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宗教(指按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的定义为:宗教是基于超越者的概念而对生命的终极意义作出一种解释,并据此来生活的方式。宗教通常包括相信的教义、生活的准则、崇拜的仪式和团体组织。
那么,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至少有以下七个方面:
1,宗教信仰“超越者”,故宗教里所有的人都平等如兄弟姐妹,彼此实践爱德,守望相助。这是宗教的“社会和谐作用”。
2,宗教解释“生命的终极意义”,故宗教对心灵与情绪提供安慰与支持,在宗教信仰中,不断找到新的安全感,不断肯定人生的终极目标与意义。这是宗教的“社会稳定作用”。
3,宗教“以此作为生活的方式”,故宗教不是一套哲理。宗教信仰指导生活。在不同的时代与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宗教以信念与希望支持积极的生活态度。这是宗教的“社会生活作用”。
4,宗教包括相对完整的当信之道(信理),故宗教要求一种全然的信任。宗教追求在怀疑与迷茫之上的信仰与交托。这是宗教的“社会诚信作用”。
5,宗教包括相对严密的准则。宗教一直宣扬这些准则的价值与神圣性。宗教的戒律不仅规范人外在的言行,同时也规范内心。这是宗教的“社会法治作用”。
6,宗教包括丰富的崇拜仪式。宗教崇拜的特点具有群体性、仪式的规范性。在礼仪中,不同的职务彼此服务,并鼓励推己及人,以此为爱德联系,服务社会。这是宗教的“社会服务作用。”
7,宗教还包括“社团结构”,而每一个信徒都参与宗教信仰的团体生活,从中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找到信仰中的人际关系。在团体中,彼此学习,共同成长,并延伸到社会生活中。这是宗教的“社会成长作用”。
但是,当一个宗教在宣扬其超越者缺乏崇高、神圣、至善而俗化时,或者在诠释生命终极意义缺乏整合、理性、目标而幻化时,或者使信仰与生活严重脱节时,或者信而不知其所信、诫而从来无所诫时,或者有繁复礼仪而没有彼此服务与奉献精神时,或者有团体组织而彼此之间勾心斗角、争权夺利时,那么,这些所谓的“宗教之社会作用”,不但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相反只会产生负面和分裂的作用,既给社会带来危害,也损害宗教本身。
所以,宗教要彰显其积极的社会功能与作用,必须先自我净化、自我建设、自我完善,使宗教像宗教,更使宗教成为真实的宗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