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大陆的主教们请求圣座就必须提交民事登记申请时所应采取的态度做出具体的指示。就这一点,众所周知,许多牧人都深感困惑,因为这一登记方式——按照宗教活动的新规定是必需的,否则就不能从事牧灵活动——几乎总是要签署一份文件,声明接受中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尽管中国当局承诺也会尊重天主教教义。
中国现实的复杂性,加之在整个国家似乎不存在规范宗教事务的统一实施常规,也就特别难以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一方面,圣座无意强迫任何人的良心。另一方面,考虑到秘密状态的经验并非教会生活的常规,且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当迫切渴望维护自身信仰的完整性时,牧人和信友们才会这样做(参见《教宗本笃十六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主教会的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及教友的信》8,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为此,圣座继续要求神职人员的民事登记应保证尊重所涉及人员的良心及他们深刻的公教信念。事实上,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助于教会的合一,也有助于天主教徒为中国社会的益处做贡献。
至于评估在登记时必须签署可能要作的声明,首先,有必要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声明保护宗教自由(第36条)。其二,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的临时协议承认伯多禄继承人的特殊作用,从逻辑上讲,也就让圣座认为并解读,在中国的天主教会的“独立”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独立——也就是说同教宗和普世教会分离,而仅相对于政治领域而言,就像世界各地教宗和一个地方教会之间的关系或者各地方教会之间关系中所发生的一样。此外,申明在公教身份中不能有与伯多禄继承人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使一个地方教会成为其生活并开展活动的社会和文化中的一个异物。其三,体现了双方稳固对话特点的中国与圣座目前关系的背景,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爱国组织刚产生时是不同的。其四,再加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多年来,许多未经教宗任命而被祝圣的主教们请求并获得了与伯多禄继承人的修和。由此,所有的中国主教今天都与宗座共融,他们渴望与全世界的天主教主教们更加一体化。
在这些事实面前,期待每个人都有一个新的态度是合理的,包括在处理有关教会生活的实际问题时也是如此。就圣座而言,将继续就主教和司铎的民事登记问题同中国当局对话,以找到一个不仅尊重中国法律且尊重天主教教义的登记程式。
同时,鉴于上述情况,如果一位主教或司铎决定进行民事登记,但登记的声明文本似乎不尊重天主教信仰时,他在签字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他这样做,没有缺少对天主教教义原则所应有的忠诚。如果无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这一说明,申请人也可以只在口头上表达,如果可能的话在一位证人的见证下表达。总之,建议申请人随后向自己的教区教长书面证明其登记的意向。事实上,始终应将这样做的唯一目的理解为旨在促进教区团体的益处,及其在合一精神内的成长、适应中国社会新需求的福传、负责任地管理教会财产。
同时,圣座理解并尊重那些在良心上决定不能在现有条件下登记的人的选择。圣座与他们同在;求上主帮助他们保持与手足兄弟们在信仰内的共融,包括在他们每个人将要面临的考验前也要这样做。
就主教而言,“要尊重司铎、公开地展示自己对司铎的尊重,表现出对他们的信任,如果他们堪当的话,要赞扬他们;尊重他们的权力并使他们的权力得到尊重、保护他们免遭毫无根据的批评;及时地解决争端以免延续的焦虑不安令手足间的爱德蒙羞、损害牧灵使命”(主教牧职指南《宗徒的继承人》77,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此外,重要的是教友们不但要理解上面所描述情况的复杂性,而且也要以宽阔的胸怀接受他们的牧人们所做出的痛苦决定,无论是什么样的决定。地方天主教团体要以信德精神、祈祷和爱陪伴牧人们,同时不要评判他人的选择、保持合一的纽带、用慈悲善待所有人。
总之,在等待双方按照协议通过坦诚及建设性对话达成更加尊重天主教教义以及所涉及人士良心的神职人员民事登记方式时,圣座要求不要对“非官方”天主教团体施加恐吓性压力,就像已经不幸发生的那样。
最后,圣座相信,所有人都能将这一牧灵指示视为一个工具,帮助那些要做出艰难抉择的人本着信仰与合一的精神来完成这一选择。在中国天主教会所经历的这段既充满了许多希望但也持续不断地出现很多困难的历程中,所有人——圣座、主教、司铎、修会会士、修女和平信徒——蒙召耐心地、谦逊地辨别天主的圣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耶稣圣心瞻礼
自梵蒂冈
圣座为中国神职人员提供的牧灵指南旨在尊重良心自由
《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于6月28日公诸于世,圣座传播部编辑主任托尔涅利为此撰文,表示其目的在于维护天主教教义和良心自由。(梵蒂冈新闻网)绝对尊重每个人的良心自由、对中国天主教团体时至今日的处境表示关怀和理解,以及提出具体建议,使神职人员在不违背与伯多禄继承人共融的教会信念下为民事登记作出选择。这些是《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的实质内容。
圣座传播部编辑主任托尔涅利6月28日发表社论,阐明圣座这份《牧灵指南》的几个要点。首先,这份文件是在中国神职人员提出的许多请求后撰写而成。他们的问题是:面对当局法律规定应提交民事登记的迫切要求该持何种态度?在经常被要求签署一些有疑问的文件时,如何对待良心上的困境?
面对这些疑问,圣座首先重申一项基本普遍的原则:良心自由必须受到尊重,因此任何人都不可被强迫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事。
圣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主教任命的临时性协议在中梵关系上开启一段新行程,带来了所有中国主教与教宗共融的首要成果。但这并非一切难题都得到解决,因为协议只是这段行程的开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司铎和主教被要求进行民事登记就是当前的困难之一。
尽管努力寻找一种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地区的司铎仍被要求签署一些不合乎天主教教义的文件,这在他们良心上造成的困难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被要求接受在中国的教会必须自立、自养和自传的原则。
今天与上个世纪50年代的情况极为不同,那时的确企图建立一个脱离罗马的国家教会。今天,藉著临时性协议,北京当局承认罗马主教在主教候选人的拣选上具有特殊角色,以及他身为普世教会牧人的权威。圣座正在继续努力,以期在神职人员进行登记时的每项声明和要求不仅符合中国法律,也与天主教教义一致,使主教和司铎能够接纳。
鉴于中国基督徒团体的特殊情况,在等待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圣座建议一种具体可行的方式,使持有疑惑,但愿意进行登记的人能够解除顾虑。
这些建议配合了本笃十六世于2007年《致中国天主教徒信函》中所开辟的道路。拉青格教宗在信函中承认,“有为数不少的具体案例,若不说是经常地发生,某些机构的干预迫使有关人士要作出有违他们的天主教良知的表态行为和承诺”(7号)。
他又写道:“为此,我明白在此类条件和情况下要作出正确选择是困难的。所以,圣座在重申了原则后,让个别主教来决定,因为主教在听取了其司铎们的意见后,能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情况、衡量具体的选择、评估给教区团体内部可能带来的后果。”(同上)
这位教宗于12年前就显示出他对有关情况的了解,因而让个别主教在考虑到各自团体的益处之后,自己作出决定。
如今,在与过去有所不同的客观环境下,圣座开启一段属于牧灵性质的新行程。藉著新公布的《牧灵指南》,建议主教和司铎在作出登记时应要求添加一句书面说明,表明以不违背天主教教义的原则来理解教会的自立、自养和自传。换言之,就是政治上的自立、管理上的自养和牧灵上的自传。
如果无法作出书面说明,至少要在口头上清楚表明,尽可能有一位证人在场。在进行了登记后,应立即通知自己的主教并说明是在何种情况下完成登记的。不过,谁若不愿在这些条件下进行登记,也不该受到不应有的压力。
托尔涅利重申,这份《牧灵指南》显然正是以注重现实的目光看待现有的情况和仍然存在的困难、帮助那些陷入疑惑的人,同时总是尊重每个人的良知、愿意对中国天主教徒的合一作出贡献,以及鼓励主教和司铎们为了信友的益处而公开履行牧职,正如本笃十六世在信函中所表明的那样,“秘密狀态并非属于教会生活的常规”(同上9号)。
托尔涅利最后阐明,在这份《牧灵指南》中并不存在天真的思想。正如内文所言,圣座意识到许多中国天主教徒蒙受的“恐吓性压力”,但愿意表明在不偏离教会共融的基本原则下,我们能够展望未来并共同行走。正是教宗的关怀使这指南建立在基督信仰的望德上,紧随推动教会前行的圣神来书写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