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祭」是谓以人当作祭品祭神,这种恶习在古代民族中颇为盛行;在客纳罕和其附近一带的古代民族中,就有杀人为祭之事(智12:3-7)。摩阿布和阿孟民族常将自己的童男童女投入火中,祭祀革摩士和摩肋客神;摩阿布王默沙就燔祭了自己的长子(列下3:4-27)。一八六八年在狄朋发现了他约在公元前八三五年建立的石碑,石碑上明刻载他在阿塔洛特(户32:34),如何祭杀了加得人,使革摩士神醉享了鲜血,又如何在乃波屠城(户32:34),祭杀了以色列所有的男女和幼童,实行「毁灭」,作为对革摩士配偶阿巿塔尔女神的献仪。客纳罕是天主许与,以民祖先,要去占领的土地。梅瑟为预防以民染上当地居民的这一恶习,就明文严禁,如人违犯,必处以极刑(肋18:21;20:2-5;申12:31;18:10)。虽然如此,以民日后仍染上了这一恶习,做出了这样愚蠢的事(咏106:36-38;耶7:31;19:4,5;则16:20,21;23:37-39)。
撒罗满王在耶路撒冷东面山上,曾为他的异族妻妾,修筑了革摩士和摩肋客二神的丘坛,《圣经》上虽没有明说他曾举行过「人祭」(列上11:1-8),但他的后代帝王子孙阿哈次王和默纳舍王,都曾举行过「人祭」,火焚了自己的儿女(列下16:2-4;21:5,6;编下28:2-4;33:5,6)。北国以色列更盛行此恶习,因此先灭亡,南国犹大不以之为戒,日后亦同归于灭亡(列下17:7-23;24:1-4)。
此外,尚有为奠基举行「人祭」之事。近来在埃及和巴力斯坦发掘古代建筑和城巿的门或墙下,在基石旁或下面,常见到作「奠基人祭」牺牲者的残骸,《圣经》上也曾提到这事,见苏6:26;列上16:34。
至于创22:1-14;民11:29-40二处所述的事,明显不是提倡「人祭」。如没有天主的命令,亚巴郎也决不会有意祭杀自己的独子。领命以后,他之所以唯命是从,「全是出于全心,全意,全力信赖天主」(创22:8,14)。依弗大是个粗鲁的军人,未曾受过良好的家教,与当地的异民住在一起,染上他们的思想和生活习惯(民11:1-3),与阿孟子民开战以前,就冒昧向上主许下了奉献「人祭」愚蠢的誓愿。上主竟使他凯旋归来,初与他相遇的,却是他的独生爱女,他只有撕裂自己的衣服浩然长叹:「太作难了」,给了他和好作「人祭」者一个好教训。
殉葬,如视为「人祭」,则为时更为古老。公元前三四千年,在叔默尔和埃及等地,就有臣仆宫女为君王殉葬之事。我国古葬礼,初以草人木偶陪葬,名之为俑,后亦改用人,有时竟多至百数十者。毛诗正义卷六秦风黄鸟序曰:哀三良,国人刺穆公以人从死,而作是诗也。
疏正义曰:秦本纪云:穆公卒,葬于雍,从死者百七十人。然则死者多矣,主伤善人,故言哀三良也。又左传正义卷二十五传二年八月:宋文公卒,始原葬,始用殉。疏郑玄云:杀人以卫死者曰殉。言殉还其左右也。此外昔日战前杀人祭旗誓师,以及河伯娶妇之事(见《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西门豹传),亦可视为人祭。至于火烧自己的儿女祀神或杀人作奠基祭,中国古书似未有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