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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学者呼吁:时下许多宗教管理乱象呼唤《宗教法》

时间:2013-08-23  来源:基督时报  作者: 点击:

说起宗教,很多人马上浮现脑海的也许是:朴实的善男信女、络绎不绝的朝拜、高尚的宗教道德……

但近年来越多越多的宗教乱象已经让人有应接不暇、甚至颇有瞠目结舌的趋势,比如神仙道长李一的敛财骗局、寺庙“被上市”“被承包”、宗教领袖侵吞上百万存款、假僧假道、广州假灵修涉淫乱……

日前,参加2013“宗教与法治”研讨会的多位学者指出,时下许多宗教管理的乱象让人不得不再次注目宗教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13“宗教与法治”研讨会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共同举办,本届研讨会的主题是“关于宗教财产的立法讨论”。

为期一天的会议上,来自国内外共20多位的宗教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发言。其中有多位学者提到,宗教财产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凸显了出台《宗教法》的必要性。

基督教燕京神学院院长高英牧师如是说:

基督教燕京神学院院长高英牧师说到,1980年至今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落实退还宗教房产政策”的实践中遇到很 多尴尬,比如崇文门堂在被退还的过程中背着“你们当年就是仗着帝国主义欺负我们,现在又是这样”的帽子,还有其他各种让人沮丧的事情,让她深深感到,宗教 房产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重要原因,是退还教产只有政策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很多时候模棱两可。

“‘落政’30多年的实践经验,让我深深感到:如何处理宗教团体的财产,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建设的问题。因此,对于宗教房产问题首先应该从立法,也就是问题的源头上入手,要依法管理。因此,我呼吁应当尽快出台《宗教法》,其中包括制定管理宗教房产的相关法律,把现在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机构通过‘落政’来管理宗教教产的传统模式,变成主要依靠法律来进行制约,也就是说要从宗教教产的行政管理为主,转到依法管理上来。”

高牧师最后说出她的结论:“最终的结论是要解决立法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退还宗教教产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才能够做到更好的维护宗教的稳定,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宗教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中国佛教协会原综合研究部主任徐玉成老师如是说:

出席会议的中国佛教协会原综合研究部主任徐玉成老师也说到,不仅仅基督教面临着类似的景况,佛教更是如此。他举出,目前全国有记录在册的佛教寺庙大约8千多家,其中只有163家是1980年之后陆续退还的,比例非常小,而同时还有数以千计的寺庙都属于文物或者旅游部门管理,成为各地一些部门营利的工具,模糊了其宗教性质。

 

他认为,十分有必要出台一个《宗教法》,通过宗教立法来把类似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掉。

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卢浔如是说:

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卢浔发言一开始,就直接问到:“为什么宗教立法如何这么急迫呢?为什么要对宗教进行独立立法呢?”

他借着举出一个几年前很轰动的例子来说明:2007年时一个寺庙的主管方丈突然出车祸死了,他的私人账户里面存有寺庙的公共财产400多 万,最后被他的亲生女儿私吞了,因为在法律上承认的直系亲属关系具有继承权,法院无法认定这个方丈私人账户的钱属于寺庙,这个事件当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 论,让社会对佛教界有很大误解,以为佛教界腐败情况严重,但其实根本看的话,这个现象的导致与佛教界是没有关系的,而是由于宗教管理的滞后导致的。

为什么呢?卢浔介绍说,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寺庙开账户还很正常,但到了90年 代以后,寺庙变成了非法人单位,这样无法得到机构代码,因此也无法开设法人账户,于是各地寺庙的资金其实大多都是存在方丈个人账户里面,不得已造成公款私 存的现象。直到去年才开始,国家宗教局与中国建设银行才允许寺庙开账户,但仍旧无法完全缓解这一问题。还有,比如现在虽然退出了可以给寺庙的僧侣以寺庙的 名义买社保,但其他寺庙的工作人员的社保仍旧不能解决。寺庙遇到法律问题,也没有法人的名义来进行诉讼和处理。

“社会法制化建设远远滞后于寺庙等宗教团体的实际情况。”卢浔呼吁说,这些只是很少部分的现象,最根本还是需要宗教立法,依法治理才是出路。

其他各种乱象也让人看到《宗教法》的必要性

除了三位学者的发言之外,其他多位学者也在讨论中提到类似的现象,比如有的寺庙收 取高额票价但最终受益却大半归入不到寺庙本身、而是流向文物或旅游等部门;有的寺庙或道观因为节期善男信女的上香钱都数千万,以至于成为地方各种部门的利 益争夺对象;有假僧假道在庙里给游客算卦抽签之后要收取数千块费用,得不到钱不让游客离开;因为无法登记和拥有教会账户,也有家庭教会的领袖去世后其作为 礼拜的房子被儿女私吞;宗教团体收取奉献和捐献管理混乱等等。

这些现象都让人看到《宗教法》的必要性。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说,没有 宗教法治的话,没有宗教法的话,连小小的寺庙门票问题都很难厘清,但如果确定《宗教法》的原则,如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合 理规条,那么其他更大的问题都可以说是相形见绌,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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