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吉隆坡高等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裁决:基督徒可以使用“阿拉”一词。最高法院允许天主教周报“先锋报”以“阿拉”来指称“天主”,并确定内政部的禁令是非法的。最高法院认为“阿拉”一词并非穆斯林信徒所专用。 这项判决是因为马来西亚政府于2007年禁止非穆斯林出版品使用“阿拉”一词。并在2009年10月警方共没收超过1万5000册来自印度尼西亚将发送给基督徒的圣经。 吉隆坡总教区巴吉安总主教委任的上诉律师之一塞尔瓦拉贾表示:“我们欢迎这项判决,它将有利于今后宗教间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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