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宗教团体是联系信徒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一头联系信徒向政府反映合理的诉求,另头联系政府向信徒传达政府的信息。各级基督教两会组织就是这样的桥梁。在教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个体维权的力量往往有限,这时方可显出组织的力量,需要各级基督教两会组织象慈母护着孩子,努力维护信徒和教会的合法权益。
温州强拆教堂事件已折腾了大半年,信徒们一直在呐喊呼叫,但个体的力量势单力薄,维权效果甚微。可这关键时刻桥梁却断了,事发之地的各级基督教两会组织却集体失声,没有发出维权的声音,不得不说是遗憾。通过温州强拆教堂事件,我们应当认识到当前教会自我维权意识还存在着普遍的缺失。我们应改变观念,增强为教会维权的意识,提升维权的能力。
根据多年参与教会维权的经验,提出两点与大家分享:一敢于维权,二懂得维权。
一、敢于维权
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是指维护教会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我国法律法规所赋予宗教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信仰自由权利、宗教活动权力、各宗教平等权力、民主办教权利、人身权利、宗教财产权利、宗教教育权利等。
当教会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耶稣是极力主张我们维权,甚至警告那些在教会权益受到侵害时无动于衷的人。“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些事你们既不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不作在我身上了。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马太福音 25:45~46】
温州强拆教堂事件发生后,一座座教堂被拆毁,一个个十字架被拉下,护教的弟兄姊妹们被打被抓,因而引起了全国各地基督教会及海外教会的关注,纷纷为他们祷告,为他们发声。连我这个性格柔弱,胆小怕事的人都看不过眼,忍不住还发了几句牢骚。但却还有人装着什么也没看见、什么也没听见,甚至事发之地的各级基督教两会组织至今也不敢发出维权的声音。
也许有人会说,政府是“三拆一改”,拆除违章教堂建筑。是的,教会的确违章建教堂在前,政府强拆违章教堂建筑在后。即使我们可以找出各种违建的理由,但在法律面前一切辩解都是无力的。但即使我们犯了违章的错误,难道就没有维权的理由了吗?错!这是我们很多人维权意识上的误区。要知道,即使一名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国家法律还赋予他辩护权。难道我们就没有权力表达自己合理的诉求,难道我们就没有维权申诉的余地了吗。
从温州强拆教堂事件中,其实我们可以看到,教会有很多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理直气壮的依法维权。我们可以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可以要求政府不要野蛮执法,可以要求政府不要半夜象鬼子进村强拆,可以要求政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选择性执法,可以要求政府给个说法:为什么高速公路旁的十字架要拆、为什么十字架高了要拆、为什么十字架大了要拆,可以要求政府给出强拆十字架的法律依据。
基督教各级两会组织有如聚会堂点的娘家,有如信徒的家长。一个孩子若在学校调皮惹事被老师打了,将他的书本文具毁了,孩子的家长是否不哼一声,装作没看见没听到呢? 不!孩子犯错是犯错一回事,但孩子应有的合法权益必需受到保护,不能因孩子的犯错而剥夺他的一切合法权益,孩子的家长一定会据理力争。
遗憾的是,今天我们这些当家长的不敢作为,看见自己孩子被打流血,看见自己孩子的学习用具被毁,却事不关己地象路人一样瞧热闹。可见我们事发之地各级基督教两会组织还缺乏维权的意识,缺乏维权的胆量。实际上这也是中国教会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
教会需要我们维权,我们没有维权。不是我们不能维权,是我们不敢维权,因而我们顾虑太多,怕得罪人。我们需要改变观念,不要以为维权就是给政府添乱,不要把维权看着是与政府作对,就如有全国政协委员以为投了反对票就是给政府添乱一样。一个健全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正常表达自己合理的诉求,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政府的尊重。今天维护别人的权益,明天才能维护你自己的权益。
主耶稣将教会的重担托付给使徒彼得时,连续三次考问他“你爱我比这些更深吗”。可想只有爱主耶稣胜过爱世界的人,才配做教会的牧养人。所以,当教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的站出来维权,应有秋菊打官司的勇气和执着。“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马太福音 25:40】
教会维权第一招,敢于维权。
二、懂得维权
有了维权的意识,有了维权的胆量,不一定就能维好权,还需懂得如何去维权。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教会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益外,还有政府的宗教政策所规定的政策保障。所以,要为教会维权,一定要熟悉国家颁布的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宗教政策及各部委下发的执行细则。
最近一县民宗局规定,教会不许开办儿童主日学,不准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施洗。教会负责人问我怎么办,我明确告诉她,县民宗局违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对公民作了明确的界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没有年龄大小的限制,不分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既然18岁以下未成年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那么他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民宗局不得进行限制。所以,教会开办儿童主日学、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施洗,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基督教近两千年的传统。
我国宗教政策规定,各宗教一律平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既然中央政府可以给藏传佛教的转世灵童册封,允许活佛一生下来就有佛教信仰,难道基督教就不可以有婴孩洗和儿童主日学了吗!所以我告诉这位同工,法没有禁止的你只管大胆做。
维权,仅知道相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还不够,还需理解“法”的精神,把握相关条款的实质。几年前,某市基督教两会召开常委会,事先没有报市民宗局,因而局长不高兴,要下文宣布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无效。局长征求我的意见,我对他劝阻说,《宗教事务条例》已明确规定,政府宗教部门与宗教团体之间是公共事务管理关系,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宗教团体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的。其章程已明确规定,基督教两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会议,常委会议只要有三分之二的常委出席,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所作出的决议就是有效的,与民宗局批准不批准召开常委会无必然关系。
事后我以此案例与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们交流,可大多数人认为,没有经过民宗局同意召开的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就是无效的。我不由感慨到,我们离“法”还很远。
本人在教会服侍近三十年,为教会的合法权益先后两次上过法庭,一次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还大大小小参予了无数次的维权行动。令我一生最难忘的维权,是2001年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行政复议要求儿子否定老子的决定,可见难度之大。我与我的同工,引政策摆证据顶压力,不屈不绕,历经两年之久,打赢了一场可称之为教科书的经典维权之战。
2001年,我当时所服侍之地的市长办公会议作出决议,撤销1983年政府落实教会教产的文件。理由是,解放前教会的财产是帝国主义的财产,应没收归政府所有,落实给教会是错误的,应由占用单位继续使用。
向政府维权,要求行政复议撤销市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得需过硬的政策依据和历史档案佐证。我们维权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的条件早已成熟,应明确为中国教会所有。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80)83号文件,“外国教会之房地产,凡属于宗教事业使用者,原则上应归中国教会所有”。建设部(1989)512号文件《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原外国教会房产,按中央、国务院规定解放后已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其产权由宗教团体登记”。
教产维权除了要有政策依据外,还需要有政府认可的历史档案证明。教会经过几十年的浩劫,历史档案已荡然无存。同样政府历经文革的灾难,档案资料也零零散散不健全。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在浩瀚的文献资料中终于找到了完整的教产档案。
若哪位同仁也在为教会维权落实历史教产,苦于找不到档案资料,本人在此为你指条路。1973年中美关系解冻,中国政府组织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宗教财产大普查。这次普查相当详细,教产的历史来源,面积大小,地理位置,现占用单位等,记录得清清楚楚。该档案资料完整的保存在所在地政府档案馆里,若本地档案馆找不到,省政府档案馆还有汇总保存。注意的是,各地归档目录有所不同,有的归在统战部目录,有的归在革委会目录中,放点耐心一定能找到。
教会维权第二招,懂得维权。
社会在发展,法治在进步,中国基督教各级两会组织,应紧跟时代的潮流,改变观念,唤醒维权意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宗教政策,履行桥梁作用,敢于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做好信徒的代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