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划 义子(Adoption, Adoptio)
    义子:非己所生之子,而认义为子者,曰义子(辞海)。在《圣经》中,只有保禄用过此字,凡五次:罗8:15,23;9:5;迦4:4;弗1:5。保禄利用此字,是由罗马法而来的,按罗马人的旧例,收纳的儿子应以义父的姓为姓,并立约为据,这收纳的儿子并有承受产业的名分。保禄运用此字,是为说明信友在领洗后,藉着基督与天父之间所发生的父子的关系。

    认非己所生之子为子的风俗,在东方民族中,尤其在美索不达米亚颇为流行;但在以色列民族中,尤其在梅瑟法律中,却只字未提。这或者是由于多妻制之故(参阅肋18:18;申21:15)。在《旧约》中虽然记载过两次收纳别人之子为己子之事,但都发生在异邦之内,出2:10埃及公主收纳梅瑟为子;艾2:7摩尔德开收纳艾斯德尔为女。雅各伯虽将若瑟的儿子(创48:5),若瑟将玛基尔的儿子视为己子(创50:23),但这只是将儿子的权利赐与孙子而已,不能作为义子论。

    虽然如此,但在神权政体下的以色列民族,时常以天主为父,并且天主以他无限的慈爱,由万民中特选了以色列子民为自己的长子(出4:22;欧11:1),为自己的「特殊产业」,为「司祭的国家」(出19:5;伯前2:5-9)。不但以色列民族整体为天主的长子,并且每一个以色列人都视为天主的子女(依1:2;43:6;申32:19;欧2:1),尤其是国王(撒下7:14;编上28:6)。这即是保禄在罗9:4说以色列人具有「义子的名分」的意义。

    但在《新约》中,保禄用此名词,具有一种更深的神学上的意义(罗8:15;迦4:5;弗1:5)。「义子」时时表示若望在《福音》中所讲的「他给那些信他的名字的人权能,好成为天主的子女,他们不是由血气,也不是由肉欲,也不是由男欲,而是由天主生的」最深的意义。「义子」当然与天主的本性本体所生的天主子耶稣基督有天渊之别,但与普通人为的「义子」或法律上的「义子」,也有莫大的区别,因为人为的「义子名分」,只是法律上的,只是外界的,对于义子的本性毫无改变;天主义子的地位却是内在的,改变人的本性的(格后5:17)。如果将义子与天父的关系,与人间父子的关系,作一分析,便可看出义子与天父的关系,较诸人间义父义子的关系,更接近于人间父子的关系。人间父子的关系包含:

    1. 子生于父;

    2. 子分享父的本性;

    3. 子为父家的一分子;

    4. 为自然的继承人。

    义子与天父的关系,亦是如此:

    1. 义子的藉圣洗圣事由天主而生(若1:13;雅1:18;若3:5;若一3:9;铎3:5;伯前1:3,23),由天主获得了新的生命(若一3:1;罗8:14-17;迦3:26;4:4等);

    2. 由天主而生的分享天主的本性(伯后1:4));

    3. 分享天主的本性,自然成为天主的家庭的一份子(弗2:19);

    4. 天主的子女有权利继承天主的产业(罗8:17;迦3:29;4:7;铎37;伯前1:4等)。固然天主义子的地位与名分,在现在尚未完全表现于外(罗8:24,25),但已有天主圣神在我们的心中作证,我们实在是天主的子女(罗8:14-17;参阅若一3:1,2)。

    见恩宠、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