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东方民族间对战利品的分配,大致说来,在支派与部落组织的环境下,是将战利品平均分给作战的士兵,但是最高首长却有权获得特别的分配,大概是全部战利品的四分之一。户31:27-30明文规定将全部战利品平均分配:一半给参战的士兵,一半给未出征的全体百姓;再由士兵所得的战利品中抽出五百分之一,作为属于上主的献仪;由百姓获得的掠物中抽出五十分之一,作为肋未人的生活费用。以民占领许地时所获得的战利品,大都被视为「应毁灭之物」(见应毁灭之物:肋27:28-29;申7:16;户21:23;苏7;厄上10:8等),故任何人不得占有,而应全部加以破坏。
民长时代的民长,有权拿取战利品中的宝贵物品,而将其他让与士兵(民8:24-25)。达味为解决当时对于战利品的纷争,命令军人与百姓平分,军长有权留下自己特别的一份(撒上30:20-25)。君主时代,国王有权占有战利品的金银及贵重物品,留为自用及充实圣殿的宝库(撒下8:7-8)。分取战利品的事,为以民是愉快非常的乐事(咏119:162;依9:2),因它使那些当时毫无兵饷的士兵获得报酬。但是士兵这种抢掠战利品的贪心,却有时能阻止全部战争胜利的迅速成功(加上4:17-18)。
见应毁灭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