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古老文化的国家都将教育儿童、青年的职务视为重要的大事。由许多考古文件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切与以民有关的古东方民族,都有专司教育的机构及制度,如埃及、美索不达米亚诸国、客纳罕、希腊及罗马等(此处从略),以民亦不例外。
一、《旧约》中的教育:
在《旧约》中诸师之表是天主自己(申4:1,5),教育的职权是来自天主的任命(申4:7),教育的对象几乎只是男子,女子则居家在母亲的照顾之下(加下3:19),学习家政,如纺线、织布(出35:25-26)、烹调(撒下13:8)。若家中无男子,女子有时亦作牧放家畜的工作(创29:6;出2:16)。在教育的岗位上,母亲及父亲具有同等权利(箴1:8;6:20)。在《旧约》时代有些女子是受过教育,聪敏过人,且在社会上起过作用的,如德波辣(民4:4,5;5)、胡耳达(列下22:14-20)。《圣经》上并嘱咐对女子要严格(德7:25-27;42:9-14),使他们成为将来的贤妻良母,主理家政。
婴儿出世后的最初几年,完全由母亲来照顾教育,教他学步(欧11:3),指引他对善恶的基本知识及分别(箴1:8;6:20)。母亲的忠告即在婴儿长大之后,仍是需要的(箴31:1)。富有的家庭有乳母来分担母亲的重任(卢4:16;撒下4:4;列下10:5;依49:23)。
童年时代过去后,青年的教育大部份由父亲来负担,教之以国家及宗教的传统(创18:19),天主的命令,对天主的尊敬,以及天主拯救以民的史事(出10:2;12:26,27;13:8;申4:9;6:7,20-25等)。为了将来使儿子能独立生活(箴1:8;6:20;德30:1-13),一些技术的传授是重要的,如金银手工艺,铁匠,木匠,以及精细木工等(出31:1-6),甚至舞蹈及音乐亦不例外(民21:21;撒上16:15-18;撒下6:14,16;咏137;耶31:13;哀5:14);并利用一些外在的机会及环境来教导儿子,如关于圣所或耶京圣殿的节目(撒上1:4,21;见路2:41),买卖的交易,或长者的言论及辩驳等(卢4:1-11)。
除了上述父亲的教育之外,《圣经》上直至希腊时代,没有关于学校机构的记载,但学者一致认为别于家庭教育的机构,在以民间是很早就有的。考古家在革则尔所发现的着名的「革则尔日历」,按学者欧伯连的意见,就是一个孩童在学校中的习字作业,出于公元前十至七世纪。再者,《圣经》上特别指出一些负有教育人民百姓的人员,如司祭、肋未人、先知、贤士、智者及经师们,足为此证。圣所是教育的中心,如撒慕尔之受教于圣所(撒上2:21-26),及约阿士在上主的殿内受司祭约雅达之教(列下11;12)。先知教育人群之例,在《先知书》上比比皆是;智者及贤士之教育,则格外见于《智慧书》上。他们以宗教伦理教之于人(箴15:7;23:15-16),并教人以德行,如明智(箴24:27),节制(箴24:17;23:20,21,29-38)、贞洁(箴7:6-7)、爱仇(箴25:21,22)、友谊(箴17:17;18:24;27:10)及妇道等(箴13:10-31)。上述这些负责教育的人员,即在充军之后,及在分散于异民间的犹太侨团中,仍然继续执行他们的任务,有埃及的厄肋番廷草纸文件为证。充军之后的会堂便代替了圣所,成了教育的主要中心,由经师们来主持。甚至在玛加伯时代,法律书(按:即《梅瑟五书》)竟遍布民间(加上1:56等),此足证当时大部份的犹太人都已能诵读《圣经》。此乃教育之结果。
二、《新约》中的教育:
耶稣降生后,犹太经师继续《旧约》时代的传统,来教导百姓,主要的学府建于耶京圣殿中(见路2:26)。保禄即曾在此从教于名师加玛里耳,学习祖传的法律(宗22:3)。其次,各地的犹太会堂仍是教育的中心,尤其在安息日是教育百姓的日子。这些从事教育的经师们亦大都有自己的手艺,以维持生活,保禄就学习了制造帐幕的技术(宗18:3)。加玛里耳之子耶叔亚经师于公元六三--六五年间任大司祭职,曾下令一切犹太孩童届满六、七岁时,都应入学受教,其教育之普及是可想而知的。
《新约》之论教育几乎只见于圣保禄:父母不应太过严厉而使子女灰心丧志(哥3:21;弗6:4),但是对子女正确公道的惩戒,却是不可缺少的,这也是天主所愿意的(希12:7)。儿女子孙应学习尊敬父母及家庭(弟前5:4;弗6:1-3),寡妇亦应善教自己的子女(弟前5:10)。
在《新约》时代对于女子的受教,仍无特别的规定,大概他们犹如在《旧约》时代,自生至嫁应在家受母亲的特别照顾,为将来成为优良的犹太家庭主妇而受教。至于女子之献身于圣殿服务及在圣殿中受教之信念,只是来自伪经的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