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香港讯】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日前讨论修订发布已有十年的《宗教事务条例》,以配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方针,更有委员提出制定《宗教法》。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十月廿七日举行宗教界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座谈会,由主任朱维群主持,二十多位宗教界委员参加,包括副主任马英林主教。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座谈会上委员们提出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以配合四中全会强调要依法治国的方针,将之落实到宗教领域,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于二零零四年颁布,翌年三月正式实施,起草工作历时六年,是中国首部综合性宗教法规。《条例》共有七章四十八条,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四方面来规范宗教事务,及认定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天主教界成员马英林主教对天亚社说,委员们没有就具体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只是泛指内容应更符合宗教工作和宗教事业的发展新形势新问题,更加能够符合当代宗教的实际情况,切实保护宗教的合法权益”。
这未获梵蒂冈承认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并透露,会上有委员也提出制定《宗教法》。
一九八九年,宗教界人士曾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宗教法》建议草案,但在过程中,一些基本原则的争议未能解决,最终被迫搁。
按国内法律学者杨俊锋博士在〈《宗教事务条例》的美与不足〉一文中分析,当时宗教界希望《宗教法》“是着重权利本位的宗教信仰自由法,使信徒的宗教信仰、集会、结社自由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但决策者认为“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立法的宗旨,便会为宗教的发展提供较宽松的社会环境,甚至促进某些宗教的快速发展,进而会对既有宗教管理模式造成极大的挑战”,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此外,杨氏指出,如何定义宗教是另一重大争议。因此,即使制定《宗教法》的呼声、设想及争论已有二十年之久,但屡屡不了了之。
在廿七日的座谈会上,来自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的成员也分别就加强基层爱国宗教团体建设、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各种歪理邪说、做好宗教方面舆论宣传工作、更好发挥宗教界正能量、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俞学明翌日在《中国民族报》刊登的文章中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改革方向,为宗教法治建设提供了机遇,也使宗教法治进程的推进有了紧迫性。
她说,中国主流宗教观的变迁,表现出人们对宗教的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看出,“宗教法治论”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机成分,正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酝酿成为新的主流宗教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