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投稿 | RSS
  训导文集 圣教法典 信理神学 多语圣经 释经原则 圣经发凡 教义函授 慕道指南 弥撒总论 再 慕 道 同 根 生 剖析闪电
  天主教理 教理纲要 神学辞典 思高圣经 圣经注释 圣经十讲 神学词典 天主教史 礼仪问答 告解指南 辩护真理 圣月汇集
  梵二文献 神学论集 神学导论 牧灵圣经 圣经辞典 认识圣经 要理问答 祈祷手册 弥撒礼仪 大赦汇集 新答客问 宗教方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关注

印度法院裁决有性关系等同结婚

时间:2013-06-24  来源:天亚社中文网  作者: 点击:

  【天亚社.印度科奇讯】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法院上周裁定,婚姻关系取决于有否性关系,而非宗教仪式。有意见认为有关裁决与普世价值有落差,损害了婚姻及宗教的神圣性。

  马德拉斯市高等法院六月十七日就一宗婚姻案件裁定,附合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在双方愿意下发生性行为,就算没举行任何宗教婚礼仪式或没作民事登记,都足以代表夫妻关系。

  国际奎师那意识协会的苏达尔尚.达斯(Sudarshan Das)认为,裁决反映法官不了解生命及婚姻的目的,贬低了婚姻的价值。这个著名印度教组织旨在促进道德生活。

  按印度现行法律,男性合法结婚年龄为廿一岁,女性为十八岁。法院指出:“若这样的一对情侣选择满足性需要,便等同承诺承担所有义务及后果。”

  印度教上师达斯质疑如果这样便被视作夫妇,社会就有出现混乱。他说:“婚姻不祇为满足性需要,是夫妇愿意在生活各方面互相扶持,至死不渝。视性关系为婚姻的基础是错的。”

  高等法院推翻了初级法院于零六年的裁决。案件涉及一名妇人及其两名子女遭伴侣抛弃,初级法院裁定男方需承担一对子女的赡养费,女方所谓的婚礼并没证明文件,故无权收赡养费。

  女方提出上诉,辩方律师则指两名孩子是私生子女,故二人并非合法夫妻。

  然而,高等法院指出男方于第二名孩子出生时,以丈夫身分签名同意剖腹生产,承认了身为丈夫的责任。

  法官说:“二人同居渡夫妻生活并育有子女,足以证明控方是辩方的妻子。”

  喀拉拉邦天主教叙利亚礼马拉巴尔教会发言人说:“裁决的重点是:不能有不负责任的性关系及男女的性生活可构成婚姻的法定关系。”

  保禄.特拉卡特(Paul Thelakat)神父认为,社会大众不应因这裁决而质疑婚姻制度或废除婚姻的宗教仪式。不过,他认为裁决对社会的影响不大。

  他也不同意此案例会使随意的性行为会否构成婚姻关系。他说,婚姻是一种社会盟约,必须进行某些认可的仪式及获男女双方明确同意。

  伊斯兰教领袖也不认同裁决。新德里迦玛清真寺的伊玛目夏希.布哈里(Shahi Bukhari)说:“这裁决是伊斯兰教不能接受的。”

  他对天亚社说:“我们的教徒必须在婚后才可有性关系,否则便是触犯教条。”

  他认为裁决祇会衍生更多不道德和失体面的行为,鼓吹年青人同居和有性关系就当是夫妻。他说:“没有家长希望子女有这种关系。”

  班加罗尔市基督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乔治.若瑟(George Jose)律师指出,裁决不应与宗教仪式混为一谈,法院祇是为利益受侵害者寻回公义,不是针对宗教。

  不过,这位印度家庭法专家也说:“把性关系等同婚姻是不智的,因为婚姻除了性关系,还包括情感联系、子女、共同生活及财政分担等。”

  他认为法院应该说控辩双方在各方面都是以夫妻形式生活,祇欠婚礼及婚姻登记。他又说,这是个别案例,祇适用于泰米尔纳德邦或其他邦的类似案件。如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裁决也有可能被推翻。

上一篇:圣座代表邱利卡特总主教向联合国表示:失业和社会不公有害自由下一篇:欧盟通过宗教自由指导方针,欧洲基督教会对此表示满意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发布人身攻击、辱骂性评论者,将被褫夺评论的权利!
评论(共有 0 条评论,点击查看更多)
推荐资讯
河北保定非官方教会十名神父被带走和“失联”
河北保定非官方教会十
当局要求教会禁未成年人进堂,否则不让开堂及接管孤儿院
当局要求教会禁未成年
闽东教区郭主教被驱逐出主教府,露宿街头;多位神父和老人家也无家可归
闽东教区郭主教被驱逐
以「独立」压制中国教会,同时欢呼中梵协议
以「独立」压制中国教
郭希锦主教:情愿被打压也不加入爱国会
郭希锦主教:情愿被打压
天津教区李思德主教逝世
天津教区李思德主教逝
教宗周三公开接见:合一并不消除合法的多样性
教宗周三公开接见:合一
宣化教区崔泰助理主教及副主教再次被政府人员带走
宣化教区崔泰助理主教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