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是指《新约》内的七封书信:即《雅各伯书》一封、《伯多禄书》两封、《若望书》三封,以及《犹达书》一封。
公函这一名词,在教会很古时已开始使用,不过在最早时,有时只指某一两封书信为公函:如《克肋孟通行》本只称《雅各伯书》和《犹达书》为公函;《慕辣托黎书目》只称《犹达书》和若望的两封书为公函;按欧巴彼所收集的敖黎革乃的着作中,只称《伯多禄前书》、《若望一书》及《犹达书》为公函。至于称上述七封书信为公函,首见于欧色彼所着的圣教史内。至于何以称这七书为公函,学者虽勉强找了不少的理由,但并没有一个完全绝对而适合于上述每一书函的理由,比如有的学者以「公函」即等于「正经」(Epistolaecanonicae),但这一理由显然不通:因为如色尔纳巴书虽不属正经,而敖黎革乃称之为公函,而欧色彼虽称上述七书,为「公函」,但对其中数封的正经性却表示怀疑。因而另有些学者,以为「公函」也即「通函」之意,指该七书的普遍性(Universalitas);换言之,即以该七书的对象,是写给全教会或至少多数地方教会,或一般信友,而并非如保禄的书信只是写给某一地方教会,如《格林多书》或《哥罗森书》等。但对这一说,若拿《若望二、三书》来看,似乎纯是私人函件,则又显然欠通。因此这七封书究何以称为「公函」,似乎只能广意地说:七封书信中大多数是写给一般信友,《若望二、三书》虽是写给私人,但将它们附于《若望一书》后,便一并统称为「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