在以民的刑法上,本无监狱的设置,虽然以民四周的民族都自很古以来就有监狱的设立。《圣经》上第一次提到监狱,是指埃及的监狱而言(创39:21;40:15;41:14;出1229)。当以民离开埃及,游牧于旷野时,犯人只是暂时被看管,等候有权人的发落,比如不守安息日及亵渎天主的人,应以石头砸死,但在断案后,即立即执行(肋24:12;户15:34)。三松曾被培肋舍特人所监禁,且缚之以锁炼(民16:21)后来在以民实行君政时期,国王在国体政权的组织上,大事仿效其他的先进民族,因而也有了长期性的监狱徒刑,并且犯人的食住十分简陋,且有枷锁的实施(列上22:26;编下16:10;18:26)。耶肋米亚先知的厄运,告诉我们关于这种监狱的存在,及监狱中的艰苦生活,且加以脚镣铁枷,而监狱就在耶京圣殿之旁,本雅明门之侧,利用该处的干井或泥坑充作狱室,(耶20:2;29:26;32:2;37:16;38:6;亦见匝9:11)。因此「监狱」一词,在希伯来文亦有「水井」之意,或谓「水井之室」。依24:22在他的有关世界末日的神视中,见到恶人「将被聚集起来,关在深坑内,监禁在监牢里」,是为上主的初步惩罚。虽然如此,以民真正有关监狱的明文法律规定,却是在充军以后(厄上7:26)。
到了《新约》时代,牢狱的刑罚乃屡见不鲜(玛11:2;路7:18)。格外是宗徒们曾屡受监禁(宗4:3;5:18;12:6;16:24;26:29;28:30)。此时代的犹太人在法律的规定上,深深受着希腊及罗马文化的影响。公审判时,谁看望了坐监者,也将会受天主的赏报(玛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