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在线讯】据《福音时报》的报道,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基督教发展迅速,同样在社会转型期间所面临的问题也尤为突出。近日,福音时报就我国的政教关系、宗教立法、如何看待家庭教会、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等一系列有关中国宗教方面的现实问题,对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进行了专访。以下是采访的第二部分:
五、关于教会内部的治理问题
福音时报: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三自体系教会的特点是诸候割据、群龙无首,从而导致各地基督教两会成为权力寻租的舞台,不断出现权力争夺现象,官僚化和科层化越来越严重。家庭教会当中也有教会领袖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您觉得该如何解决三自体系教会和家庭教会面临的这些问题?
刘澎:我认为不管是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都是基督教在中国社会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历史必然性。一种宗教、一个教派,具体到三自教会或家庭教会,能不能存在和发展下去,应该在宗教市场上接受考验。如果一个教会深受信众热爱,那就表明社会需要它,它能满足群众的需求,有存在理由。不管别人承不承认它,它都会存在的。如果一个宗教、一个教派在一个地方办不下去了,那只能说明它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不符合当地群众的要求,它被淘汰是自然的。
从宏观上看,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一个国家也罢,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也罢,宗教的供求是有一定规律的,一定范围内的总人口对宗教的总需求是有限度的。一个地区有一万人,这个地方不可能办一万个教会,一千个也不行,再鼓励也发展不了。但反过来,不鼓励是不是就没有人来办教会了?一定还会有,这是一个社会的客观需求,不是人为的,不允许宗教存在,做不到,不是说禁止就能禁止的了。这就好比在一个地方建一个饭店,有200个客人入住;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建十个饭店的话,每个饭店平均只能入住20个客人;建二十个饭店,大家就都破产了。这个地方的住宿市场有多大,有一定的规律,不能想发展多少饭店就发展多少。但是如果我们把全部的饭店都拆掉,一个都不允许存在,结果就会出现地下接待场所,想住宿的人就会用我们想不到的方式、不愿意看到的方式、不承认的方式寻找住宿场所,解决住宿问题。市场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需求,我们必须承认这点。宗教信仰是一种精神需要,供求也有一定的规律。不允许宗教存在不可能,过多的宗教组织、过多的宗教场所,也存在不下去。至于什么样的宗教组织能够存在下去,应该由宗教市场说了算,由这个地区有信仰需求的人说了算。如果这个地方的群众有这个需求,这个供应就有存在的道理,如果这个地方的供应大于需求,或者说供应是劣质的,就会有其他的产品来取代它。宗教组织要想生存就要靠竞争,接受广大宗教信徒的检验。一旦宗教市场放开了,宗教组织在竞争中就要通过自己提供的宗教服务来取胜,这种服务必须是优质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所以,开放宗教市场是有益于社会的。
宗教市场放开了之后,会不会乱呢?卖假货的、谋财害命的来了这么办?没有关系,开放了宗教市场以后,各种人、各种宗教团体都可能会来,但那些不能和社会相适应的,不能满足信徒群众需要的,内部管理混乱的,丑闻不断的,骗钱骗色的,不遵纪守法的宗教团体自然而然地会在宗教市场中被淘汰。如果一个教会不能以积极的、合法的方式进行竞争,如果某个教会的目的不是为信徒服务,而是另有其它意图的话,就一定会在宗教市场的竞争中被淘汰。它被淘汰出局和国家毫无关系,怨不得任何人,这是它自己本身的问题。不管是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还是什么其他的教会,在宗教市场上大家都是平等的,关键就看你能不能得到信徒的支持,而不是依靠国家,向国家要支持。
国家要坚决停止向任何宗教、任何教派、任何宗教团体提供政治支持、财务支持,同时要完善各种有关宗教的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因为你是某个体系的就可以有特权,你不是某个体系的就应该受到打击。不论你是哪一个宗教、哪一个教派、哪一个宗教团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守法谁就受到保护,谁违法了谁就要受惩罚。政府不应该介入到对于宗教的判断中,你是百分之百的宗教还是百分之五十的宗教?你是邪的,还是有点邪?国家不是宗教裁判所,不具备对宗教进行裁判的宗教权威,国家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的是法律不是教义。一个宗教团体好还是不好,要看它守法还是违法。如果它违法了,用法律制裁就是了。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衡量是非的标准问题。谁跟某某局关系好,谁认识某个局长,谁受过政府打击,谁坐过牢,这些不应该是衡量一个宗教团体好坏的标准,不能作为宗教团体或宗教行动受法律保护或打击的理由。
但到目前为止,某些宗教团体一直受到国家的强力支持,不仅有政治支持,而且有财政支持。对政府来说,官方出面支持某个宗教团体并不明智。国家向某个或某些宗教、教派、宗教团体提供支持的时候,实际就是打击了其它的宗教、教派、宗教团体。因为政府没有办法平等的对待所有的信教者,一碗水端不平,结果只会造成亲一派疏一派,使自己陷入混乱和被动当中。对宗教团体来说,受到支持的教会难脱“官办宗教”的嫌疑,后遗症很多;受到打击的也不一定就会消失,甚至反而可能会因外界刺激发展的更快。结果是国家的钱越花越多,问题与矛盾也越来越多。中外政教关系的历史早已证明,世俗政权试图利用国家权力与财政操纵、控制、影响宗教的做法无一不是短视的、只能为自己制造麻烦。保持政权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好办法是政教分离,同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保证宗教市场的有序竞争。有了完善的宗教立法,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宗教组织受法律保护,不遵守法律的宗教组织和个人,就要受法律的制裁。这样的话,每个宗教组织都会有强大的生存压力,生存就要竞争,竞争不是乱来,也不能乱来。每个宗教、每个教派、每个宗教团体就会竞相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提高自己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用事实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市场竞争要求优胜劣汰,结果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宗教团体为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实现了宗教组织内部的自治自立,受益者是信徒、宗教团体、社会和国家。所以,政教分离与法治是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之道。
关于三自教会内部的权力斗争,以权谋私问题,要从体制和制度安排上找原因。教会内部的权力斗争根本原因是由体制造成的。三自教会在某种意义上是宗教领域内的国企,它是由国家主导、国家支持的一种宗教组织存在模式。这种组织形式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为了反帝爱国的政治需要设计的,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那个时代的印记。但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辩证法讲否定之否定。六十年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这种国企模式的宗教组织形式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已经严重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党和政府与基督教信教群众的关系。所谓“权力寻租”与“群龙无首”,是因为各级三自教会的负责人最主要的考虑点不是如何办好教会,而是如何搞好与管理他、支持他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领导人的关系,只要他把这个关系解决好了,其他的事情都好办,因为他的权力、他的政治支持、财务支持、他的合法性,统统来源于政府而不是信教群众。这就导致了他不可能以群众的感受和需要作为他工作的目标。为了取得权力、保持权力,获得更大的权力,他必须与权力来源者和经济来源者搞好关系。这样一种通过权力、财力控制教会的机制,必然导致三自教会负责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拼命取悦上级。想要掌握权力的人用不着在群众中做见证,用的着的是在权力供应者面前排斥、打败其他的竞争者、挑战者。这是三自教会内部无休止的内部权力斗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一旦在权力斗争中取胜,取得了政府在政治上的信任与支持,教会负责人便可把教会当成自己的私人领地,在教会内部为所欲为,把教会当成“机关”来办,把宗教负责人的职务当成“官”来做。由于得到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认可,各级三自的财务是不受政府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管的。出于对“非法宗教组织”和“境外宗教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斗争的需要,政府宗教部门还必须依靠各级三自领导人,甚至需要让他们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政治资本。作为交换,他们需要做的是在政治上按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意思连续不断的表态和在教会内部对政府意图的贯彻落实。几十年来,由政府宗教管理部门通过三自教会负责人控制教会的模式始终没有改变,三自领导权力不受群众监督造成的专权与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教会内部的各种问题也就在所难免。而政府管理部门衡量各级三自教会领袖的标准主要是从政治上着眼,教会内部的一切都要服从政治需要。一个在政治上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的人,是不会因为其他问题倒台的,至于此人信仰是否虔诚,群众基础如何,教会办的怎么样,则不是政府管理部门要考虑的问题。
上面谈到的这些都是我国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下必然产生的弊端。全世界凡是由国家主导、由政府提供财务支持的教会都存在这样的弊病。我曾访问过西欧国家的教会,德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在德国看到很多教堂历史悠久,辉煌壮丽,但是教堂内没有多少人,门可罗雀,为什么良好的设施,完善的设备,悠久的历史不能吸引信徒呢?就是因为这些教会是国教教会,是宗教里的“国企”,缺乏活力。德国的宗教政策是由国家征收教会税,再将征收来的巨额教会税分配给各级路德教(国教)教会,这些教会的神职人员讲道如何,教会侍奉如何,跟他们的薪水毫无关系。有多少信徒来教会,有多少人听他们讲道,他们拿的钱都一样,衣食无忧。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只是一种形式,群众之所以要交教会税,是因为国家规定了这样的税收政策。
英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英国国会上院里有英国圣公会的大主教,英国圣公会是国教,控制着英国所有古老辉煌的教堂,但圣公会的人数一直在下降,神职人员在减少,教会处于严重的衰退状态。与此同时,非国教的基督教团体却在英国蓬勃发展,充满了活力。英国国家教会的例子说明国家扶持宗教的结果是弱化了宗教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
美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宗教在美国的影响很大,教会很多,许多教派都是源于英国和欧洲大陆的。为什么源于欧洲的宗教在欧洲衰落却在美国兴旺发达?这不是因为美国政府对宗教的支持,恰恰是因为美国实行了比较彻底的政教分离,这个事实说明政府如果长期支持教会,最后的结果一定会弱化教会,降低其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政府如果和宗教分离了,宗教虽然要经受痛苦的考验,但通过市场竞争,最后优秀的宗教团体必定会胜出,胜出的宗教团体一定会对全社会,包括宗教信徒和非宗教信徒作出积极的反馈,使全社会成为该宗教的受益者,宗教内部的腐败与混乱就会最小化,这和实行国教、躺在国家身上依靠政权扶持的宗教恰恰相反。
再看中国的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作为一个群体,有没有权力斗争与谋取私利?有,但不是主要问题,这主要是由权力来源决定的。家庭教会的特点是其创立、发展均与政府无关,教会负责人不是政府任命的,其权力来源与经济支持完全来自信徒,如果信教群众不满意,家庭教会领导人就会立刻失去支持,教会立刻不复存在。因此,无法依赖政府只能依靠群众的家庭教会,其着眼点不是如何取悦上级,而是如何满足信徒群众的要求。在家庭教会本身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的大背景下,保持生存的关键是能否得到群众长期的、自觉自愿的支持。如果有人在家庭教会内部搞权力斗争、谋取私利,必然影响教会的生存,最终只能被群众抛弃。在财务管理上,过去某些教会在政府高压下为了安全而采取的家长式独裁式的个人管理方式,已经不可能为今天的教徒所接受。家庭教会内部目前普遍实行的是由教徒代表参与教会管理的透明度较高的民主治理模式。一个家庭教会如果是以欺骗群众谋取私利为目的,即使出现了,在实践中也无法维持。
比较了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宗教团体之后,可以看出,国家只有改变对宗教的管理体制,严格实行政教分离、开放宗教市场,完善宗教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宗教团体内部的问题。一旦国家停止对所有宗教团体,所有教派的政治、经济支持,宗教团体为了生存,必然会进行严格的内部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吸引信徒群众,提高宗教团体的竞争力,才能保证其在宗教市场上的存在。不管是三自的还是家庭的,还是什么其他派别的教会,能不能办下去,办的好不好,只能看你讲道讲得好不好,内部治理是不是民主、廉洁,符合教义,能不能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如果这几条都做到了,教会就能会健康地发展,教会内部就不会乱象丛生,权力斗争、营私舞弊的腐败现象就难以滋生。
换句话说,我们要让天主的归天主,凯撒的归凯撒,让宗教回归宗教,卸下教会身上过多的政治承载,让宗教在宗教市场上接受宗教信仰者的检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接受法律的规范,这是治理宗教内部混乱的根本办法,也是广大信教群众的共同愿望。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功经验表明,中国宗教领域里的问题,包括宗教管理体制问题,三自教会问题,家庭教会问题,都必须用改革的思路,通过改革开放,完善法治来解决。任何拒绝改革、因循守旧、维护旧体制的做法,无论有多少理由,下多大功夫,都不可能解决中国宗教领域中的问题。对教会而言,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只是现阶段社会的产物,未来谁能在中国得到发展,必须经过宗教市场的考验,必须符合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必须依靠自己的表现。
六、宗教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
福音时报:现在中国大多数民众的温饱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但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不公的急剧加深,精神信仰和心理状况出现了严重的饥渴和失衡,您认为在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当中,宗教可发挥怎样的作用?
刘澎:去年我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最缺少的是什么?是信仰!中国在精神与道德方面出了大问题,今天的中国之所以有各种令人发指、匪夷所思的乱象,之所以正气不张、各种丑恶现象丛生不断,不是因为穷、没有钱,而是因为失去了信仰!中国尽管在物质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物质的繁荣无论如何不能代替精神与信仰的缺失。
针对这种状况,党在处理信仰问题时可以把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分开,把党对党员的信仰要求与普通人的信仰标准分开。党要做的是教育党员有自己的政治信仰,每个公民个人也可以有自己的信仰。如果中共在个人信仰层面上放开,把宗教作为个人私事对待,党就会实现与各宗教在意识形态上的和解,各种宗教就可无障碍地与党合作,协助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党会因此而获得国内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世界各地不同宗教信仰的中华儿女广泛的认同与赞赏。个人有了信仰支柱,特别是宗教信仰,就会重塑道德底线,国民素质就能在整体上提高。
宗教放开之后,国家应该允许多种宗教并存,不搞政教合一、不设国教。由于多种宗教同时发展,宗教间的竞争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一种宗教成为国教。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宗教在中国必定是多元化的,个人的宗教信仰选择是多样的、分散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者和维护者,国家应允许宗教在法律范围内竞争、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对各种精神信仰产品的自由选择。
此外,党可以把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的责任和精神产品的供应作为私人事务交还给宗教(如同中国古代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个人的道德教化由宗教承担,行为由国家依据法律制约规范,改变党作为最大的精神信仰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如果上述目标能够实现,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精神与物质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将会得到极大的缓解。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宗教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对人有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作用,但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唯一途径,我们应该使用各种方法治理社会。法制是从外部对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宗教是从内部让人自律,提高人在信仰上、精神上的追求,让人自觉地遵守法律,减少社会冲突。如果没有法律,宗教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宗教只有法律,法律没有价值观的支持,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宗教和法律不可偏废。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有法律,更要有宗教,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关联的,不可单纯的强调一个而否定另一个。社会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综合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因素是经过整合后同时发挥作用的,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略更不能否认宗教的价值。宗教,作为许多人的一种信仰体系与精神支柱,在社会转型时期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