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徒以最少三个方式看待过失,而每个方式分别对应社会在不同时代的主流观念。然而,所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亦与困扰教会的娈童癖危机有关。
在中世纪社会,宗教拥有强大的影响力,犯错就是违反天主的律法、冒犯天主、犯了罪。
昔日的天主教伦理神学扭尽六壬,尝试把罪过分为“大罪”、“小罪”,或仅仅是偶然过失。
大罪使人灵魂的恩宠状态丧失,不得领受圣事,祇能通过办告解,从司铎处获得罪赦。忏悔者在死亡时若有未获赦免的大罪,则应受地狱永火。
世世代代的天主教徒从小就接受这样的教导。他们即使生活在现代世俗社会,观念已被“圣事化”,即被灌输一种基于重复、焦虑和代祷的虔敬行为。
但随着社会逐渐变得越来越世俗化,法庭取代教会决定什么才是错误行为。犯错不再被视为冒犯天主的罪,而是对抗社会的犯法行为,也就是罪行。罪行越严重,惩罚就越严厉。最凶残的罪行判以死刑,有时候要受酷刑;对轻微罪行则判处监禁或罚款。
然而,法律学中浮现的主要问题是犯罪者的罪责。自从弗洛伊德的出现,人们对“自由选择”的正确性存疑。在这方面,现代的社会科学发挥作用,尤其是社会学和心理学。
由于人们对罪犯应否承担罪责(以至道德责任)提出疑问,因此今天犯错被视为(精神、情绪或性格方面的)疾病,而非有意识地选择做错事。犯罪者因而获得复康治疗;如果治疗无效,有时候需要终生与社会隔离。
让我们把上面所述的应用于神职人员的娈童个案中。
过去长久以来,性罪行在天主教会内基本上被视为冒犯天主的罪行,因而需要痛悔、告明和悔改。性罪行不被视为罪行,所以无须像罪行般向世俗世界的权力机关(如警方)举报,然后由他们采取行动。当中,整个社会幅度完全不存在。
事实上,如神父等“受祝圣者”向警方或国家法律自首,在以前会被认为有失尊严。神职人员过往“凌驾”这一切。
这是为何许多有娈童癖的神父屡次轮流找不同的听告解神父办告解,而且一直得到匿名制度的掩护。
娈童癖神父不但不承认自己的过失为罪行,仅仅视之为冒犯天主的罪,其中很多人甚至不认为那是需要专业人士协助的疾病。当涉及性的时候,天主教会便陷入在否认的文化中,更遑论就这问题考虑进行公开讨论。教会当局干脆对此加以禁止。
毕竟,就性和独身义务作公开讨论,会完全摧毁男女修道人士世代以来为自己所塑造的“天使般纯洁”和“献身生活”的形象。正如教会历史学家加里.威尔斯(Garry Wills)形容,这是名副其实的“欺骗架构”。
对神职人员娈童癖的分析,按已呈现的状况,也应用于神职人员对教会内的女性包括年轻妇女、已婚妇女和修女的性剥削。这就像庞大的地下污水池,从没有得到教会当局的承认或接受,更遑论以公义、恰当和透明的方法处理。
印度国内近日有关保护妇女免受性侵犯的舆论,会否影响天主教徒的态度?这尚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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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迈伦.佩雷拉(Myron Pereira)神父,耶稣会士,在印度孟买担任媒体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