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5月5日消息,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通知称,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适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宗教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
其实,自2013年1月4日发生在河南兰考县袁厉害弃婴收养所的那场夺取七个孤残儿性命的火灾后,包括民政部和宗教局在内的相关部门就已经要么单独、要么联合下发过各种“通知”:2013年1月7日由民政部下发的《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进行全国大排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2013年5月14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除了着力解决弃婴收养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外,也规定说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这次由民政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出的“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可以说是自2013年以来第三个同类性质的“通知”了。
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对长期存在的弃婴问题予以重视不但应该,而且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不论采取何种政策和措施,我们都必须将本来就已经是极其弱势的弃婴的生命当作优先考虑的方面;否则,一切都有可能沦为走形式、搞运动,而对弃婴本身却毫无益处。前一段时间,各地民政部门曾设立“弃婴岛”来解决弃婴问题,但许多地方很快便因“招架不住”更大量的弃婴而不得不尴尬地关闭原本是为了给弃婴一条活路的“弃婴岛”,可见中国的弃婴问题有多严重。然而,远在官办的“弃婴岛”还没有出炉之前,许多包括宗教人士和机构在内的民间力量已经为救助弃婴做了大量的工作,这在民政部、国家宗教局的数次“通知”中也得到了认可。如今为了“规范”民间力量收养弃婴,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法规也非常有必要,然而,该“通知”中出现的“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这句话却令人莫名其妙、啼笑皆非!
众所周知,只要是人,不管是孤儿还是弃婴,其在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的人格发展及信仰陶成基本都是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而形成的。出生并成长在一个无神论的家庭和环境中的孩子,长大后自然会形成无神论的世界观,而出生并成长在一个有宗教气氛和传统的家庭和环境中的孩子,长大后自然会认同培养了他或她的宗教信仰。这样的道理就和一个人学说母语那样:出生并成长在英语国家的孩子,自然会以英语为其母语,出生并成长在德语国家的孩子,当然会以德语为其母语,而出生并成长在我们中国的孩子,又焉能将法语作母语?鉴于此,上述“通知”中所说的“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无异于说“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学习母语”、“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上学读书”、“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把养父母当亲生父母”等这类让好心收养了他们的养父母和学校不知所措的规定:到底怎么做才能既让这孩子正常长大,又不要强制其学习母语、上学读书或把养父母当亲生父母呢?怎么就是“强制”怎么就不是呢?下发了该“通知”的民政部和国家宗教局会否再发文详细说明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呢?如果不会也不能,那为什么又要硬生生地在红头文件中摔出这么一句话呢?这难道不是政府部门“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管了”,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凸现了对人性的无知和冷血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