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五月十三日裁定,一名由男变女的变性人遭婚姻登记处拒绝注册的案件上诉得直,变性人可以与其男友结婚。教区婚姻与家庭牧民委员会执行秘书赖煜清认为判决或会冲击既有婚姻观念。
终院判词指《婚姻诉讼条例》及《婚姻条例》的有关条文将确定某人的性别准则局限于生理因素,实际上是完全禁止原诉人(代号W)结婚,故此裁定该等条文违宪。
终院建议将有关命令自判案书颁发当日起计,暂缓执行十二个月,以便有关当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虑;至于应否制定新法例,则由所属立法机关全权决定。
判词指出,法院应考虑与评定欲注册结婚者性别身份的所有情况,包括生理、心理、社会元素及有否进行“变性手术”。
不过,唯一反对原诉人有结婚权的常任法官陈兆恺其判词指出,现时并无证据显示香港社会对婚姻的看法,已改变至放弃或基本上改变传统的婚姻观念,法院不应援引其诠释宪法的权力来承认变性婚姻。
婚委会赖煜清对裁决表示尊重,但他指这婚姻上的“改变”所产生的新观念,与传统婚姻有落差,或会冲击既有观念。
谈到信仰观点,赖煜清五月十三日对本报说,道德自然律强调性别属天生赋予,非后天能改变;生育与性亦不能分割。他认为法律上的标准长远会改变社会观念,他对此感到忧虑。
对于不少海外地区已修例准许变性人结婚,他认为社会处理相关议题时不能只依靠共识或着眼于权利,须考虑到男女性别本质和对家庭的影响。
另一方面,平等机会委员会五月十三日发表声明,唿吁政府回应终审法院所建议的法律修订,让跨性别人士有机会按其所采纳的性别享受所有法律权利,当中包括结婚的权利。
至于海外情况,中国内地、欧盟和美国均容许变性人与异性结婚。
其中英国于二OO四年已有修例容许变性人结婚,过程中须由专家小组按个别案件的情况,审核变性人的性别以承认申请,再确认申请人新的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