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现在党员干部追悼会规模越来越大,过分注重形式和繁文缛节;同时,党员干部的追悼会,一般由组织承办,造成了公用资源浪费
“个别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在丧事办理中大操大办,修建大墓、豪华墓,借机敛财,并且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十分活跃”。同时,“殡葬中存在攀比和从众心理,一些群众为办丧事不堪重负”。
今天(1月10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解读中办国办近日下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 时如此表示。
根据《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操大办丧事、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并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对此,窦玉沛表示,现在追悼会规模越来越大,还过分注重一些形式和繁文缛节。而且,党员干部的追悼会,一般是由组织来承办的,这样就动用了一些公用资源,造成了公用资源的浪费,所以在《意见》中要求不开追悼会。
窦玉沛还表示,“骨灰装棺再葬、滥占耕地、修建大墓豪华墓”,是当前殡葬改革的突出问题。推动殡葬改革目的,还有一个关键目的就是要节约土地、木材等自然资源。“火化后又装进棺材土葬,就没有达到殡葬改革的目的。”
窦玉沛要求,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逝后必须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窦玉沛指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依据是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划分原则包括人口、土地和交通状况等,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实行火葬。在不具备这三样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实行土葬。
在火葬区,殡葬改革的任务是推行火葬,火葬后一般骨灰寄存或者按规定面积来建设墓地墓碑。民政部曾经通知要求,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占地。
在土葬改革区,主要是治理乱埋乱葬,要选择一些荒山瘠地,建立公益性公墓来埋葬当地群众遗体,同时提倡深埋不留坟头。不论是火葬区还是土葬区,都要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实际上,早在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党组关于党员应该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在谈到两份殡葬改革文件有何不同时,窦玉沛指出,《意见》与83年《报告》相比“变化很大”。主要表现是:
第一,层级提高了。1983年是由中办转发民政部党组的报告,这次是由中办和国办直接下发意见,提出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
第二,带头主体扩大了。1983年的《报告》只是提出党员带头,这次提出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和干部在实际中有很大交叉,但总的来看主体是扩大了。《意见》中的干部,一般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军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从事一定公职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