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今日上午9时在渭南中院公开宣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淑侠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张淑侠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庭审时向受害者家属致歉
6日上午9时,与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失职罪一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助产士等共4人受审。公诉方指控,张淑侠共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涉及被拐卖婴儿7人,其中有6名婴儿被公安机关依法解救并送还亲生父母,1名婴儿被张淑侠卖给他人后死亡。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产科日常中的死婴、死胎及弃婴处理问题展开举证辩论。被告人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并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处理方式是参照殡葬管理条例,自己也不太清楚。医院人员证言称,有些活婴被送走的时候,就是当作死婴处理的。张淑侠在最后陈述中向受害者家属致歉。
《产妇分娩流程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在胎儿娩出后,要将新生儿抱给产妇辨认性别,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将产妇和婴儿一同送入病房交给病房护士,而被告人司欣没有履行自身职责,为张淑侠将婴儿抱出留下可乘之机。
庭审现场,被告人对此并无异议。
张淑侠涉嫌拐卖婴儿案6起
2013年7月16日,陕西富平县薛镇村村民董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过程中,时任该医院产科副主任的医生张淑侠告知董某及其家属“新生婴儿患有先天性传染病及先天残疾”。于是,新生婴儿父亲表示自愿放弃并自行委托医生张淑侠对新生婴儿进行处置。随后,婴儿家属质疑婴儿被拐卖,并向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事情曝光后,富平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张淑侠等9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经查实,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之间,先后将董某、王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给他人后贩卖,从中获利一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其涉嫌拐卖婴儿共立案6起。去年11月前,6个家庭的孩子已先后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2013年8月,张淑侠贩卖婴儿案除涉案9人被刑拘,富平县副县长李雷平等6人被免职。
判决书全文:
一、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l、2013年7月15日,被害人董X姗经被告人张淑侠联系,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7月16日,被告人张淑侠在看到董X姗化验报告单后,在董X姗生产时,以董x珊患有乙肝、梅毒等疾病,婴儿会被传染为由,劝董X姗丈夫来x峰及其亲属放弃婴儿,来x峰等人固相信张淑侠所说睛况,便签字同意放弃。当天21时许,张淑侠将男婴抱回家中,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X串买卖婴儿。随后来x峰及其亲属询问婴儿去向,张淑侠谎称婴儿已处理。次日,张淑侠安排王x星修改婴儿记录表,向董x姗亲属谎称婴儿有尿道下裂的畸形。7月17日凌晨3时许,潘X串及其子崔x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以21600元的价格在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潘X串通过王x丁、黄X娜居间介绍,经其丈夫崔x梁协助,以59800元的价格将婴儿卖于河南省内黄县的朱x奇、赵X军夫妇。2013年8月4日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来x峰夫妇。
2、2013年5月28日,被害人王X艳经被告人张淑侠联系,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5月29日,被告人张淑侠在看到王x艳的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后,在王x艳生产时,以王x艳所生的双胞胎女婴患有双胎输血综合症、一女婴活不成、另一女婴出生时手脚被拽坏为由,劝王X艳及其亲属放弃婴儿。当晚,张淑侠将双胞胎女婴抱回家中,联系潘X串买卖婴儿。后潘x串、崔x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以30000元将双胞胎女婴买走。潘X串通过黄X氏居间介绍,经崔x梁协助,将一名女婴以46000元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任x欣、国x干夫妇。潘x串将另一名女婴寄养于吴x珍家,吴x珍又将该婴儿寄养在贾x堂家中。2013年8月7日、8月9日该双胞胎婴几分别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王X艳夫妇。
3、2013年4月3日,被害人黄X媚、唐X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二人因该女婴患有严重疾病而放弃。该医院像洁员杜X德将女婴抱回其宿舍,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淑侠,张淑侠即联系潘X串买卖婴儿。当天下午,潘x串与崔x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杜X德宿舍以1000元的价格从张淑侠处买走该女婴。几天后,潘X串,崔x梁认为该女婴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该女婴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果。
4、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武某某固患有梅毒而无医院接收生产,其亲属即找被告人张淑侠帮忙。生产前,张淑侠以婴儿肯定会感染梅毒为由劝亲属放弃。当晚,张淑侠在其家中为被害人武某某做手术,武某某产下一女婴后,张淑侠还以婴儿有畸形为由劝被害人武某某亲属放弃,武某某亲属表示同意。张淑侠遂联系潘X串买卖婴儿,当晚潘X串、崔x梁和崔x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以20000元价格买走女婴。经王X丁介绍,潘X串以46000元将女婴卖于河南省滑县大吕庄村的和x峰、李x勤夫妇。2013年9月5日该女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武某某家人。
5、2012年4月一天,被害人赵某某、贺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因二人尚未结婚,无力抚养,准备将婴儿送养他人。被告人张淑侠得知后,即联系潘X串买卖婴儿。当天,潘X串和崔x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价格从张淑侠处将女婴买走,张淑侠将其中15000元交给被害人赵某某。次日,被害人反悔,张淑侠联系潘桂串将女婴送回,并送还赵某某。
6、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产的被害人尚X霞,赵X良夫妇放弃的男婴,即联系潘X串买卖婴儿。后潘X串和崔x驾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经廉X奴和黄x氏介绍,潘X串以47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王x 超、吕x顺夫妇。2013年8月27日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尚X霞夫妇。
二、对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的评判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张淑侠没有欺骗董X姗亲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的生化报告单、证人石X爱证言均证明,董X姗是否患有梅毒需进一步复查,而张淑侠明确告知被害人亲属董X姗患有梅毒,婴儿一定会被传染,且其让他人修改7婴儿记录表,向亲属谎称婴儿有畸形,可见其有欺骗故意和行为,固此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张淑侠没有欺骗王X艳亲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证人晁X萍证言证明,被害人王X艳所怀胎儿只是可能患有双胎输血综合症,是否患双胎输血综合症,要由妇产科医生通过检查胎盘及婴儿后才能确诊。而张淑侠告知被害人亲属双胞胎女婴确已患有双胎输血综合症,并谎称一女婴不能成活,另一女婴肢体受损,被害人亲属放弃婴儿是固其欺骗所致。固此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认定被拐婴儿已死亡仅有潘x串等人供述,证据不足;该婴儿患严重疾病,被父母放弃,张淑侠拐卖行为不足婴儿死亡的原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和辩护人意见。经查,同案犯罪嫌疑人潘x串、崔x梁对婴儿死亡时间、原固、抛弃地点均有供述,但该婴儿尸体公安机关查找未果,张淑侠应当承担该婴儿被抛弃,至今无法找到的责任。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四起犯罪事实中,强淑侠没有欺骗武某某的辩 _再帮精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及其亲属证言均证明,婴儿出生前张淑侠即明确告知婴儿肯定感染梅毒,婴儿出生后张淑侠再次告知孩子感染梅毒,且有畸形,可见张淑侠欺骗故意明显。固此,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的辩护人认为,在第五起犯罪中,被害人赵某某放弃婴儿,张淑侠是送养行为的居间介绍人,不应构成犯罪,经查,被害人只是想让张淑侠介绍他人抚养藏子,而张淑侠实际把婴儿卖给潘x串,从中获利。固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淑侠的辩护人认为,在第起犯罪中,被害人赵x良、尚X霞所生婴儿是弃婴,张淑侠是潘桂串收养孩子的居间介绍人,没有获利目的,不应构成犯罪。经查,张淑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案犯罪嫌疑人潘x串的供述均能证明,二人买卖该婴儿的事实,且该婴儿确已被潘x串卖于他人。因此,该辩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六起犯罪都是张淑侠到案后主动供述的,有坦白睛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张淑侠、同案犯罪嫌疑人潘x串等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时间顺序,可以认定张淑侠对第二、三、四、五起犯罪事实的供述属于坦白,第六起不属于坦白。固此,该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供的张淑侠从医以来的表彰证书、多名患者的请愿书,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不予采纳。
三、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淑侠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潘x串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张淑侠拐卖儿童致1人死亡的隋节不能成立。但该名婴儿被拐买后,潘x串认为该婴儿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张淑炔应承担该婴儿被抛弃无法找到的责任。被告人张淑侠身为医务人员,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睛节特别严重,张淑侠虽有坦白隋节,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依法应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