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的典型口号就是“杀人偿命”。在中国,这个口号已经成为不言而喻、不容怀疑的原则。无论在法律上,道德上很少有人对此提出疑问。但是从严格的逻辑来讲,它是不合逻辑的。
既然杀人是错误的,有什么理由因此而再杀一个人?杀人是残忍的,血腥的。第一个杀人者已经犯了残忍和血腥的错误,有什么理由再叫一个人同样残忍和血腥地去做事?在远古时代杀人偿命是让被害者的亲属去执行报复性的死刑。现代社会是让专业的刽子手去执行。
但是谁来当这个残忍血腥的刽子手?事实上就没人愿意去做这样的事。在欧美国家判了一些死刑,可是多年执行不了。原因之一就是找不到刽子手。这一现象又从事实上说明了杀人偿命的不可行。正因为对杀人偿命从逻辑到事实的多种矛盾,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这条路。我国虽然还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但是近年来对死刑的应用也越来越谨慎,这是社会的一个进步。
“以暴制暴”容易形成恶性循环。第一个“暴”已经错了,又用第二个“暴”去制止它。但是第二个“暴”很可能又成为下一次“暴”的起因。如此“以暴还暴”,循环不已,造成无数悲剧。特别是如果对立的双方不是个人,而是团体“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几为必然。如果对立的双方是个人间的矛盾,以暴制暴有可能结束暴行。此时第二个“暴”没有了继承人。但是如果对立的双方牵涉到团体,情况就完全不同。莎士比亚的名剧《罗密欧与朱丽叶》说的就是两个对立的家族几代人之间互相仇杀,以暴还暴,悲剧无法终止。当今世界类似的错误还不断发生着。
典型的例子就是对付恐怖主义的政策。现在一般采取的是以暴制暴。恐怖分子杀了无辜群众,当局同样用杀戮的手段对付他们。但是恐怖主义并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当局处死滥杀无辜的恐怖分子,但是后继者变本加厉加以报复。如此循环,岂有了时。这种以暴制暴的政策很难解决恐怖主义的问题。近年来的事实可以说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要想彻底解决恐怖主义的问题必须从两方面加以改进,要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原因,缓解互相仇视的气氛。单方面的制裁只能把事情越搞越复杂。
纠正以暴制暴的错误,涉及到的双方都应该反省,总结历史的教训,认识到“以暴制暴”会引起的恶性循环。但纠正错误政策的关键在强势的一面,在有能力使用暴力制裁对方的一面。因为主动权在强势的一面。正好像世界各国裁军应该由军事力量最强的国家带头。没有理由要求弱势方先裁军。
有人会问,对这些杀人放火的人不杀,那该如何处理呢?这确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原则上讲,就是孔子说的“以直报怨”。我理解的意思是“用符合道德,有原则的方法对待坏人坏事”。既不可放任不管,也不可“以怨报怨”。简单说,就是要出于善心的制裁。要有制裁,但不是报复性的,而是教育性的,让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后不会再犯。
“以直报怨”的原则和死刑制度的想法是不同的。如果承认“以直报怨”就要废除死刑。这可能大多数中国人不能同意。特别是对巨贪的处置,必欲除之而后快。其实贪污腐化的现象有其社会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或多或少的贪污腐化行为,而发达国家这一问题就不那么严重。可见腐败的发生不完全是个人的责任,这和社会制度有关,和社会发展的程度有关。我们应该同样关注如何改善制度以杜绝贪污腐化。光用严刑对付贪污是无效的。明朝朱元璋杀贪官的故事很能说明这一点。这对我们现在如何处置贪官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有人担心取消了暴力不能伺吓后来使用暴力的人。但是许多国家比较废除死刑前后的暴力事件,发现废除死刑后总体上暴力事件是减少的。这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残酷变为仁爱的一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