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打、鞭刑(Flog,ScourgeFlagellum,Flagellare)
鞭刑第一次见于《圣经》是在安提约古迫害犹太教民时,他曾以鞭子和牛筋来痛打玛加伯母子八人(加下7:1)。在此之前,即在罗马人征服圣地之前,犹太人的刑罚大都只是棍刑(申22:13-19;25:2;肋19:20;箴10:13)。
鞭子的构造是以或粗或细的数根皮条作成,皮条上系有骨块,或在其尖端缚以铅球;细的皮鞭较粗者更为厉害,因为易使犯人的皮肤破裂。这种罗马人首创的新式刑罚之厉害与否在于:
(a)鞭子的粗细,
(b)刽子手用力的轻重,
(c)及心理上所受耻辱的大小而定。
按古罗马作家的证明,受鞭刑的人十之八、九都会死亡,可见其如何厉害。后来法利塞人为避免使人死亡,规定只可打四十鞭,但又怕数错,故后来只准打三十九鞭(格后11:24)。米市纳谓三十九鞭的分法是:胸部十三鞭,背部两边各十三鞭(犹太经典正文)。
接受鞭刑的犯人有三种:
(a)犯过及叛变的奴隶和犯严重军纪的士兵及逃兵;
(b)拷打不招或不作口供的犯人,
(c)死囚在赴法场之前先受鞭刑。
此后者是耶稣所受的鞭刑(玛27:26)。这是一种十分残忍及羞耻的刑罚,故后来的颇尔季雅法律(LexPorcia)禁止鞭打罗马公民。大概在犹太人的会堂中的法律学士们,对犯法犹太人有权执行鞭刑(玛10:17;23:34;谷13:9;宗5:40;22:19),但一定没有罗马人的鞭刑那么厉害。保禄亦承认曾受犹太人鞭打五次(格后11:24)。
见耶稣苦难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