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 人兽交合(Bestiality, Bestialitas)
    这种乱交在古中东是相当普遍的,客纳罕人即有这种习俗(肋18:23-25)。按赫洛多托(HerodotusII,46)之说,埃及人亦然,尤其是一些埃及妇女们特敬一种有山羊外形的女神祇,而以人兽之交作为对此神的献仪。这种行为可能源于宗教上的迷信,以为如此可得牲畜之丰产,由依巿塔尔谜语及基耳加默巿的文件上也可以知道,巴比伦人亦有此行为,但在哈慕辣彼的法典上,却没有提及对这种罪恶的惩罚,可能是出于容忍。在赫特人的民法上,却处之以死刑。

    梅瑟法律在盟约上,亦以死刑来处置这种犯人(出22:18);在圣洁的法律上,更清楚地禁止人——不论男女——同兽交合,因为「这是逆性邪恶」(肋18:23);并且指出人——不论男女——同兽都应受死刑的处罚,「他们应自负血债」(肋20:15,16)。以民明知有这条法律,且以「阿们」来表示他们的同意(申27:21)。既然这种罪恶是相反人的本性,是侮辱婚姻的圣洁,是破坏社会的基础,我们可以断定它是属于自然律,是早于梅瑟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