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今日也多称法官。希伯来文本没有名词,只是引用动词「审判」的一种动态而充当名词,按审判一词也即平理之意,即当有人发生了争执时,由第三者来平理,平断孰是孰非。如创16:5撒辣呼吁天主来为她及亚巴郎之间平理(参阅出2:13-14)。当梅瑟把以色列民由埃及领至旷野后,凡百姓中发生的任何争执案件,全由梅瑟一人审断,这样梅瑟似乎就无暇顾及他事,后接受其岳父的建议,才在民间选了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使他们随时审断百姓(出18:24,25,26),只把重大的案件留下,由他自己处理。此外由申17:9,12的经文看来,似乎司祭也有权审断民间的案件。总之,由上述经文可知,以民中的判官制原是由梅瑟制定的。为此,在申1:15又重申前事,并且嘱咐人民的判官,「无论是兄弟彼此诉讼,或与外方人诉讼,都应秉公审断,……任何人都不要怕,因为审判是天主的事」(申1:16-17)。由最后这句话,可知立法者,以及审断的标准,实际上是天主,因而人只不过是天主的代理者。因为人是天主的代理者,他也享有实际的权力,甚至判人死刑,如申16:12:「若有人擅自行事……或不听从判官,应把这人处死」。
在若苏厄死后,撒乌耳尚未被立为君王之前,以民中各个支派各自为政,在那时领导以民者为天主特选的人,希伯来文即称他们为判官,不过他们的任务与使命,旨在拯救以民,而不在处理人民间诉讼的事,故思高译本译为「民长」。及至撒乌耳被选为君王时,审判民间案件的事,自然属于君王(见撒下15:2-6)。在君王中,撒罗满以他向上主求得的智慧审断案件,堪称断案如神,故为当时以及后世的人所称奇(见列上3:16-28)。以后当君王背弃天主,敬拜邪神,不守正义时,天主兴起了不少的先知。当先知指责君王时,尤其指君王断案不公,并一再规劝君王要施行公正的审判(见依1:17;3:13-15;10:1-2;耶6:13;8:10;22:3;则22:6-7,12;达13:5,53;欧4:1-2;12:1-2,8;亚5:11;米2:1-2;3:1-4;索3:1);而且先知预言未来默西亚必将秉公审断一切(依11:1-5;耶23:5;33:14-15;拉3:5)。此外,在《智慧书》也有不少论及应如何执行审判之事(如箴17:15;24:23-25;咏58:2-3;82:2-4)。总之,由以上所引看来,判官因是代天主施行审判,故在以民中,判官享有很崇高的地位,因而在《圣咏》中称他们为「神」(咏8:2,10)。以民中的判官是否终身制,因《圣经》上没有明文记载,学者意见不一,不过可以确知的,判官决非世袭,如君王和司祭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