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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信任人民智慧

时间:2013-12-06  来源:香港《公教报》  作者:陈丽娜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早前访港,提出“机构提名”这绝招。以往的特首选举,提名权是赋予选举委员会委员,有意参选者只要得到一百五十名选委提名,便可成为候选人,即选委会委员是有个人提名权的。但李飞指未来的特首普选,提名权是赋予提名委员会,亦即“机构提名”,有意参选者无论得到多少个提委的支持,也未必可以参选,最后要整个提名委员会通过才可出闸,这与香港人对提名的理解有所距离。而建制派和中方声称行政长官的选举是要以《基本法》作为框架,《基本法》四十五条指出:“行政长官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基本法》所指的“民主程序”,从来没有规定要筛选或者预选,所以也绝对可以是一个开放包容的简易的确认程序,只需要采用低提名门槛便成。

如何为之有广泛代表性?现时的选举委员会,只是由四个大界别,共一千二百人所组成,其广泛代表性一直为人所诟病,为了避免有筛选的出现,民间团体一直有“公民提名”的要求,即凡是登记选民都有资格提名代表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当某人获得特定数目的联署,即可成为候选人参与选举。

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清楚表明,公民均应有权利及机会直接或经自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法进行,以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换句话说,民主选举有以下的政治要求:(一)自由,这包括了投票、宣传、提名、参选及资讯自由;(二)公平,这是指票值均等、平等宣传的权利;(三)选民有真正的选择,不同政见的人都有机会入闸;(四)没有排拒特定的团体或社群,如宗教或少数族裔;(五)不记名投票及(六)整个选举免于暴力、威吓、舞弊。

天主教会视“参与”与“民主”是为一体,天主将管理大地的责任交托给人类,邀请我们参与他的创造工程。“参与是一切民主秩序的支柱,是民主制度得以维持的主要保证之一,……每个民主社会必须是充满各种参与的。这表示政府在执行职能时,必须知会和聆听公民社会每个层面的成员,也让他们有份制订各种社会政策。”(《社会训导汇编》,190)

李飞及乔晓阳所指的“机构提名”明显是为了设置关卡,确定他们所认为“爱国爱党”的人可以入闸,甚至是当选,这剥夺了人民的真正选择权。我们应相信天主赋予我们智慧去选择合适的人选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去处理政事,而非当权者替我们选择哪些人才有权被选,不是他们说了就算。

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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