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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增:中梵谈判能实现“必要的自由”?路漫漫其修远兮

时间:2017-02-23  来源:Initium Media  作者:邢福增 点击:

天主教香港教区汤汉枢机。 

天主教香港教区汤汉枢机。摄:Gabriel Bouys/AFP

 

 

中梵关系:突破与愿景

天主教香港教区汤汉枢机日前就中梵关系撰文英文版),这是自去年8月他在《公教报》就中国教会与普世教会共融表达意见后,进一步披露中梵商谈的最新进展,并表达他对中国教会的愿景。

汤文指出,中梵就主教任命问题的谈判已有初步成果,可望达成协议。但他也承认,这只不过是双方关系正常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仍要就三个棘手问题持续对话:一、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未来;二、如何处理七名违反教会法的“自选自圣主教”;三、如何促成中国政府承认三十多位地下主教。文末他提出“必要的自由”(essential freedom)与“全部的自由”(complete freedom)的不同考虑,借此回应各界对中梵可能达成协议的忧虑。

综观整篇文章,汤枢机将“主教任命”界定为中梵关系的“核心”问题。回顾中共建国以降的中梵关系,主教任命问题确是其中的分歧所在。按天主教的圣统制,教宗是决定主教人选的最后与最高当局。但由于政治因素,中国天主教会自1958年起,即产生“自选自圣”主教,结果导致中国教会分裂成官方认可的地上教会,及仍与梵方维持关系却不获中国官方承认的地下教会。

 
 

汤枢机相信,现阶段北京愿意容许教宗按天主教教义在任命主教问题上扮演决定性角色,无疑是中梵关系“巨大的进步”。只要教宗的任命权得到确立,那么,涉及现时“自选自圣”分歧中的主教“选举”程序,便可理解为“主教团”的“推荐”。在这个排除了“自选自圣”争议的基础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性质,也由过往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爱国会,改变为“由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同时,中国教会的分裂也有望改善:一方面,“非法主教”因其愿意“悔改”而获教宗“赦免”;另方面,由于没有了“自选自圣”的争议,地下主教与中国政府间的对立关系不复存在,在双方逐步建立的互信上,地下主教被北京承认的难题也可望解决。届时,“一个合法且有权威”,并包括全部合法主教在内的中国天主教会主教团的成立,即意味着“中国天主教会不再有地上和地下两个教会团体分庭抗礼”,而是和解与共融的中国天主教会。

全部自由?还是必要自由?

汤枢机无疑对中梵关系表达了较乐观的预测。细读全文,可见这乐观乃建基于他所形容的核心问题──主教任命──的共识与协议。虽然他也承认上述三个棘手问题的存在,但相信在核心问题获解决的基础上,后续问题也可望妥善处理。针对一些评论指出, 在“中国目前社会环境及政治气候”下,中梵达成的协议,“似乎仍未能显出保障和落实宗教自由的真正迹象”。汤枢机的回应是,即使其他方面的自由,如信仰传播方式、兴办教育、落实教产等仍未落实,但上述限制“并不会对中国天主教会的本质造成威胁与伤害,更不会令中国天主教会不成为天主教”。

汤枢机认为最重要的是,由于“教宗任命地方主教的自由”得以确立,故中梵协议“虽然暂时没有‘全部的自由’,然而却享有‘必要的自由’”。他反问:“难道圣座任命主教的自由,不是‘真正的宗教自由’(true freedom of religion)?”他认为若放弃与北京现在的协议,就是放弃“现在‘必要的自由’”,结果也是“全部自由的丢失”。他语重心长地说:

摆在我们面前的选择是:或者我们现在拥抱“必要的自由”,成为一个不完美然而却是真正的教会,然后在希望中争取“全部的自由”,走向完美的教会;或者我们放弃“必要的自由”,然后一无所有,在希望中等待不知哪一天到来的“全部的自由”。

那么,“中国天主教会应该何去何从?”他认为,按照教会“两权相害取其轻”的伦理原则,当前的协议便是“一目了然”该选择的道路。

爱国与爱教

笔者承认,主教任命是中梵关系半世纪以来的死结,如今有望解开,反映出双方各自的妥协与努力。不过,正因为汤枢机将主教任命界定为核心问题,结果全文便只集中在“点”及由此连成的“线”上,却无视“点”与“线”所置于怎样的“面”之中,淡化或无视了当前中国政教关系的宏观处境,特别是党国对宗教团体与宗教事务的管理体制与控制。

其实,汤枢机也不是完全对中共宗教工作缺乏认识,他在文中也触及“爱国爱教”的课题。他引述消息指出,中国政府对主教人选最大的关心是“爱国”,“祗要人选符合‘爱国’标准,‘爱教’与否不是政府最关切的问题”。这种认知与理解,反映在中梵谈判过程中,中方传递关于“爱国爱教”的底线与立场:所谓“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正是中共多年来争取宗教界加入“爱国统一战线”阵营的一贯原则,借此让宗教界释疑。

汤枢机深信,中梵一旦就主教问题达成协议,正好表明北京政府在天主教政策上的重大改变──只要在“爱国”问题上达标,其他问题都可回归到天主教传统的处理。对此,汤枢机提出了“爱国公民”(patriotic citizens)的概念:一方面,所有地下主教都是爱国的公民典范,过去他们只是因为不接受“自选自圣”而被北京视为“敌对者或不合作者”。如果构成双方关系的死结业已解开,地下主教也能成为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及政策的爱国好公民。另方面,在主教的教导下,中国天主教徒也是“爱国的好公民”,没有意愿“从事政治活动”,故不会威胁政治与社会稳定。换言之,不论是梵蒂冈或是中国天主教会,与中国政府均可在“爱国”问题上达至共识。

“爱国公民”概念,显然是对“爱国爱教”的回应。不过,到底“爱国”与“公民”的关系该如何理解?如果我们同意爱国教育与公民教育根本属于不同范畴,那么只突显“爱国”并以此主导“公民”的身份,那便很容易在“爱国爱教”的口号下,陷入了将国家政权绝对化的“爱国主义”陷阱之中。

查“爱国爱教”是1950年代起中共对宗教界的要求,中共对“爱国”的基本理解是“以服从祖国和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把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开展宗教活动,从事宗教教务以及进行各项活动都要想到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注一)

具体而言,这就是要在“政治上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一定要接受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来摆脱党的领导,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注二)。质言之,“爱国”的标准及具体要求,完全由党国界定,而党国在不同时代,又会按不同的政治任务来为“爱国”赋予不同内容。所谓“爱国公民”,站在中共的角度而言,只不过是对党国的无条件顺服而已。

教会学角度的再思

我们可见,汤枢机也尝试为“爱国公民”建立“教会学角度”(ecclesiological point of view)的基础。他明确指出,中国天主教会的本质是宗教团体,并没有“任何政治性抱负”,“无意代替政治社团来参与和推动中国社会的政治进度”。宗教团体最重要的追求,就是“在中华大地上生活与传播自己的信仰”,“圣座与中国天主教会关心的乃是否有足够的信仰自由空间以实践自己的信仰”。

他指出,圣座任命主教的自由,是“真正的宗教自由”的体现,也是让中国天主教会构成“本质意义上的天主教会”的核心条件。相反,也许现时中国教会在传播信仰方式及兴办教育方面的“自由”,以及落实教产权益方面仍有“缺乏”与“限制”,但这却“不会令中国天主教会不成为天主教”。故此,站在教会学角度,“爱国”与“爱教”便能够建立共识:“爱国”是“爱教”的前提,为了“爱教”必须“爱国”。

教会当然不是政治社团,但这却不代表宗教团体没有其公共责任与使命。中国天主教会如何按本土处境来实践天主教的社会训导,作盐作光,成为时代的先知及社会的酵母,都诚然是本地教会重要的使命,也是教会学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众所周知,中共一直不容许宗教团体在公共议题扮演积极及批判的角色,如果中国天主教会的社会角色,只能按中共设定的政教关系框架来理解,因而未能按天主教教义在维护人性的尊严与人权、关怀社会弱势及伸张公义等课题上,实践社会训导,这是否也是对教会本质的一种扭曲?

当然,笔者也明白在中国的政教处境下,宗教团体在实践社会及公共责任时面对的限制,但是这却不代表我们要因此而淡化甚至否定这种角色。

非政治化“天主教爱国会”

更有趣的是,汤枢机在处理天主教爱国会的问题时,却又企图将这个明显具浓厚政治色彩的爱国宗教团体,作出非政治化的再诠释。他期望随着主教任命达成协议,“自选自圣”便不再成为中梵关系的障碍。爱国会的性质,便可按照2004年修订的《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来理解:“由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一章二条)。他又期望,爱国会的“未来走向”,可专注于“鼓励神长教友为社会公益事业献爱心,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二章六条〔四〕)。

其实,作为天主教的爱国宗教团体,爱国会自1957年成立以来,一直是党国宗教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二章六条〔二〕)的政治任务。理论上,爱国会是“群众组织”,而1980年成立的主教团则为教务机构,在职能上有所不同。但是,实际上,“一会一团”是在统战部及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商讨及决定中国天主教重大事务。因此,汤枢机对爱国会性质的理解,跟中国政治现实间,明显有着重大的落差。即或不存在“自选自圣”的争议,但爱国会与主教团,仍是中国特殊政治环境与政治压力下的产物,为党国的宗教政策服务。一会一团在中国宗教管理体制中的(半)官方性质,并非他所乐观地期许,随着主教任命问题解决后,即能产生重要改变。

除非党国的宗教管理体制能够作出重大的调整,并落实民间组织真正的“自主”,否则,中国天主教会赖以“实践自己的信仰”的“信仰自由空间”,仍是受到重大威胁的;教会的主体仍会受到政治权力的干预及介入。事实上,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提出,要将宗教工作牢牢地置于党的领导,并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工作,中国天主教会要实现民间组织的职能,仍然有很漫长的道路。

职是之故,即或中梵双方真的就主教任命问题达成共识,也并不等于“必要的自由”的充分实现。回避了当前中国政教关系的独特处境,以及党国管理及控制宗教的体制的政治现实,所谓的“必要的自由”肯定是支离破碎的。解决主教任命问题固然值得兴奋,但如果因此而令到“地下教会”在某程度上纳入了党国的宗教管理体制,付上的会是失去(地下)教会的主体与自主性的沉重代价。这也不是真正的和解与共融。如果为了维护教会的主体与自主性,而选择放弃这个支离破碎的“必要的自由”,相信绝不会换来“一无所有”的结果。

末了,笔者想起圣保禄的一段话:“像是待死的,看!我们却活着;像是受惩罚的,却没有被置于死地;像是忧苦的,却常常喜乐;像是贫困的,却使许多人富足;像是一无所有的,却无所不有。”(《格林多后书》六章9下至10)

(邢福增,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院长)

注一:国家宗教事务局编:《爱国主义教程(试用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页362。

注二:《爱国主义教程(试用本)》,页368至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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