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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谈中梵建交

时间:2013-11-20  来源:自创  作者:单计坚 点击:
梵蒂冈对于中国的重要性,并不像人们做轻描淡写的那样,要了解梵蒂冈对中国的重要性,得先了解一下处理国际关系的系列《维也纳公约》。 一、处理国家间的国际事务——《维也纳国际法公约》 就像处理任何事务一样,家庭有家庭的不成文责任,社会有社会的道德约束,国家有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到国际社会也是有国际社会的强制性规范。 所谓“公约”就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①,是处理国际间事务的基本约定。两个(多个)国家要建交了,有友好相处的时候,也有出现争端的可能,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事先有个约定是必不可少的,公约就是处理国际间事物的约定。联合国1969年5月通过的《维也纳国际法公约》规定了约束国际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自信与国际社会的步调一致,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在社会各方面取得成就有目共睹,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可。 国家公民违反本国法,就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但是当公约和国法出现冲突时,是要按照国际法约定处理,还是按照国家法律处理呢?换言之如果国际法约定和国家法律有冲突时,应该执行哪一个呢?或者说哪一个应当被视为无效呢? 《维也纳国际法公约》第53条对国际强行法作出如下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许多专业性术语,容我一一解释)“就适用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②这就是说,当一国法律和国际上认同的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国际法意义上的强制规律优先适用;或者可以这样说:一般来说,与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的国家强制法无效。 虽然如此,《条约法公约》第53条适用于条约因与某项既存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相抵触而无效的情形,但是该公约第64条则适用于如下情况:即条约缔结后,因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相抵触,使得该条约成为无效而终止。第64条的内容是:“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③就是说如果国际法强行规律修改了条款,现有条款与之抵触者成为无效而终止。 通俗一点,就是如果一个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意义上的规律出现冲突时,国家意义上的法律就要反思了,否则就会违反国际法意义上的强制规律;要不然就要通过修改国际法意义上的规则来证明自己的规则是可行的。——说的绕口了,更通俗一点,如果你认为别人的不对,你就要拿出来你对的理由;否则在别人认为你是不对的观点依旧持续之前,你就要拿出改正的行动来。 这一规定意味着中国必需要接受对国际上认可的价值观,否则就要找出不接受的理由来。中国做到了吗?反思加入国际法之前的中国文化大革命,加入后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这次三中全会制定的废除劳改制度,以及提出的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制度。 事实证明,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及其行为规则不受个别协议或行为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条约法公约》是《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以及战后各种多边国际公约所倡导的精神与传统的延续和组成部分。在《条约法公约》中对国际强行法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表明世界各国已逐步认识到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权益和社会目标这一不可回避的现实;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正趋向于制度化、法律化,任何一个国际法主体都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任意践踏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以上两项条款是《条约法公约》就国际强行法有关方面所作的主要规定,这一创举将对当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也正是从这意义上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所谓的《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二、处理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同样是维也纳,时间提前到1961年4月18日,而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该公约在“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此项关系对于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在所不问”④前提下对外交关系中作出规定,其中如外交人员的派驻、保护及权利问题中大使问题的规定是:“第十四条(一)、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a)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b)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 (c)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二)、除关于优先地位及礼仪之事项外,各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而有任何差别。”⑤就是说,在规定的外交人员级别中,大使和由教廷派驻负责处理公教事物的公使代表是合为一体的。 中梵建交的问题,大都纠结在这一环节中。 毫无疑问,如果中梵建交,是要考虑这一层次的环节,那就是如何设立外交人员,并在此层面上执行公约的内容,这当然以国际惯例为标准了。但是中国什么都会搞一个特殊国情。——中国在加入公约对该条款做了保留。“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⑥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大使的规定,保留了关于公使的内容。就是说,中国加入《维也纳国际关系公约》,但是关于公使的规定内容,对中国就不再适用了。中梵关系的恢复,将是以中国撤销对公使关系的保留为结局的。 中国现行的对梵外交政策,排斥了国际法的适用,以“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为口号,重点突出“两会一团”的办教模式,在“对台断交”的前提下,对主教自选自圣,主张一直以来一贯如此,殊不知这一做法根本违反国际惯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真可谓上违反自然天理,下违反民心民意,所以在合法和合理矛盾之间愈陷愈深,不思悔改且无所顾忌,结局只能让迷茫的中国教友看不到希望的微光,无法从政策的罅隙中找不到丝毫慰藉感。 因此中国与梵蒂冈就如何恢复《维也纳国际关系公约》中关于公使保留的谈判,将面临一个很尴尬的问题,那就是中国将不再保留已经保留了三十几年问题,且要求执行的标准是否按照国际惯例。而且最根本的问题是,就谈论了这么多年的“中梵建交”问题背后,现在又爆新观点——中梵根本不需要建交! 三、关于国家继承问题——《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人们谈论了这么多年“中梵建交”,其实都是在寻找为建交借口,但最近有学者提出:中梵建交无须再提,因为问题的实质是“中梵从来就没有断交”!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从宗教迫害伊始,把黎培理驱除出境,就意味着与梵蒂冈“断交”了,因此这么多年来人民大谈“中梵建交”,殊不知梵蒂冈驻在台湾的大使,与宗座一刻也未停息过保持联系。如果中国承认台湾,就不应该否认中国曾经与梵蒂冈“断交”;如果是恢复中国队梵蒂冈的关系,充其量不过是将使馆从台北搬到北京!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理上的“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⑦与国家继承相对立的概念是“政府继承”,是指政府更迭所引起的国家主体法律关系的改变。 国家继承涉及条约、领土与国界、国家财产、国家的债务、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等方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家继承问题分成3个项目,即关于条约的继承、关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关于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关于条约的继承问题,已于1978年签订了《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其他两方面的继承问题,还未正式签订公约。 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延续,条约的继承不发生国家继承问题,而只发生政府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续拥有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但是,由于政权性质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对外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它不能将中华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全部接受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待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旧条约采取了按其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的政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因此,过去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所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卖国条约和勾结帝国主义镇压人民革命的条约,都在应行废除之列。对于不适应两国关系新情况的条约也要进行审查。关于边界条约,也都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但是对于国际权利主体资格问题,则属于国家继承问题,如中国在联合国的成员资格方面,自从1970年以来恢复在联大的地位,中国声称从来没有失去创始成员国的资格。对于台湾一直保持着与梵蒂冈外交关系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中国政府也是无法否认的,那么到底梵蒂冈是与中国断交了没有?学术界存在分歧。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许多与台湾保持“邦交关系”的国家如冈比亚等,频频向大陆示好,这不由得使人们看到“小国”对中国 “利好” 的 “牛市”行情,政府充分释放证这方面的“股市”信息,分明有理由相信“中梵建交”的美好前景,相信在不远,高层上任后的三把大火能够烧到梵蒂冈这个“弹丸之地”,到那时一切问题会“不成问题”,而“不成问题”的问题等着智慧的中国外交家们和梵蒂冈外交家们坐下来,开诚布公心平气和的谈判,历史终于要在一个适当的时机给中国教会一个圆满的答复。 结语 中国加入国际社会,面对纷纭复杂的国际事务,无不遵循国际间的准则,当国家法律同国际准则发生冲突时,中国应当借鉴先进的国际准则,否则没有不去适用的理由;反观从前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并不能为自己赢得国际上的声誉,相反因为这些年在国际上的做法,反而令包括周边的邻国近而远之和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以及拉美群起而攻击之;中国如果在国际地位上重新作出评估,再次挽回在这些国家的声望和地位,就需要在战略关系上进行调整,此时的梵蒂冈地位就会重新被评价,精神性和政治性就像物质性和经济性地位同等重要:就像若望保禄二世用来赞美中国的话一样,中国拥有十几亿的人口,教廷拥有十几亿人精神。聚集精神力量,在当今物质享受日益泛滥,贪污腐败奢侈风气难以遏制,道德水准无可挽回的时代,再不同教廷建交已经是难以挽救了! 民族危机!世界危机!这已经不再仅仅是中国潜在危机的时候了。面对日益堕落的风气,面对不断倒退的道德沦丧,面对硝烟四伏的社会问题,面对正在败坏的民族危机,有些人不得不像先知那样向上主呼唤说:“真的是该中梵建交的时候了!” 因此,不必寻找太多的借口,不再重复太多的理由: 中梵建交对中国同样重要,中梵建交是中国历史的进步和必然。 注解 ①《维也纳国际法公约》第2条1(a) ②《维也纳国际法公约》第53条 ③《维也纳国际法公约》第64条 ④《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部分 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 ⑥《维也纳国际法公约》第2条1之(d)和第十九条 ⑦《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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