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天主教监察组于去年十二月中发表了年度的监察报告。报告中有提到这年度的议会生态,包括议员拉布问题、议会暴力、行政立法紧张关系等问题。这些现象是源于不公平的议会制度,《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任期、职权,以及其他事项,包括:分组点票机制,议员议案没有法律效力等订立规定,这些设定令到功能组别的议员拥有“少数否决权”,在某程度是废了立法会的武功。
根据《基本法》附件二,政府提出的法案采用“简单多数”的方式表决,只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支持,即为通过。相反,由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则需要采取“分组点票机制”,必须获得地方直选及功能团体两组别各过半数出席会议议员支持,方为通过。
因此,在“分组点票机制”下,代表少数利益的只有十九万选民基础的功能组别议员,有能力否决代表大多数巿民利益的有三百五十万选民基础的地区直选议员所提出的议案,造成“少数否决多数”的不公平情况,就以二○一三至一四年度为例,共有四十六项议员议案,在分组点票机制下不获通过,但在旧制度下(即简单多数票)则可获得通过。该四十六项议员议案中,三十五项是关乎民生利益及经济,十一项关于政治、法治及人权;二十八项由泛民主派议员提出的。不同党派对政治议案有不同的取态,是无可厚非的,但民生议案是关乎大众市民利益,而议员基于界别利益而去否决民生议案,是不能接受的。
这机制也造成行政立法关系恶劣,本来行政立法关系紧张是很自然的事,因《基本法》的设计原意,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要好好地、和谐地发展,而是达致一种“互相制衡、互相协作”的关系。可是,因着畸型的不公平议会制度,所以,政府只要计算过有足够的支持票数后,便会将一些具争议性的政策和法案硬闯立法会,有关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例子,莫过于“新界东北发展区的前期拨款申请”的事件。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财委会主席吴亮星未有理会离开座位的十多名泛民议员,就宣布表决东北拨款,建制派议员马上投票,结果该项拨款申请在二十九票赞成、两票反对下通过。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具有宪政地位,全体市民被迫遵从及承受其后果,这种议会暴力破坏社会的基本公平,令弱势族群的利益更难获保障,特权阶层则透过操控议会,从而控制更多社会资源,其遗害千倍于任何抗争者的暴力!
代议政制的设立原意是透过民意代表在议会中解决社会问题,但行政机构的傲慢,利用不公平的议会制度,漠视民意,使到议会发挥不到其功效,甚至成为施虐的机关。既然议会失效,市民唯有走上街头,捍卫自己的权益。唯有落实没有筛选的民主选举,才能使议会发挥其应用的职能,市民不致被迫走上街头。
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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