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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欧美宗教发展模式比较

时间:2011-07-09  来源:爱思想  作者:刘澎 点击:

(一)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强大的政治、经济 、科技、军事实力世人皆知。但美国同时又是西方国家中宗教性最强、宗教在社会上的影响最为广泛的国家,这一点并不一定为人所知。1988年著名的美国民意 调查机构乔治·盖洛普公司发现,“在10个美国人中,有9人说他们从不怀疑上帝的存在[1], 8人相信上帝依然在创造奇迹,7人相信来世。有90%的美国人祈祷,88%的人相信上帝对他们的爱,78%的人说在过去两年中他们用了‘很多’或‘相当 多’的时间来思考与上帝的关系,86%的人说他们希望子女接受宗教培训。”[2] 1977年至1995年,美国无宗教信仰者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只有7~9%。[3]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现有 30多万个以上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美国人均拥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比世界上任何的国家都多,而新的宗教场所还在不断地建造”。世界上各种主要的宗教 都可以在美国找到其身影。[4] 根据盖洛普的统计和多种民意测验机构的调查,一百多年来,美国人的这种宗教热情始终保持稳定,历久不衰。
    布什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宗教保守势力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进一步上升,人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布什总统的“宗教情怀”。普通美国民众的宗教激情在 9·11事件之后也曾有过短暂的历史性高涨。伊拉克战争后,美国民众对布什的支持有所下降,但美国的宗教仍处于稳中有升的发展之中。[5]
    其实,早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著名的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他们分别对美国进行考察时,就清楚地洞察到了宗教 (主要是基督教新教)对推动资本主义在美国迅速发展、整合具有各种不同背景的移民文化、形成独特的美国价值观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决不要忘记,使英 裔美国人的社会得以建立的,正是宗教。因此,在美国,宗教是同整个民族的习惯和它在这个国土上产生的全部情感交织在一起的。这就使宗教获得一种特殊的力 量。”[6] 宗教对美国人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须臾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是美国价值观、伦理道德体系与社会凝聚力的基础。
    尽管美国宗教内部各种教派的发展并不平衡,主流派与非主流派、自由派与保守派、基督教与非基督教的力量对比一直有所变化,尽管某些宗教人 士认为美国目前存在着严重的“世俗化”倾向,但从宏观上看,宗教作为一个整体在美国社会中所发挥的根基作用至今并没有丝毫减弱的迹象。宗教始终与美国历史 的进程紧紧地交织在一起,对美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外交、伦理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影响。
    
    (二)
    
    然而,与充满活力的美国宗教相比,欧洲的宗教,主要是西欧的宗教,却是满目萧条,极不景气。根据“欧洲价值观研究”的调查结果,21%的 欧洲人认为宗教对他们是很重要的;而2003年的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显示,认为宗教很重要的美国人占总人口的58%。[7] 基督教(包括新教和罗马天主教)在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及除了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之外的欧洲其他地区,均处于一种持续的、全面的、无可挽回的衰 落之中。作为曾经在欧洲历史上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基督教,如今正在欧洲各地日趋没落。
    英国大约有65%的人口是基督徒,但其中只有不到10%的人定期去教堂参加礼拜活动;近年来规模较大的教会的全日制神职人员的数量和在教 会登记注册的成年信徒的数量在不断下降。[8] 曾被称为“教会的长女”的法国,具有悠久而深厚的天主教传统,人口中的80%以上是罗马天主教徒。但多种材料显示,大多数天主教徒只是名义上的天主教徒, 并不经常积极参与宗教实践,据统计,只有大约8%(有的资料显示这一比例为16%)的天主教徒定期参加天主教会的宗教活动。法国天主教神职人员的数量日益 减少,目前平均每10个天主教堂还不到一个神父。[9]荷兰人口中信仰宗教的比例一直在不断下降,从1958年的76%下降到1995年的41%。 [10] 德国社会的世俗化也很严重,全国有2180万人声称不信仰任何宗教,占人口总数的26.6%。[11] 而罗马教廷所在的意大利,尽管85%的人宣称自己是天主教徒,但只有33%的人认为宗教很重要,每周去教堂的意大利人仅有15%。[12]
    各地教会受洗人数急剧下降,教会机构全面老化,神职人员后继乏人,传统的基督教教义、组织和社会影响日益衰弱,教会的活力每况愈下是欧洲 特别是西欧各国的普遍情况。历史上盛极一时的坎特伯雷大教堂、科隆大教堂等一批著名的欧洲教堂,现在主要是作为旅游景点闻名于世,昔日宗教上的辉煌早已难 觅踪影。
    对此,无论教会领袖还是普通教士都对基督教在欧洲的前景深感悲观,普遍认为欧洲在很大程度上正在成为一个“后基督教”的世俗社会。 1999年10月罗马天主教廷在梵蒂冈召开的第二次欧洲主教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文件》,对基督教在欧洲的发展作了极为悲观的预测,认为“欧洲正在经历一场 渐进和深刻的非基督教化及异教化过程”,惊呼:“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已经被人遗忘”。[13] 教皇保罗二世也认为欧洲处于价值观危机之中,他向人们强烈呼吁,“欧洲大陆应时刻铭记精神上的蒙召,在自己的疆界乃至全世界实现团结和和平。”[14]
    
    (三)
    
    面对欧美宗教发展的巨大反差,人们不禁要问:欧美宗教同源(美国宗教以基督教为主,除少数教派产生于美国本土外,绝大多数教派源于欧 洲),何以基督教在美国生机勃勃而在欧洲却如此衰落?难道欧美在经济、军事、科技方面的差异也一定要表现在宗教的发展形态上吗?如果欧美宗教的发展的确存 在差异,那么,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有人认为宗教在欧洲的衰落是由于欧洲经历了较为彻底的科学与人文主义的洗礼。因此,西欧主要国家有着反对宗教神权统治、倡导科学、崇尚理性思维的历史传统,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在树立人文哲学、承认人性的同时,就已经开始了宗教世俗化的过程。
    无庸质疑,“文艺复兴”运动是欧洲思想文化领域中的一场伟大的反神学的文化运动,也是欧洲历史上一次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文艺复 兴”运动中,大批思想家,在哲学、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教育等许多领域,对宗教神学、经院哲学和旧的传统观念进行了批判和斗争。同时,他们借鉴和利用 了在中世纪遭到摧残的古希腊罗马的世俗文化,作为反对神学的思想武器。在“文艺复兴”运动中,具有人文主义观点的思想家们把人的眼光从虚幻的天国,拉回到 现实的人间。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再是“神”,而是“人”,是与宗教神学相对立的、以人为中心的世俗文化。人文主义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价值观和全部知识都是 从经验中得出来的。其它一切价值,包括人的权利,都源于对人本身价值的尊重。人文主义特别重视理性的批判能力以及它在处理人生经验问题中的实用功能。法国 当代思想家莫兰曾经指出欧洲近代的第一个特点是“欧洲文化是一种彻底世俗化了的文化。” “从某个时候开始,欧洲不再有什么思想、观念可以神圣或者妖魔化到可以逃脱讨论和论战的检验。信徒们自然仍然可以将宗教观念奉为神圣,但是这些观念本身则 被移入到世俗的讨论之中。从历史上看,任何文化,甚至雅典文化也没有经过如此彻底的世俗化过程。”[15]人文主义思想的普及无疑是对宗教的严重打击。
    此外,欧洲也是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发源地,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6],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社会意识形态,因而主张对宗教和教会采取批判的态度。社会民主党虽然不同于共产党,但在其宗教观发展的初期并未放弃对基督教信仰的批判, 社会民主党的纲领与基督教的教义曾经是不可调和的。如奥地利社会党进入政府后,曾公开主张宗教不应参加社会生活,并要求宗教与政党分开,导致双方关系一度 十分紧张(但自20世纪50年代起,以执政或参政为第一目标的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相继采取了迎合宗教和教会组织的政策, 以便改善同教会组织和宗教团体的关系)。[17]
    最后,欧洲国家的福利政策与欧洲世俗化的发展之间似乎也存在着某种关系。许多欧洲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成了“福利国家”。政府向民 众提供旨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民众文化与生活水准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包括社会保险、卫生保健、住房建筑、教育、文化活动等,为国民创造了一 个从生到死都有所关照的完善的医疗和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普通民众对因在生命和生活中发生意外或灾难的顾虑和恐惧降低了。
    所有上述这些因素都是美国所没有或不及的。因此科学的思维、无神论与人本主义的洗礼、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完善的医疗和社会安全保障体系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宗教的世俗化,世俗化的过程似乎理应在欧洲而不是美国得到较为顺利的发展。
    
    (四)
    
    以上的分析,应该说确有一定的道理,这是从宗教与科学、哲学的关系出发,历史地看待欧洲宗教发展的问题,是从思辨的角度对欧洲宗教的一种文化考察。但这种分析还不足以从欧美宗教发展模式的内在机制上说明问题,没有揭示欧美宗教发展的本质差异。
    事实上,美国人对平等、独立、个人自由与人权的追求,对财富的追逐和对科技进步的追求,并不逊于欧洲人。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各种宗教之所以 能在美国大行其道、历久不衰,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与欧洲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有着完全不同的政治与法律设计,政教关系(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的模式不同, 宗教在社会上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不同,宗教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同,宗教组织在社会上发挥作用的动因不同,所有这些,使同出一源的基督教的发展在欧洲和美国形成 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
    在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政教关系影响极大。16世纪由马丁·路德倡导的宗教改革运动大大促进了西欧民族国家的 独立,但各国世俗政府在反对罗马教皇的同时,都和本国的教会结成了政治联盟,通过对本国教会的支持,最大限度地追求各国的世俗利益。在西欧各个民族国家摆 脱罗马帝国神权控制的复杂过程中,各国教会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变成了各国君主与罗马斗争、强化民族意识的工具。与此同时,摆脱了 罗马教皇控制的西欧各国教会也以不同方式变成了本国境内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教会或官方教会,例如德国的路德宗,英格兰的安立甘宗(圣公会),苏格兰的长老 宗,瑞士、荷兰等国的归正宗等。与西欧基督教新教的情况相类似,在宗教改革后罗马天主教会势力较强的法国和意大利、西班牙等拉丁语系国家,天主教会则是不 容挑战的官方教会。在斯拉夫语系国家里,早在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之前东正教就已获得了国教地位。
    所有这些具有国教或官方教会地位的教会,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又都经历了与本国世俗政权的种种冲突,政教关系的利益格局不断变化, 其所享有的政治特权不断缩小,但从整体上看,教会与国家仍然存在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法律认可或虽无明文规定但却约定俗成的传 统:教会从宗教上支持国家世俗政权的统治,国家统治者给予教会特别的优惠。时至今日,欧洲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政教分离”。各国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不过 是哪种教派在哪个国家占主导地位或享有特殊地位的问题。
    事实上,某些欧洲国家的教会不仅享有特殊地位,而且其上层已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一部分,国家首脑是教会无条件的支持者和保护者。例 如,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以来,冰岛、挪威、丹麦、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均把基督教路德宗(信义会)定为国教,明文规定路德宗受国家支持。挪威、丹麦的 宪法还规定“国王必须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维护基督教路德宗”。在英国,基督教安立甘宗(圣公会)是英国国教,英国国王或女王是英国国教会圣公会的首 脑,圣公会的两名大主教和24位主教六百多年来一直是英国议会上院议员(这种特权到2002年才有所改变),而其他宗教或教会的领导人则并不享有这一特 权。英国还有专门法律规定,如果超出辩论的合理界限,发表针对基督教圣公会的粗俗的或攻击性的言论,就会被指控犯有亵渎神明罪。[18] 在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罗马天主教会虽然已不是“国教”,但仍享有教育、免税补贴等事实上的优惠地位。例如,在梵蒂冈与意大利政府签订的《拉特朗 协定》里,如果一个新教家庭决定不让他们的孩子接受天主教指导,孩子就被要求在其他科目上增加课时。[19] 在瑞士的某些州和德国,国家通过征收教会税或给予教会免税地位扶持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会。德国法律规定,拥有“公共法人”地位的宗教团体有许多特权,其中之 一是他们有权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教会成员征收教会税,其开办的学校和医院等机构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财政资助。而宗教团体是否可获得公共法人地位的决定权归各 州政府。奥地利的“宗教团体认可法”规定了奥地利宗教团体的“三级结构”体制。在这个结构的最顶端是那些“被国家认可的”宗教协会,享有免税、接受政府资 金、免费的媒体广播时间以及神职人员接受国家的薪水补贴等特权。在这个结构的二、三层的组织则无法享有。法国虽宣布实行政教分离且世俗化程度较高,但天主 教仍在社会中享有事实上的优越地位。据1996年法国报纸透露,法国天主教会每年可从法国政府间接得到400亿法郎的资助。[20] 在希腊,法律规定希腊正教会是唯一拥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团体,国家只向希腊正教会提供财政资助,其他宗教团体不得拥有财产。在俄罗斯,1997年通过的 联邦法律规定,东正教之外的其他宗教组织必须拥有在俄境内合法活动50年以上的历史才能向政府申请登记注册为合法团体。
    以上欧洲国家对待教会组织的优惠政策,虽然在政治权利,税收,从事文化教育事业及进行宗教活动方面各有不同,但都具有政教不分的性质,体现了历史上欧洲各国利用国家权力支持或压制宗教、获取政治利益的功利主义传统特点。
    
    (五)
    
    反观美国的政教关系,则是一幅截然不同的景象。美国的建国元勋在设计美国的政教关系模式时,对欧洲特别是英国君主利用国家权力支持国教, 迫害其他教派的行为深恶痛绝,记忆犹新。为了防止美国政府滥用权利剥夺人民的宗教自由,美国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订 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面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美国所有涉及宗教问题的立 法和案例,无不以这两句话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对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两个分句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自 由原则。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的话来说,这两个分句的意思就是: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政教关系的这两 条原则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的墙”。从此,美国成了西方世界中最早实现政教分离的国家。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这两条原则已得到美国社会各界的 广泛认可,并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发挥着指导与调节作用。在美国这样一个宗教信仰者人数众多、教派组织十分复杂、具有不同宗教与文化背景的移民源源不断地涌 入、传统的基督教影响极其广泛的国家,政府、教会与社会能处理好政教关系,不能不归功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两条原则。在两条原则确立二百多年后的今天, 美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矛盾远比18世纪复杂的多,但两条原则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结果。
    美国的历史无法与任何欧洲国家相比,但在政教分离的彻底性方面,却远远超过了欧洲各国。按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 政府,都不能设立官方教会(对联邦政府来说是“国教”,对州政府来说是“州教”),这一条深入人心。这就保证了政府对各教派、教会的中立地位,保证了各派 宗教团体的平等地位,从根本上消除了曾给欧洲人民带来巨大痛苦的宗教冲突和宗教迫害,避免了因宗教原因造成的社会分裂。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的大教派 与小教派、新兴教派与传统教派、主流教派与非主流教派、白人教会与少数族裔教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美国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还发生过较为严重的宗 教迫害,某些宗教与教派(如天主教、摩门教等)曾长期处于社会的边缘,但正是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这些历史上的消极因素才没有扩大并发展为美国社会中 不可消弥的裂痕,没有成为影响国家稳定的隐患。同时,由于政教分离导致的宗教非政治化从法律上割断了宗教与政权的政治交易关系,使以宗教或教派划线、用宗 教标准区分公民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从而为在多种宗教共存的社会中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为处于少数地位、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 使不同教派、文化背景人民的和睦相处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政教分离得以使美国各级政府与在美国社会中占有了明显优势的基督教新教保持了距离,使任何势力强大的宗教或教派作为政治实体干 预政治、参与政府决策的合法性都不存在;使世俗政权的更迭和宗教组织内部的变化不致相互影响,大大减少了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从这一点上说,美国的政教分离 原则无疑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美国政府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成功地处理宗教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武器。正因为如此,历届美国政府和国会虽 然有着党派和时代的差异,但对政教分离的原则从未有过怀疑。尽管绝对的政教分离是不存在的,但由于美国社会在政教分离原则上的共识,政教双方总的来说是遵 守政教分离这个大原则的。[21]
    与政教分离原则相辅相成的是宗教自由实践,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另一项基本原则。在以基督教为传统的美国,强调宗教的自由实践,其实质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自由实践的尺度。
    从美国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对宗教组织和教徒的宗教实践(行为和活动)主要采取的是不支持、不压制、不介入、不裁判的态度。政府要做的唯一 事情是不许可宗教团体和个人损害公众利益。当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国家与公众利益,政府采取的任何干涉宗教自由实践的措施都是有条件的, 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对政府此类行为的法律监督一般是从严的。而当公民个人的宗教实践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监督则倾向于从宽 (例如,向国旗致敬问题、拒服兵役问题等)。这就使掌握了强大国家机器的政府不能借口维护公共利益而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当政府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不与宗教团体或教徒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是把宗教团体视为普通的公民来对待的,双方的矛盾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多数人与损害公共利益的少数人之间的利益调节问题(例如安息日停业法),这就避免了政府行为的宗教因素。
    从宗教团体与教徒个人的角度看,宗教自由实践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正是有了这种保障,具有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种族背景的美国 人才能确立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宗教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成为个人的私事、个人的自由选择。但任何人如果滥用这种权利,也会受到限制。
    美国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宗教自由实践不可能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尤其是当宗教的自由表达已经泛化时(如圣诞节十字架与耶 稣诞生马槽的摆放,学校毕业典礼与体育比赛仪式上对上帝的赞美等),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但由于法律对政府的严格约束与监督,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实践 的规定总的来说是保护而不是限制了公民的权利,从效果上看,是巩固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美国二百多年来的政教关系基本上是正常的,这不是因为政教双方没有矛盾,而是因为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关系,处理纠 纷。政教双方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尊重,保障了政教关系的问题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以社会认可的、代价最小的方式解决。尽管对处理政教关系有极大影响的最高法 院的大法官是变化的,大法官个人的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各不相同,不同时期最高法院对同类问题的立场也不相同,但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受到社会认可 的,最高法院本身对维护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实践两项原则的态度也是明确的。二百年来,政教关系矛盾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任何手段 寻求解决的传统,是美国政府能够有效地处理宗教问题,美国社会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调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22]
    
    (六)
    
    对比美国处理宗教问题的方法,欧洲政教关系的症结恰恰是缺乏这两条原则。其结果使欧洲的基督教会(罗马天主教,新教,东正教)在漫长的历 史发展过程中与国家的官僚机构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变成了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教会受益于世俗政权的同时,政教不分(或不能真正分离)的模式本身也给各 国教会的发展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实质性损害。
    这种损害首先体现在欧洲教会的生存机制上。欧洲宗教的教派(新教各派、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在地区上分布不同,但任何教会一旦成为国教或 官方认可的主导教派,教会机构与神职人员在体制上就会逐渐演变为庞大的国家—教会利益共同体的一部分,宗教组织的生存不再依靠教会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而 是依靠与政府的政治关系和利益交换的安排。这种特定的教派与政府互惠合作的关系通常又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交织在一起,盘根错节,很难改变。政教不分 (或不能真正分离)的关系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使用国家力量保护特定教派(通常表现为国教或官方教会或官方认可的正统主流教会),压制其他宗教、教派的发 展,利用政策倾斜,限制宗教组织的自由竞争。从效果上看,这种精心构建的模式为各国政治家关注的权力与政治格局提供了稳定,各国政府都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不 变;受到国家支持和保护的教会,不论内部情况如何,神职人员的工作如何,教徒人数是增还是减,教会在社会权力格局中的传统优越地位是不容挑战、不可改变 的,教会无须竞争照样能够存在,作为受益者,教会的上层对这种关系模式也是满意的,也愿意保持不变。但真正的危险在于,由于受到国家支持和保护的教会在满 足民众的精神需要和提供社会服务两个最重要的传统领域内都缺少生存压力,教会过去赖以生存的群众基础和最有活力、最富创造力的基层教会的发展受到了削弱, 变得无足轻重了。这种状况在那些保留国教和征收教会税或为教会提供财政资助补贴的国家里尤为明显。世俗政权给国教或官方教会的种种经济上的优惠,表面上是 一种支持,但从长期效果看,是从根本上阉割了教会自养的能力,使教会和神职人员端上了等同于国营体制的铁饭碗。官办教会与国营企业虽然是不同领域,但殊途 同归,它们最终都形成了对政府补贴或优惠政策的依赖,而一个长期依靠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的教会毫无疑问是没有生命力的。
    另一方面,由于国教和官方教会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它们不得不把许多精力投放到与世俗政权利益关系密切的非宗教的事务上,不得不 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与政府妥协,不得不随时注意协调与政府的关系,不得不以自己的资源协助政府实现其政治目标。只有这样,教会才能换取世俗政权的支持,才能 保持其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国教和官方教会这种以世俗政权的利益为转移,以保持政治上的特权地位为目的的做法,虽然比通过宗教市场上的竞争获得生存空间来 得容易,但却必须要以牺牲其政治上的独立和宗教上的特色为代价。在这种交换过程中,教会本身宗教色彩的淡化对宗教发展的伤害是致命的,它从本质上妨碍了教 会宗教功能的发挥。当教会不能满足人们的宗教需要,不能在宗教市场上为信徒提供良好的精神服务时;当教会不通过激烈的宗教市场竞争仍能保持其存在而不必担 心会被淘汰时;当教会与世俗政府形成了超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信徒已不可能从体制上将教会上层与政府高官加以区分时,大批信徒对教会的宗教兴趣就会淡漠并离 开教会,教会的衰落就成为一种无可挽回的必然结果。
    与此同时,作为对官办教会的补充和反动,形形色色的非官方教派和“异端”,乃至“邪教”,在欧洲的大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各种非官方教 派和邪教的兴起势必对官方教会的正统地位带来威胁,构成挑战。欧洲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和德国,由于不能从根本上理顺政教关系,不敢面对宗教多元化的 挑战,不愿放弃与传统教会合作的既定格局,面对新出现的竞争者,政府的最后办法便是采用行政手段,利用国家权力保护那些弱不禁风、十分没落的官办教会的正 统地位。它们先后成立了一些专门的政府机构,对付那些激进的挑战者,即所谓的“有害膜拜团体”。例如,比利时政府开列的“有害宗派名单”上就包括了在美国 被公认为正常教派的浸礼会,摩门教和基督教女青年会等。法国是欧洲打击邪教最坚决的代表,其实打击邪教只是表面文章,排除竞争、保护官方教会的正统地位才 是最重要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国政府甚至不惜将事情搞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例如,法国一个反邪教委员会竟然将美国基督教新教最大的教派浸礼宗和罗马教 皇看中的主业会列入需要取缔的新兴宗教团体的黑名单中。此举理所当然地导致了美国政府和罗马教廷的强烈反应。2003年5月,法国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只要某 个宗教团体的领袖得到两项以上模糊定罪,如“危及他人的身心健康”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尊严”,法国政府就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或解散。在具体做法上,法国政 府不是通过宗教团体之间的自由竞争来淘汰非官方教派,而是在“打击邪教”旗号下,直接动用司法力量强行取缔。这种做法成本高昂且效果十分有限,因为取缔从 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取缔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23]
    
    (七)
    
    相比之下,美国政府对宗教采取“不介入、不干涉”的原则,严格遵守美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政教分离和自由实践原则”,为各种宗教、各个教 派在美国的自由发展、自由竞争提供了基础。这个政策最重要的结果是保证了美国宗教市场的繁荣兴旺。正是由于有了宽松的宗教发展环境和完善而良好的竞争规 则,谁都可以自由发展,谁都得不到政府的优惠和支持,谁都可能被淘汰,美国的各种宗教、教派不得不时刻努力拼命巩固和扩大自己在宗教市场中的份额,千方百 计地从精神信仰和慈善服务方面改进自己的工作,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教徒的需要。于是,“新老教派齐上阵、你方唱罢我登场;大小教会争群众、不靠政府靠市 场”就成了美国宗教发展中永不消失的风景。在激烈的竞争中,拥有雄厚资源的传统教派总是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与时俱进”,而那些刚刚挤入宗教市场的各种 新兴宗教和所谓的“邪教”则往往难以取胜,当然更谈不上兴旺发达。这种结果与美国政府对新兴宗教和“邪教”的好恶毫无关系。因此,尽管表面上美国的各种新 兴宗教和膜拜团体层出不穷,但无论就其在美国宗教市场上所占的比例还是其在美国人口中的绝对数而言,它们始终是极少数,处在美国宗教的边缘,在美国主流社 会中没有影响。那些曾经在美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基督教主流教派和目前在美国宗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福音派在力量对比上尽管互有消长,但它们始终是美国 宗教的中坚,占据着美国宗教市场的主要份额。
    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看,要实现真正的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就必须允许宗教组织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极大地提高了宗教组织的生存能力,保证 了实现宗教多元化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具有不同背景的人群对宗教的不同需要。这种做法特别适合于像美国这样的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 移民组成的国家,这也是美国宗教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但要实现宗教组织的自由竞争,首先要做到政教分离。没有政教分离,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就是一句空话。 而没有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也就谈不上宗教的正常发展。
    
    (八)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就在人们谈论欧洲传统的基督教衰落、社会日趋世俗化的同时,从未在欧洲得到任何政府支持的规模较小的非官方的独立教会 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基督教科学派、卫理公会、浸礼派、贵格会等教派的人数近数十年来一直在不断增长。一个鲜为报道的事实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家庭教会(Family Church)、地下教会(Underground Church)和自由教会(Free Church)正在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年轻人中迅速流行,方兴未艾。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移民进入欧洲,犹太教、印度教、穆斯林 和锡克教等非基督教传统的宗教人数也在持续增加,其中增长最快的是穆斯林。目前,穆斯林在法国已达到500万人,[24] 在英国为160万人,[25] 均为各自国内第二大宗教。;德国的穆斯林有200万人,是国内第三大宗教;[26] 意大利的穆斯林也有70万到100万之众,为国内第二大宗教。[27]即使在欧洲宗教的传统主体基督教内,主要由来自尼日利亚,塞拉里昂和其他非洲国家的 新移民组成的独立的黑人教堂,也在茁壮成长。它们是巴黎,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等诸多欧洲城市中一道奇特的风景线。“白人的教会要靠黑人来拯救”?如果真是这 样,不啻是对欧洲基督教的一大讽刺。
    这些不受欧洲政府支持的教会究竟有多大的生命力,是否可以取代长期受政府支持保护的、正在衰落中的欧洲传统教会,成为欧洲宗教未来的希 望,目前还很难说。但它的出现至少说明,欧洲国家长期存在的保护国教或官方宗教,压制其他宗教或教派的政策对教会发展的影响,恰恰与各国政客与教会上层发 展教会的初衷相反。正如一位英国牧师说的那样,“我看到迫害正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到来:制度的,立法的,对领导人施加压力的等等,但上帝正在为欧洲创造纯 洁、美丽、崭新的信仰,复兴就要到来,欧洲将获得第二次机会。” [28]
    以上现象也表明欧洲国家普遍存在的宗教衰落,主要是就各国“正统教会”的地位而言。官方教会或国教的衰落,并不意味着非官方教会也一定衰 落;传统的宗教衰落了,非传统非主流的宗教并不一定也衰落;教会成员减少了,无神论者的人数不一定就会增加。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 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 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 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29] 因此,只要社会尚不具备宗教消亡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宗教衰落。所谓“宗教的衰落”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是某一地区某种宗教或教派 相对于其昔日辉煌而言的一种比较。这种相对而言的“衰落”不过是宗教内部不同派别力量对比的转换与消长的外在表现。
    欧美宗教的主体是基督教,从历史渊源上说,欧美的基督教同出一源,但由于欧美政教关系模式的不同,导致了基督教在欧美发展的机制不同,并 最终决定了今日欧美宗教面貌的不同。在欧美宗教一衰一兴的表象后面,其实是国家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对待宗教的问题。这种启示,耐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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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这里所说的“上帝”,泛指各种形式的“神”,不限于基督教的“上帝”。
    [2] 转引自裴孝贤:“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美国研究》1998年第4期,第42页。
    [3] George Gallup, Religion in America: 1996 Report (Princeton Religion Research Center, 1996), p.47.
    [4]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页。
    [5] 见http://www.gallup.com/poll/
    [6]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Volume Ⅱ, p. 6.
    [7] Frank Bruni, “Faith Fades Where It Once Burned Strong”, The New York Times, Oct. 13, 2003.
    [8] 张训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51页。
    [9] 同上,第126页。
    [10] 同上,第153页。
    [11] 同上,第163页。
    [12] Frank Bruni, “Faith Fades Where It Once Burned Strong”.
    [13] “INSTRUMENTUM LABORIS Synod of Europe Ⅱ”, 见http://www.ewtn.com/new_evangelization/europe/synod/instrument.htm
    [14] “Pope looks to expanded Europe for spiritual revival”, CathNews, Aug. 19, 2003
    [15] “从欧洲命运共同体到全球命运共同体:莫兰访谈录”,《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11月号。
    [16]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卷第2页。
    [17] 王凯成:“欧洲民主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62页。
    [18] 张训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第80页。
    [19] 同上,第122页。
    [20] 同上,第128页。
    [21]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第289页。
    [22] 同上,第29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流亡者文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91-592页。
    [24] The Tour de France in 80 Stages, Frenc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0.
    [25] 见http://www.vexen.co.uk/religion/rib.html
    [26] 见http://www.germanculture.com.ua/library/facts/bl_islam.htm
    [27] 见http://www.csmonitor.com/world/europe.html
    [28] Wendy Griffith, “The Coming Underground Church in Europe”, CBNNews, Dec. 6, 2002.
    [29] 马克思:《资本论》卷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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