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教会提供按照直到1962年生效的教会礼仪举行拉丁文弥撒的一些准则,是圣座“天主的教会委员会”昨天5月13日公布“普世教会训令” (Istruzione Universae Ecclesiae)的根本原因,这项训令旨在落实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 年发表的“教宗”这份手谕的精神。训令签署的日期是今年2011年4月30日,指出教会至今仍把用拉丁文举行弥撒视为罗马礼仪的一项“富饶”。
“普 世教会训令”的引言部分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其发表的目的,即在教会内存在各种类型的信友团体,而且依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之前的礼仪精神形成的信友团体有 所增加,他们至今仍然希望“保留古老的传统”,即可以选择依照直到1962年生效的法典标准举行弥撒或圣事。上述礼仪规格最后一次的更新由若望二十三世教 宗批准,其内容也就是当时罗马弥撒经书的内容。这些过去的整套仪式从未被大公会议后的教会所废黜,也没有丝毫背离的情况,反而至今仍将这些古礼视为自己的 “富饶”,需要以“应有的荣誉加以保存”。不过,当梵二大公会议的礼仪改革生效,引入保禄六世教宗于1970年批准的新弥撒经书后,没有对如何使用旧礼仪 定出详尽准则,为此,按照训令的解释,教宗本笃十六世在2007年写了一份“教宗”手谕,正是为“填补”法律上的遗漏。
关于教会所称的礼 仪特别形式(extraordinaria),即古老的礼仪形式与现行的正常形式(ordinaria)的同时存在,教宗在3年前就有清楚的表达,他在与 “教宗”手谕同时发表的“致主教们的信函”中写道:“在这两种版本的弥撒经书之间,并没有矛盾。在礼仪的历史中,有成长也有进步,但没有决裂。过去世代认 为神圣的,还维持神圣,为我们也是伟大的,不能忽然完全受到禁止,或甚至被视为有害。”为监督落实“教宗”手谕的“天主的教会委员会”3年后发表的训令同 上述手谕也没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圣座新闻室主任隆巴尔迪神父在一份声明中解释说,教宗已经想到这些,他在2007年确实邀请主教们在手谕生效3年后写信 指出所遇到的困难,然后设法找出“纠正”的方法。
训令中提出负责监督正确贯彻“教宗”手谕的“天主的教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之后,从 12号到35号对要求按照古拉丁礼举行礼仪的教区和“固定信友团体”的堂区该当如何做,作出规定。训令首先指出,主教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使罗马礼仪的特 别形势得到尊重”。司铎、本堂神父或教堂主管也应邀本着“慷慨款待的精神”评估上述团体提出的要求。虽然如此,训令第16号详细说明了一位司铎偶然经过一 个堂区要求用拉丁文举行感恩祭的情况,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本堂神父或教会负责人“要允许他举行这项庆典”。至于要求在一个堂区、一个祈祷所或一个小圣堂按 照旧习俗举行礼仪的信友团体,这些团体可以由来自“不同堂区或教区”的人组成。相反,第19号禁止这些信友参加或支持“与正常形式举行的弥撒或圣事有效和 合法性意见相左”的团体,禁止他们表明反对教宗是“普世教会的最高牧人”。
此外,训令也提醒信友们,也可以在“圣所和朝圣地”使用特别形 式举行庆典,上述信友团体可以要求在巴斯卦三日庆典的礼仪中使用特别形式,并且也可以用特别形式举行坚振仪式,在某些场合举行司铎祝圣礼。训令中也指出对 拉丁文的“基本认识”是司铎能够“合格地”根据古礼举行庆典的特性之一,因此勉励修道院让未来的司铎在这方面有“恰当的准备”。其它的规定是关于礼仪经 本、日课、所谓“无人参与”的弥撒的举行、弥撒读经的使用,根据1962年的弥撒经书,可以用或只用拉丁文宣读。
训令中也指出,在相反的情况下,如不同意一位主教作出的违背“教宗”手谕的决定,可以上诉“天主的教会委员会”,并且隆巴尔迪神父也提醒到,也可以要求圣座最高法院对“天主的教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作进一步的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