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香港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建议立法规管慈善组织及其筹款活动,引起社会福利界及宗教界部分团体忧虑监管当局权力过大。
《慈善组织》咨询文件建议,为界定什么可构成慈善宗旨而订立明确的法定定义、建立慈善组织注册制度,并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作为规管机构,专责处理和审批慈善筹款活动申请并监管款项的运用。
文件亦建议,注册慈善组织则每年须向慈善事务委员会提交活动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可供公众查阅。咨询原本为期三个月,至九月十六日结束,近日应社会各界要求延至十月底。
天主教香港教区副主教陈志明神父相信,政府希望订立慈善法的目的是监管公开筹款活动,保障社会秩序。他认为这是好事,但不赞成当局以“一刀切”方式监管大小团体。
他对天亚社说,香港已有很好的机制,而且“历史悠久的组织,外界未必容易明白它们的运作,过分监管会伤害到其精神”。
他提出,政府一旦决定立法,必须界定清楚多大的筹款规模才要受到规管,“例如堂区每个主日向教友收取奉献,是否需要公开收支状况?”教区将会向政府提交意见书。
香港天主教劳工事务委员会总干事麦尤美韶〔图〕对天亚社说,咨询文件参考了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但却刻意把“促进人权、冲突的解决或和解”排除于慈善宗旨之外。
她指出:“天主教团体跟随教会社会训导关心弱势社群,有时候因为不同意政府政策而举办游行抗议,日后有可能被界定宗旨含有政治目的,而失去慈善组织资格。”
麦氏同意有必要加强慈善团体的透明度,但认为无须成立委员会。她解释,政府辖下的委员会成员大部分由政府委任,加上政府领导人并非由普选产生,慈善事务委员会有可能基于政治原因向一些异见团体施压。
她指出,捐款者和舆论能一起监察慈善团体的善款用得其所,税务局也可以加强查核团体的财政状况,若发现不恰当情况,政府能及时处理,所以成立委员会祇是“架床叠屋”的做法。
耶稣宝血会梁洁芬修女认为,香港没有必要订立慈善法。这位政治系教授告诉天亚社,台湾订立了慈善法,目的是规管个人在街头设置神坛来敛财的行径,但香港没有这种情况,所以无须立法。
她忧虑,政府欲借规管慈善组织来加强对宗教团体的控制,因为教会机构及其他民间团体日后需要公开财产来源及行政人员去向等。
梁修女指出:“香港回归中国十多年来,虽然在《基本法》保障下享有‘一国两制’,但政界里中国化得很快。订立慈善法实质上是将香港‘大陆化’的做法,政府想用另一方法监管教会,必会对教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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