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划以上 担保(Guarantee, Fideiussor)
    虽然在以民法律上无正式关于担保的明文规定,但以民仿效其他民族的习俗,不时有作保的行为,且自古以来就有(创43:9)。智慧书作者警戒以民毋轻易作保(箴6:2-5;11:15;17:18;20:16;22:26,27;27:13;参见德29:14-20);作保的方式是以拉手为定(约17:3;箴6:1;17:18;22:26);有时亦有以自己的身体或生命来为人作保者;称之谓「人质」(列下14:14;编下25:24)。耶稣自己就是《新约》的担保人(希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