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八六年,美国工人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发起全国罢工,虽然行动未能取得即时成果,但事件激发全球工人关注劳工权益。一八八九年国际劳工会议上,大会把每年五月一日订为国际劳动节,标志着工人的团结,并提醒:工人是推动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要肯定他们对社会的贡献。
历经百载,在繁荣璀璨的香港土地上,工人的付出依然未受全面肯定,劳工的权益仍未受保障。近月码头工人的罢工事件,再次曝露出外判制度的弊病及本港缺乏集体谈判权的保障。
码头公司把大部份的工种外判,以减低对劳工的福利负担,控制成本,争取利润最大化。外判制度下,难免价低者得,外判商为取得合约,多会压低成本,减少工人工资福利。
是故在连年通胀下,码头工人的实质工资萎缩,不复九十年代的水平。但作为营运商的码头公司,却以外判工非直接雇员为由,把工人工资福利等事宜置身事外,在工潮中不直接与工人谈判薪酬待遇。
说到底,外判商从码头公司取得合约,码头工人最终是为码头公司服务,工作环境及服务条件亦是受制于码头公司。国际社会愈来愈看重企业社会责任,唿吁企业赚钱之余,亦要善待员工,确保工人得到合理待遇。
当码头工人罢工多个星期,事件仍未得到解决,亦揭示了本港没有法定的集体谈判权利。
即使工会代表了众多工人,码头公司及外判商可以不承认工会及工人代表的地位,拒绝与之谈判。现时大部份西方国家,工人的工资及待遇谈判均透过工会以集体谈判的方式与资方进行,目的是防止资方乘工人之间的沟通不足及各自议价,压低工资福利。资方则不可回避谈判,而双方的谈判结果具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可违反。
香港的工会不享有集体谈判权利,致使劳方未能在对等基础上与资方讨价还价。且劳工处安排的调解会议乃属自愿性质,不具法律约束力。
国际劳工组织于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四九年正式颁布了《自由结社权公约》(第87号)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要求国际社会尊重及保障此两项基本劳工权利。
教会的社会训导亦触及上述议题(详见《教会社会训导汇编》第六章“人的工作”),它肯定公司追求盈利的同时,亦强调公司当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它肯定工人罢工的权利,工人组织工会以表达团结互助;它肯定在生产模式转变的同时,要处理工作间的不公平待遇、报酬太低及工作不稳定的情况。
这社会训导的前提是“以人为本”,在资本、技术、盈利、工作全球化、工作外判的概念或现象跟前,教会肯定的是:工作为人,而不是人为工作。这也是福音给当代社会的挑战和劝勉。
在情在理而言,香港政府应与国际社会接轨,尽快恢复集体谈判权条例,使劳资双方建立恒常的沟通机制,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劳资争议,避免罢工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