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台北讯】主管宗教事务的内政部再提出《宗教团体法》草案,首提未来宗教团体将可依法登记为“宗教法人”,但台湾天主教认为这未能配合教会的圣统制架构。而第五度提出的草案,将仍要面对漫长和崎岖的立法过程。
内政部表示,为回应社会各界及宗教界之意见,于现行以财产为集合之财团和以人为集合之社会团体外,创设兼具人与财产之“宗教法人”,规范其组织运作得依其教制或传统于章程自定,并可取得法人资格,将外界捐献之财产登记于法人名下。
这次重新研拟的《宗教团体法》草案,主要从《宪法》保障宗教与集会结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组织自主的前提下,创设“宗教法人”,让宗教团体在成立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组织传承制度,选择依本法成立“宗教法人”。
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长陈科神父对天亚社说:“《宗教团体法》的主要用意是尽量给予各宗教团体高度的信仰自由、自主权和管理权。在这大前题下,主教团是积极配合内政部,而主教团秘书长本人是内政部‘宗教团体法草案意见咨询会’的成员之一。”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其他宗教团体的组织与天主教的圣统制截然不同,故内政部无法只考虑或采纳天主教的意见。这也意味着,此立法过程将会漫长、崎岖,有意料不到的转变或发展。
针对宗教团体财务公开化问题,陈神父透露:“‘宗教团体法草案意见咨询会’全体成员,为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基本上都同意宗教团体的财务管理和帐目明朗化,对捐款人有所交带,尤其是募款为赈灾、建设宗教建筑物时更重要。”
为妥适处理宗教团体财务相关问题,新草案规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须将财务报告报主管机关,年度收支达一定金额以上则应经会计师签证。“宗教法人”对外募集财物,也应将提供者的姓名、金额或内容相关资讯,对外公开及报主管机关备查,以昭公信。
对于天主教团体是否需要变更为新的“宗教法人”,陈神父认为,“宗教法人”立案或登记的宗教团体是不论大小、信仰内容。台湾七个教区及主教团,已是财团法人登记的宗教法人,所以不需要改。
《宗教团体法》草案曾分别于二零零一年、零二、零五及零八年送请立法院审议都未通过。五月七日公布的新草案已是第五度版本。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佛教的一些团体也就草案表达了意见。
慈济基金会表示∶“制度未完备确立前,慈济尚无具体看法,但一切尊重法制、尊重制度。”南投中台禅寺副住持见允法师则表示,目前法令还在研议阶段,盼政府尊重国内宗教多元特性,广纳多方意见。佛教法鼓山也表示,不论政策如何修正,法鼓山都会依照法令配合执行。
另外,台北城市科技大学通识中心教授江灿腾指出,这次的草案内容,有两个变动较具意义,首先,政府看见民意,取消了国有土地可以让宗教团体优先承租甚或买卖的相关规定条文,减少宗教团体租购土地,却再变更为建地等沉疴。
此外,草案也特别加强对宗教团体财务的透明化要求,以往寺庙黑帐、甚至慈善分配被个人不当挪用等问题,终于有机会可改善、加强社会监督。
经内政部统计,至去年为止,台湾主要宗教类别有廿一个,世界性宗教有七个:佛教、道教、犹太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正教会。
可考证之创教年代达五十年以上,源自中国大陆或台湾之宗教有六个:三一教(夏教)、理教、一贯道、先天救教(世界红卍字会)、天德圣教、轩辕教;而源自世界各地宗教有六个: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摩门教)、天理教、 巴哈伊教、统一教、山达基、真光教团。在台组织发展达一定规模的宗教有两个:天帝教、弥勒大道。
另外,在二零一三年,全台有一万五千多座教堂和教会,一百五十八万教徒;以及一万二千多座寺、庙、宫和约九十八万信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