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台北讯】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长认为,政府当局应尽速与邦交国梵蒂冈签订“条约”或“协定”,使台方正在草拟的《宗教团体法》能够符合天主教会的圣统制。
内政部发言人表示,《宗教团体法》草案经过十二年里五度修改,已经初步完成第六个版本,以“尊重各宗教信仰和自主制度”为原则,给予“宗教法人”地位,享受符合宪法上人民应有的宗教自由,以落实“宪法保障宗教平等”、“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及“健全宗教团体组织发展”三大目标。
主管宗教事务的内政部民政司长黄丽馨告诉天亚社,虽然行政院日前改组,但不会影响该草案预订于本月底前呈送行政院讨论的时间表。新内阁讨论后,将提交立法院审议通过。
主教团秘书长陈科神父对天亚社说,主教团当然鼓励政府制定新的法规寻求公益,也高兴看到政府为保护宗教自由而拟定《宗教团体法》。
不过,他指出,天主教与其他宗教的最大不同,是它具有“圣统制的普世教会”,全球各国的教会制度相同,主教听从教廷指示行事。台湾的其他宗教没有这种特色,他期盼未来实施的《宗教团体法》能符合天主教会制度。
他说,草案对宗教团体包括寺院、宫庙、教会的定义,相当于天主教一个堂区,本身是它们信仰唯一或最高的负责单位。“但在教会体制里,主教才是信仰唯一和最高的负责人,因此目前的草案可以说是对天主教会有利有弊。”
草案规定,寺院、宫庙、教会发起人或代表人应检具申请书、章程及其他应备表件,向寺院、宫庙、教会建筑物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具有隶属关系之十三所以上寺院、宫庙、教会,且分布于十三以上直辖市或县(市)行政区域者,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草案也对宗教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筑物,以及教义研修机构等作出规定,并订明宗教活动涉及犯罪行为的罚则。
陈神父指出,由于草案并不将向政府登记的天主教社会事业及单位视为教会架构里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教会在内部管理方面得不到法律保障或地位,有可能发生某个天主教单位的董事会决定以法律名义独立,不受教会管理,不按照教会伦理道德去做传教工作的情况。
他续说,无论宪法怎样定义天主教社会事业机构、单位(如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善会、协会和修会等)及所属财物,它们全都是地方教会的一部分,隶属圣统制,应该被同一政府单位──内政部管辖。
因此,陈神父认为,在中华民国与梵蒂冈是邦交国的情势下,台湾当局宜尽速与教廷展开外交会商,签订相关“条约”或“协定”,使政府机关“既可管理台湾新、旧的宗教团体,又能妥善监督在台湾具有圣统制的天主教会”。
据内政部统计,目前登记在案的宗教种类共廿七种,包括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回教等历史悠久的五大宗教;也有源自本土或本土色彩强烈的一贯道、儒教、弥勒大道;还有不少外来宗教,如天理教、摩门教、统一教等。
全台寺院公庙登记有一万一千九百六十八间,拟规划在《宗教团体法》立法后三年内转为宗教法人;加上目前登记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宗教团体,全国约有近一万六千个宗教相关团体。
黄丽馨司长指出,新版本草案的特点是设立“宗教法人”,与目前的“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最大不同,是宗教法人“免办理年度结算申报”。
她说,将来宗教团体可于章程中规范住持、神职人员等教务人员的认证制度,及注销、争议处理方式,但政府不会强制规定,尊重宗教自主。
据悉,现行宗教专法仅有一九二九年制定的 《监督寺庙条例》,祇规范佛、道等宗教,无法因应当前宗教团体发展需要,且不符合中华民国宪法、《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宗教平等原则,故当局认为有需要制定宗教团体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