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划 钉在十字架上(Crucify, Crucifigere)
    十字架的刑罚之用于巴力斯坦,是公元前二世纪中叶的事,在安提约古第四厄丕法乃(公元前一七五~一六四)时代。

    它实施的步骤如下:先将犯人加以严厉的鞭刑,之后将其缚或钉于十字架的横木上,使之自肩刑架之横木游街示众,以生杀一警百之效。十字架的竖木已置在刑场,普通是在城外。当犯人在众目皆睹的羞耻之下游街之后,到达刑场,施刑者便将犯人连同横木举起,挂在竖木上,并以钉子或绳索将两足连系于十字架的竖木下端。

    犯人在十字架上的苦刑,有时延长至数天之久,实在是难以言语来形容的痛苦。盖肉身方面除了十字架的本身苦刑外,更有极度的口渴之苦,原因是鞭刑过后流血过多,汗流夹背,再加上炎热的天气;精神方面之苦亦是很大的,盖赤身裸体悬于空中,任由来往的好奇人士,目睹嘲笑(若19:28-29)。受这种刑罚的人,大都是奴隶、逃犯及强盗。

    这些犯人的死亡原因,按医学家的证明,是破伤风抽筋及窒息,盖犯人之四肢强力的被伸展在十字架上,而血液不能流通,于是大部的血淤积在胸肺之中,而迫压心脏,使之不能再跳动而死。这其间的痛苦,实非笔墨所能形容,格外是犯人的明悟至死清醒。有时为使其速死,将其腿骨拆断,或以长枪刺其心房(若19:31-34),更有下面生火将犯人熏死者。

    死后犯人的尸体被留在十字架上,任飞鸟走兽来啄食。若犯人的家族或朋友,有人事关系,亦可获得将已死之犯人卸下,领取犯人的尸首,加以掩埋(若19:38-40)。罪状由犯人自己佩戴示众,或置于十字架上端,是非常简短的文字,并且写后不能再加修改。上书犯人之名字及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