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古以民中的一条法律,它的本质在于:如果某人结婚后,没有生子便死去了,他的兄弟有责娶寡妇为妻,而所生的儿子则应归于亡者的名下,并有权承受亡者的家业。其实,这种习俗不只在以民中有,亦见于其他古东方民族之间,其目的是不使亡者的名字失传,不致家产外流。它远在圣祖时代,就已见于以民之间,有敖难的历史为证(创38:8,9)。至梅瑟时代才成了正式法律规定(申25:5-10)。那些不愿代兄弟立嗣的人,死者的妻子,有权在众人及长老跟前公开羞辱他,脱去他的鞋,在他脸上吐唾沫,并称之为「脱鞋者的家」(申25:9)。这种法律的实行,在耶稣时代仍然存在(玛22:23-27等)。其后则因时代及生活环境的变迁,被犹太人放弃了,但《卢德传》4章的外表仪式,仍有时举行。
见家庭、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