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区婚姻与家庭牧民委员会发起联署,指出平等机会委员会不应在“歧视条例检讨”谘询中把“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婚姻,及将婚姻状况修订为“伴侣关系状况”,也不应把“伴侣关系状况”或“事实婚姻关系”纳入所有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该会亦唿吁教徒向平机会表达意见。
婚委会执行秘书赖煜清九月十九日对本报说,社会大众反对歧视,然而若把“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婚姻,既会改变现行的婚姻定义,也会削弱传统的婚姻关系。
婚委会九月十七日致函本地堂区,鼓励教徒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参与上述拟于九月底在报章刊登的联署,以及自行向平机会提出意见。
上述联署声明指出,平机会谘询文件把“事实婚姻关系”一词放在性别歧视条例中“婚姻状况”一栏,“是试图把异性未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及前度同居等,与婚姻划上等号”。联署声明引述平机会称,“事实婚姻关系”是指两人互相没有合法结婚;且彼此没有家庭关系;及拥有一段如夫妇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础关系。
对于文件又建议取消在公屋轮候、福利制度、领养和生育科技中,已婚及事实婚姻关系所具有的分别,婚委会担心这变相让其他人享用夫妇在婚姻制度中才拥有的社会福利;而整个社会都要给予事实婚姻关系者与已婚者相同福利,不仅增加开支,亦对已婚者不公平。
婚委会声明指出,夫妇在婚姻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婚姻关系有随时终止的可能,况且,“如果异性或同性事实婚姻关系的伴侣育有子女或收养子女,则会令这些子女缺乏‘在稳定或正常的家庭中成长’的机会”。
婚委会担心,订立相关法例后有机会使社会人士包括宗教信徒,不能“反对异性未婚同居及/或同性同居”;若不向那些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士提供与婚姻相同的对待和福利,则有触犯法例之虞。
对比传统婚姻,赖煜清认为“事实婚姻”在客观上难以定义,尤其是无从界定年期标准,把两者等同亦会鼓励同居而不重视婚姻。
他提醒,立法不只涉及社会资源公平分配,也有伦理上的考虑,例如立法后未婚人士或能透过生殖科技合法受孕。
他强调要透过教育去消除歧视和防范婚姻困难于未然,鼓励青年勇于作婚姻承诺:“婚姻让男女互相补足,令人成长,从而令婚姻更稳固。”他说教会既慈爱也重视原则,教徒在人际关系层面应该包容与接纳,然而在信仰上应维护家庭价值。
平机会的公众谘询至十月七日止,旨在检视现有的歧视条例保障范畴、违法行为、诉讼程序与平机会的权力等事宜,探讨题目包括:应否明确保障处于真正的事实婚姻关系或有前度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免受歧视,以及应否修订至让已婚人士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士有同等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