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假如出现恶意诽谤或诬告他人的情况,不能让合法的Me Too承担责任,这只是诽谤或诬告者自己犯下违法行为。
随着Me Too运动在中国出现,相关讨论也逐渐走向深入。有一种批评意见是,Me Too运动很可能“误伤无辜”,这是需要提防的。比如网络上流传的一篇文章里用比喻的方式写道:
“一篇在(我的)朋友圈广为流传的文章将对#metoo的反思比喻成‘在一个快要闷死人的房间里,对着去开窗的人说:三思啊,开窗让苍蝇飞进来了怎么办?’嗯,即便一定要用这个在我看来不恰当的比喻,我也想问:(1)警告苍蝇的危险,不对吗?(2)警告苍蝇危险的人,阻止你开窗户了吗?他可能只是想提醒你开了窗户,最好关上纱窗。”
这个“开窗”的比喻可能隐含了一个意思:Me Too运动是外来的,从外部引入中国,以改造中国的。然而我们需要看到,Me Too是鼓励女性(为叙述方便暂略过其他情况)控诉她们受到的性侵害,而正如笔者在《Me Too不符合法治吗?》一文中所写的,这是她们本来就拥有的权利,不是Me Too运动赋予她们的。她们根据美国法律拥有这一权利,根据中国法律也拥有这一权利,Me Too只是鼓励她们行使这一本来潜在可以行使的权利。我们只是把这一现象称呼为Me Too,而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为本身是新事——在此之前也有遭受性侵者控诉侵害的情况。同时,中国的Me Too只是受外部“激发”而产生的,而不是外部“输入”的,例如,一位中国的反性侵者可能对美国Me Too毫无了解,甚至不知道这个词,但我们依然会根据她的行为,把她归入中国Me Too行动者的行列。
一些人把Me Too描述为某种西方出现的激进左派运动,从而担心这影响中国,然而这一定性本身是不准确的。它既不“左派”,也不“激进”。Me Too倡导的是对女性的尊重,而这一诉求本身是横跨左右的。在西方支持Me Too运动的既有左派也有右派,Me Too本身不一定带有意识形态色彩。这是追求合法权利,而不是激进地试图颠覆制度。所以,假如把中国出现的Me Too视为某种“左派”思潮与行为的“引入”甚至“入侵”,这也是一种错误描述。近期在中国出现的Me Too是一种根据中国法律原本潜在可以出现的状态,只是在过去没有被激发出来而已,我们完全可以说它是一场本土运动,而不是外部“输入”或“波及”。
或许值得重复一遍:时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Me Too之前,控诉性侵害也是女性的合法权利,女性也在零星地行使这一权利,只是她们现在更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并不是说她们因为Me Too而突然之间拥有了什么新的权利,从而迫使我们对这一新的状态保持某种警觉,乃至于要考虑设置什么“纱窗”。
接着再来看看所谓“误伤无辜”的问题。通常我们说一场运动“误伤无辜”,前提是该运动本身要为这种“误伤”负责。比如,假设在美国发生了一场合法的民众游行运动,但在运动中,游行者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集体性地打砸抢了一座商店。那么我们可以说发生了“误伤”:运动本身合法,但他们要为违法的打砸抢行为负责。再来看看另一种情况:假如有一些抱着抢劫目的的人混进了游行队伍,然后在与他人无关的情况下,对某个商铺进行了抢劫,那么是这些抢劫者要为此负责,而我们并不能说这场运动本身“误伤无辜”,抢劫者甚至不应该被归入这场运动的行列。
“运动”是一个含义宽泛的词汇。Me Too虽然被称为“运动”,但它并没有统一的领导者、组织和纲领,更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Me Too的性质是不同公民受一种思想相互激励而在一段时期内做出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个体行为,负责任的主体是每一个个体,而不是这场“运动”本身。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有人借机试图通过控诉他人性骚扰、性侵而败坏其名誉,或者使其入狱?从逻辑上说,当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就像抢劫者混入游行队伍的情况一样,正当的Me Too行动者并不为此负责。Me Too主张受害者做出真实的陈述,不主张,更不鼓励人们诽谤、诬告他人,所以它不需要为虚假陈述者负责,甚至虚假陈述者根本就不应该被归入Me Too的行列。不要说这个,即使做出真实陈述的Me Too行动者的不同个体之间,也是彼此不负责任的。
所以,出现恶意诽谤或诬告他人的情况,不能理解为Me Too运动“误伤无辜”,而只是诽谤者或诬告者自己犯下了违法行为。更需要看到的是,这种诽谤和诬告行为普遍地存在于各个犯罪领域,比如人们可以诬告他人盗窃、贪污、放火、投毒、抢劫、绑架,等等等等。从性质上来说,这些诽谤和诬告行为自身具有共性,即试图通过指控他人违法犯罪而损害他人名誉,或者使他人遭受刑事处罚。法律上会将这类行为归在一起来处理,而不会将其与合法行为归在一类来处理。假设现在出现了一起女性编造性侵情节指控或起诉他人的事件,那么我们应该把这一事件与普遍的诽谤或诬告行为归为一类,而不是将其与女性控诉真实的侵害归为一类。这些行为并不属于Me Too(比如想想看,是不是在Me Too之前也会发生这种行为?),因而也不构成对Me Too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任何损害。
那么当出现这些现象时,是不是被指控或起诉者就束手无策了呢?是不是就没有“纱窗”保护他们了呢?绝对不是。法律是一套精密的体系,不要把它想得太“笨”。正是由于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一种历史悠久的现象,所以法律早已设置了相关机制来防范这一领域的风险。世界各国法律都针对诽谤和诬告行为做出了规定。中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即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即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假如甲伪装“受害者”而试图以此诽谤或诬告陷害乙,那么乙马上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法律机制对于被控诉者的保护力是非常强的,比如,即使性侵害属实,但举报者缺乏证据,她也有可能因为对方的报案而被控甚至被判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尽管这在事实上构成了错案)。
所以每一位性侵害的举报者,本身都是背负着巨大的风险的。除了这种法律风险之外,还要看到她们面临的巨大社会压力,在网上遭到的嘲笑和辱骂,父母和配偶(或恋爱对象)的不理解,她们未来的生活也将受到巨大影响。但假如不举报,她们又将一直生活在沉重的阴影之中。不看到这些维权者所面对的极其痛苦的处境,反而把出现概率很小而且性质完全不同的诽谤诬告现象与她们联系在一起,让她们为此负责,或者要求她们而不是制度去防范这种风险,把这种普遍存在于法律领域的风险视为Me Too运动本身的缺陷,进而否定Me Too的正当性,这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逻辑,而且会在客观上加重性侵受害者的心理负担,从而产生不公正的社会后果。
当然如果有兴趣,你也可以关注这一问题,并不是说强迫你必须首先关注Me Too。但在诽谤与诬告行为的防范与惩罚问题上,相关的研究和讨论已经有很多,或许先关注这些研究,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之后再发言,是更为妥当的做法。而且假如你在这样做的时候附带攻击合法的女性维权行为,故意混淆不同性质的事件,那么你就违反了公共讨论应该遵守的理性规则。比如我们可以讨论选举舞弊行为,但如果因此而否定或诋毁选举制度本身,你就会遭到其他公共讨论者的反驳和指责;我们可以讨论“骗保”行为本身,但如果因此而否定或诋毁整个社保制度,你就会遭到其他公共讨论者的反驳和指责。这些反驳和指责属于有理有据的公共辩论,如果你输掉了这样的公共辩论,这并不构成对你的任何“不宽容”甚至“压迫”。
从近期中国发生的社会事实来看,性侵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极为艰难,同时作为权力主导型社会的特征,性骚扰和性侵害弥漫于中国社会,无孔不入。假如不看到这一主要图景,而只是纠结于某种法律本身已经设置了防范机制的所谓“风险”,那无异于在洪水袭来的房间里,对着纱窗上的一块破洞感叹(何况这个“破洞”也可能只是你的臆想)。试图以这种看似“优雅”的姿态介入问题,或许只是反映了现实感的彻底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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