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印度科奇讯】印度泰米尔纳德邦法院上周裁定,婚姻关系取决于有否性关系,而非宗教仪式。有意见认为有关裁决与普世价值有落差,损害了婚姻及宗教的神圣性。
马德拉斯市高等法院六月十七日就一宗婚姻案件裁定,附合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在双方愿意下发生性行为,就算没举行任何宗教婚礼仪式或没作民事登记,都足以代表夫妻关系。
国际奎师那意识协会的苏达尔尚.达斯(Sudarshan Das)认为,裁决反映法官不了解生命及婚姻的目的,贬低了婚姻的价值。这个著名印度教组织旨在促进道德生活。
按印度现行法律,男性合法结婚年龄为廿一岁,女性为十八岁。法院指出:“若这样的一对情侣选择满足性需要,便等同承诺承担所有义务及后果。”
印度教上师达斯质疑如果这样便被视作夫妇,社会就有出现混乱。他说:“婚姻不祇为满足性需要,是夫妇愿意在生活各方面互相扶持,至死不渝。视性关系为婚姻的基础是错的。”
高等法院推翻了初级法院于零六年的裁决。案件涉及一名妇人及其两名子女遭伴侣抛弃,初级法院裁定男方需承担一对子女的赡养费,女方所谓的婚礼并没证明文件,故无权收赡养费。
女方提出上诉,辩方律师则指两名孩子是私生子女,故二人并非合法夫妻。
然而,高等法院指出男方于第二名孩子出生时,以丈夫身分签名同意剖腹生产,承认了身为丈夫的责任。
法官说:“二人同居渡夫妻生活并育有子女,足以证明控方是辩方的妻子。”
喀拉拉邦天主教叙利亚礼马拉巴尔教会发言人说:“裁决的重点是:不能有不负责任的性关系及男女的性生活可构成婚姻的法定关系。”
保禄.特拉卡特(Paul Thelakat)神父认为,社会大众不应因这裁决而质疑婚姻制度或废除婚姻的宗教仪式。不过,他认为裁决对社会的影响不大。
他也不同意此案例会使随意的性行为会否构成婚姻关系。他说,婚姻是一种社会盟约,必须进行某些认可的仪式及获男女双方明确同意。
伊斯兰教领袖也不认同裁决。新德里迦玛清真寺的伊玛目夏希.布哈里(Shahi Bukhari)说:“这裁决是伊斯兰教不能接受的。”
他对天亚社说:“我们的教徒必须在婚后才可有性关系,否则便是触犯教条。”
他认为裁决祇会衍生更多不道德和失体面的行为,鼓吹年青人同居和有性关系就当是夫妻。他说:“没有家长希望子女有这种关系。”
班加罗尔市基督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乔治.若瑟(George Jose)律师指出,裁决不应与宗教仪式混为一谈,法院祇是为利益受侵害者寻回公义,不是针对宗教。
不过,这位印度家庭法专家也说:“把性关系等同婚姻是不智的,因为婚姻除了性关系,还包括情感联系、子女、共同生活及财政分担等。”
他认为法院应该说控辩双方在各方面都是以夫妻形式生活,祇欠婚礼及婚姻登记。他又说,这是个别案例,祇适用于泰米尔纳德邦或其他邦的类似案件。如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裁决也有可能被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