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冈新闻网)教宗方济各于主显节颁布了《在教会共融内》(In Ecclesiarum Communione)宗座宪章,提升罗马教区的集体领导精神,同时促进了教宗作为罗马主教在该教区牧灵、行政和经济的各项重要决策中的临在。教宗将始终是主教咨议会的主席。罗马教区若干办公室将结束运作或改变职能:罗马教区公署秘书长一职不复存在,两个监督金融和侵犯问题的机构随之成立。这些是新宪章的新颖之处。这道新宪章将于2023年1月31日生效,取代若望保禄二世于1988年颁布的《罗马城的教会》宗座宪章。
《在教会共融内》宗座宪章共有一篇序言和45个条文。教宗方济各在序言中针对他的教区,即罗马教区进行了深刻反省,指出教会观点的重要性,同时惦记著罗马居民的难处,以及那些惠及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活动。第二部分的45个条文则是大刀阔斧地对前一道宪章作出调整,引入了多个新颖之处。首先便是教宗罗马教区代理主教的身份,该职务首次被定义为「辅佐人」。
这项改革依循著《你们去宣讲福音》宗座宪章的理念前行,其明确宗旨是:重振罗马教区公署「传扬福音和众议精神的动力」,使之成为「共融、对话和亲近的榜样,慷慨接纳,行事透明,为罗马教区在牧灵上的更新和成长服务」。
关于宪章条文的细节,教宗谈论了罗马教区公署高层人员的角色:教宗罗马教区代理主教、副代理主教和辅理主教。教宗写道:「他们全部由我亲自任命,不设定任期截止时间,依照我的指示解除职务。」
教宗罗马教区代理主教的职务早在《罗马城的教会》宗座宪章中就已载明。教宗方济各在新宪章中重申,由于他还肩负著治理普世教会的使命,所以他「在照顾罗马教区方面需要有个助手」。因此,教宗罗马教区代理主教是他的「辅佐人」,「代理所有事务」。「教宗罗马教区代理主教必须定期向教宗报告工作,而且每当代理主教觉得必须呈报有关牧灵工作和教区生活的事务时」,也要汇报。再者,代理主教「如果没有事先向教宗禀报,不可擅自采取重要举措,或者超出常务行政工作的行动」。
在《在教会共融内》宗座宪章中,主教咨议会的角色得到强化,它成了「众议精神的首要机构」、「分辨及牧灵和行政事务的决策高层」。该机构将由教宗亲自主持,且至少每个月开会三次。教宗写道,该机构「必须尽早向我呈报每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主教咨议会要指定一名辅理主教担任秘书,每次开会由他做会议记录。该记录必须呈交于我,并保存在教区总档案室的专门区域」。
此外,罗马教区经济事务委员会的章程也必须得到教宗的批准。该机构在教区的经济管理方面辅佐教宗,并要指出「在经费管理中的透明化准则」。「其职务在于把牧灵性质的指示具体化为经济和金融规范」。
沿著这条路线,罗马教区公署成立了内部监管机构、一个独立的监管委员会,其章程由教宗批准。该委员会的六名成员由教宗任命,他们分别是民法、教会法、金融和行政领域的专家,没有可能的利益冲突,且任期为三年。该委员会成员必须每个月开会一次,每年向教宗陈报情况。
随著新宪章的问世,教宗罗马教区副代理主教的角色也有所改变。在颁布新宪章当天,教宗任命了该教区辅理主教雷伊纳(Baldassare Reina)为他的副代理主教。在新规定的基础上,前一道宪章第18条所规定的公署秘书长的职务,现在交由副代理主教负责;罗马教区公署秘书长一职从此不复存在。新宪章指出,副代理主教「辅佐代理主教,协调教区公署内部的行政工作,并领导教区公署总秘书处内的各办公室」。同时,副代理主教也有责任「在教区公署各部门履行职务时居中协调,敦促公署职员尽忠职守」。
主显节当天,教宗也颁布了一道法令,将宗座拉特朗宫托付给副代理主教管理,并委托他确认罗马朝圣局和明爱会等该教区机构,以及公署关联单位是否需要新的章程和规范。
在新宪章中,教宗详细规定了拣选堂区主任司铎的程序。新人选的「灵修涵养、心理素质、学问水平和牧灵特色,都要接受评估」。如果他从事过其它服务,前一项服务的经验也要予以考核。假如人选比较年轻,也必须听取他的培育导师和认识他的主教的意见。教宗规定,该程序完成后,他的代理主教要将结果上报,以便于任命堂区主任和副主任司铎。
新宪章最后阐明,罗马教区公署增加了若干新的办公室,例如监狱牧灵办公室,取消了上诉法院。以往由罗马教区公署上诉法院推进的案件,现在交由罗马圣轮法院裁决。罗马教区公署也成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和脆弱成年人的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