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内仅两次提及「胆」,是人身内脏的器官,而且两次都是提及人在受到莫大悲痛时用的(约16:13;20:25)。多俾亚传内数次提到「鱼胆」,将它当作治眼用的药品(多6:4,9;11:4,8,11)。
约20:14原文之「胆」字,按借意是指「毒汁」。古人以为蛇的毒汁,是从胆内流出来的。《希腊》和《拉丁通行本》,多次将希伯来文另一个原指毒草或毒汁的名词,译作「胆」。思高译本则按照原文字义和譬喻之意,常译为「毒草」,「毒药」,或其他类似的辞句(见申29:17;32:32,33;耶9:14;23:15;哀3:19;亚6:12;宗8:23),只咏69:22一处,译作「苦胆」。
玛27:34虽然原文为「胆」,思高译本则按照所指含义,译为「苦艾」(参见谷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