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一月香港长沙湾海丽村房屋署清洁服务承办商,在结束政府合约后要求外判工人签署自愿离职信,涉嫌逃避支付工人遣散费后,四月中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外判清洁服务合约承办商,又被揭发在承办政府服务后,一直未有向已入职工人发放「标准雇佣合约」副本及粮单纪录,同时长期短付工人工资及交通费。
受影响的工人虽然已向食环署及承办商雇主投诉,但一直遭到冷待。事件经传媒报道后,有关部门及承办商才认真跟进。这再次反映外判服务承办商良莠不齐,以及政府对外判承办商监管不力,未能保障外判工人的劳工权益。
过去数十年间,政府以外判形式提供公共服务情况十分普遍。根据政府资料,现时房屋署、食环署及康文署的服务合约聘有最多的外判工人,分别为三万一千一百廿五人、一万一千六百九十四人及一万零八百一十四人。可见,若政府对外判承办商监管不善,受影响的不止是公共服务质素,还有数以万计的基层工人的劳工权利。
政府一直声言以外判形式提供服务并非为节省开支,同时外判服务合约并非「价低者得」,然而二零一二年政府外判服务调查发现,相对由部门内部提供服务,转为采用外判服务平均各部门可节省百份之二十九的开支,同时超过一半受访部门表示,近八成的外判合约是批给入标价最低的投标者。有关结果清楚显示「价低者得」是政府各部门作为审批标书的主要考虑因素。
然而,「价低者得」的影响是引发投标承办商之间的价格竞争,而这直接导致工人权益受损。清洁服务业乃人力密集行业,人手开支一般占整体的生产成本的最大部份。以较低服务合约价格中标的服务承办商为控制成本,最常见的手法是压缩工人的薪酬及福利开支,这包括压低员工的薪酬增长、削减员工的权利、减少员工培训、工具及装备投入等。
上述房署及食环署外判服务承办商正是以这些手法,减低工人工资及遣散费等人力成本开支,从而增加「价低者得」之合约的服务利润。不少本地调查亦显示,大部份政府外判清洁工人的时薪仅及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待遇较清洁行业内一般清洁工人平均时薪为低。[1]
「价低者得」的外判制度遗害工人,其续订合约安排亦损害工人权利。目前,使用外判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一般会向服务承办商批出两年至五年不等的服务合约。基于年龄、工作地点及交通费支出等考虑,大部份外判工人都愿意于转换合约期间在原来岗位留任为新接手的承办商服务。
由于外判工人每隔两年至三年不断重复的与中标服务承办商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因此即使他们在现有岗位长期服务,累积了多年工作经验,其年资累积会此被中断。这直接削减他们按《雇佣条例》因年资增长而得到的劳工权益,包括年假日数、有薪劳工假、有薪产假及累积有薪病假日数等。
与此同时,于原岗位任职的清洁工人每隔二至三年便要面临被遣散然后重新聘请的情况,而按法例规定,承办商雇主可以从属于雇主累算权益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作「对冲」。因此外判工人的强积金被「对冲」次数越多,强积金余款亦越少,这亦令他们退休生活顿失保障。
虽然现行政府各局及采购部门均各自设有合约管理机制,列明承办商须符合服务合约及各项保障工人权益的规定,以及遵守《雇佣条例》等相关法例,然而缺乏统一的指引及监管机制下,各部门保障外判工收入的措施及标准不一,表现亦各异。二零零四年起适用于服务承办商的「扣分」制度[2]亦未能发挥监管承辧商的作用。以食环署及康文署为例,过去三年并无承办商被扣分。[3]外判商因此而被拒绝竞投政府服务合约更闻所未闻。
外判服务不等于将责任外判。香港政府是外判制度下的最终雇主,理应肩负起「良心雇主」的榜样,带头保障基层工人的权益。本会促请政府尽快检讨外判制度,除增加「扣分」项目外,应循合约监管机制,规定承办商至少须给予外判工人以行业为准的市场工资,以及详列保障工人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定,例如人手比例、防护装备与工具的标准数量等。
工作是一项基本权利,它既有益于人类,亦对人有用,相称于人,因为它是人藉以表达和提升人性尊严的适当方法。如果将工人只视作赚取利润的工具是可耻的、有辱文明的罪孽,极其违反天主的光荣。政府在促进工人的工作权利上责无旁贷,而工作权利是促进社会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保障人的工作及合理的待遇至关重要,除了公道的报酬以外,也应确保工人有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健康,让工人能透过工作,与天主一起管理世界,为自己及他人成就善事,不论他所做的是甚么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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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政府统计处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出版的《工资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清洁行业的一般清洁工平均每月薪金是九千一百四十八元,平均每日正常工作时数八小时,平均每月标准工作日数廿六日,平均每小时工资约为四十三点九元。
[2] 承辧商若违反合约责任事项,没有按工人合约给予工资水平、工时超出合约上限、未有与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及以自动转账方式支付工资予非技术工人,则负责的政府部门须向违反合约责任的承办商发出失责通知书,并予以扣分。倘若承办商为期卅六个月内,被一个或以上的政府部门累计扣满三分,则在五年内其竞投政府非技术服务合约的标书将不获考虑。此外,若承办商因违反《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而被定罪,并被判处第五级或以上的罚款,则在五年内不得竞投服务合约。如承办商在同一合约的连续三年内被扣满三分,该服务合约须予终止。
[3] 资料来源: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至一八财政年度开支预算会议。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开支预算管制人员(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的答复。问题编号零一六七。答复编号HB(FE)一五六。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至一八财政年度开支预算会议。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开支预算管制人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的答复。问题编号零一七二。答复编号HAB二二零。
[4] 资料来源: 社会训导汇编二八七、二九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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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罗佩珊,香港天主教劳工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