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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艾明:体制教会与自由教会:问题、危机和可能的出路

时间:2013-03-06  来源:共识网  作者:王艾明 点击:

 

第一章 导言
 
  基督教,无论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还是作为现代文明所依赖的价值、理念和法则的基础和来源,都堪称为世界历史的主导精神存在。若仅就目前全世界基督徒的数量和在全人类总人口的比重来看,民众的精神、价值和情感世界所受的基督信仰的影响也是有史以来最明显的。根据2001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基督教百科全书》:“就20世纪而言,基督教的发展早就令人吃惊地超出先前所有的预期。可以确定的是,世界基督徒的总人数出现了巨大的量的增长,从公元1900年的5亿5千800万到公元2000年的20亿。同样可以确定的还有,自1900年以来,基督教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宗教在所谓的第三世界,特别是非洲,已经被大规模地接纳。在第三个新千年来临之际,20多亿所有种类的基督徒已经占了世界总人口的33.0%之多。整个20世纪,事实上,基督信仰(Christianity)已经成为人类历史上传播最广泛和最具普世性的宗教了。可以说今天地球上有人居住的国家里都有基督徒和有组织的教会。因此,现在可以说,教会的普世性(oikumene),就其字义而言,真正实现了它的含义:凡是有人居住的地方,它都存在。
 
  就中国而言,我们惊叹于目前几乎所有阶层都出现基督教信仰人群,若可以做进一步的观察,就一定会意识到错综复杂的表象背后所存在的严格的有序的可分类的类别存在。这是令我们明白为什么同为基督教的各种团体或社团始终存在着,趋同而不归一或者趋异而不变异等特殊的现象得以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就中国基督教而言,目前的事实,无论是经验类的观察所得,还是印象类的感受所获,不可否认的应该是,中国目前同时存在着两类教会组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基督教组织,即“两会”系统的教会(神学院校、教堂、圣职组织、各样圣事及其规范等)和被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界定为“私设聚会点”(即日常口语所言的“家庭教会”)系统的教会。
 
  从西方宣教学研究来看,中国目前的基督教形态被分成四种:第一种为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TSPM)和中国基督教协会(CCC)这一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主导型的组织体系中登记注册的教会。就其信徒崇拜和宣信形态而言,除了极少数例外,大部分属于福音派传统,5.5万多教堂主要是在城镇里,有登记组织系统自己的神学院和圣经学校或培训中心培养出来的专职牧师和传道人牧养。第二类是被称之为聚会点的教会形态。这一教会类型主要是第一类的延伸,并依附于其系统。主要特征是有平信徒自理,遍布广大郊区和社区。第三类是未登记的家庭教会,他们在家里或写字间等,主要是城市新兴教会。第四类是在广袤乡村里的农村教会,是否登记或者获得当地政府承认不是重要问题,他们与城市里的有组织的“三自”教会和非登记教会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当地政府对他们也是知道的。这一类教会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受过正规神学教育的负责人,信徒们也无法辨别其信仰和宣讲是否为纯正或异端。这样的事实虽然存在多年,但今天依然还是构成足够引起国际关注和忧虑的核心问题之一,因为中国走向法治国家和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国的趋势可能要改变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的以西方基督宗教的价值观和法律原则为主导的现行国际秩序。或者换一个明确的理解方式,人权、宗教自由和法治国家等,依然是中国与世界现行秩序之间的误解或冲突所面临的可能的核心问题。其中,基督宗教的天主教和新教诸宗就是我们亲自见证或生存于斯的实际议题。
 
  本文的主题是,就基督教新教而言,“两会”教会(或曰中国教会、“三自”教会、官办教会、登记教会等等)和非“两会”教会(或曰“家庭教会”、“非登记教会”、“私设聚会点”等等),是否应该有一个神学解释学的分析和理解,然后,我们是否可以寻求出一个比较适宜的解决方案,使得目前的紧张关系获得解除,并在一个特定的平台上获得和解。本人认为,应该存在这样的一条可能的路径。解决的路径可能多种多样,神学解释学的视野中,教会教义学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参照。
 
  我的具体论证步骤是,将“体制教会”(Magisterial Church)和“自由教会”(Free Church)引入我的分析中,并从教会教义学传统中,引入国家与教会、法律与信仰、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范畴,以期寻找到冲突和趋异的两大系统最终走向和解的有效路径。
 
  最后的结论是,益国、益民、益教的唯一路径,就是重建历史教会的宗派传统及其教义和教制。
 
  第二章 概念、问题与形态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就各种术语和概念做出相应的分析和界定,以便我们可以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能够进行明晰的理解和解释。其次,我们还需要进行具体的现实观察与分析,将我们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放在Sitz im Leben中(即政府、社会和伦理体系所构成的框架内)做关系分析。最后,就我们的基本问题所存在的解决方案做出设计和预测。
 
  “体制教会”这一概念目前尚未获得中国和世界华人教会学术界的认可,但是,在西方教会史上却早已成为一种特定的既存概念;“体制”作为一个限定词用来界定宗教改革时期以路德、慈温理和加尔文为主导的改教事业,即“体制型改教”,在基督教教义神学中,也将之与承传中古教会的神治政体(Theocracy)政制模式中的政教关系形态相连,即,基督教世界帝国(Christendom)。因此,作为上帝公义秩序维护者的国家,其本质上具有神圣性,因而,必须帮助教会去传达神圣的恩典。新教教会传统创立之初,改教家们基本上是持有这样的理念。
 
  “自由教会”(Free Church)同样也存在于西方神学传统中,用以描述与前者不同,或对立、或相斥的基督教信仰群体或团体。从历史神学的层面来看,“自由教会”作为一个特定的神学术语,源自1843年一位名叫Thomas Chalmers的牧师,与其他474位志同道合的会众一起宣布脱离苏格兰教会(Church of Scotland),建立“自由教会”。其神学的特征是拒绝一切来自政府的控制、资助和关联。1892年,英国几大不从国教派(Non-conformists)系统开始接受这个术语,并将长老会、公理会、浸信会、卫理公会等联合起来,成立“全国自由教会协会”(National Free Church Council)。至此,在历史教会史上,继国家教会、民族教会(National Church)或属地教会 (Territorial Church)之后,从外在形态上,又一种新型的教会形态出现在西方历史上。与国家教会(State Church)如英国圣公会对比来看,这种教会组织完全脱离与政府的一切关联,其教职成员不再享有国家津贴、政府任命、民政权威等,而是彻底取决于教会成员的民主选择和自治。
 
  就神学及其教会信仰表述而言,“自由教会”显然包含几大宗派和许多小教派。在现代法治政体中,以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为守法尽责之特征,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源自近代脱离国家教会的众多自由教会。
 
  那么,如何才使得政府免于对在人事、财务和政治关系等方面脱离政府直接控制或特权化照顾的教会所可能产生的疑虑、担忧和误解?历史地看,“自由教会”最初是特指完全回避一切与政治、国家、政府等有一切关联的重洗礼教派(Anabaptists),后来,这一教派的理念、价值取向和政教关系模式逐步涵盖了许多与“体制型改教”相异的教会组织机构和理念,即激进改教(Radical Reformation)。像后来的门诺宗、浸礼宗、弟兄会、贵格会和圣洁运动、五旬节教派和灵恩运动诸派等等,皆在神学理念、敬拜礼仪,特别是在政教关系的理解上有别于信义宗、归正宗和圣公宗等。尽管加尔文主义的影响通过清教主义(Puritanism)深刻地作用于后来三个世纪的自由教会各大传统,加尔文本身与路德一样,承传了圣奥古斯丁、圣安布罗修和英诺森三世等的基督教世界帝国理念和原则,将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界定在全能上帝的普世创造和神圣眷顾(Divine Providence)之下,因而确定了世俗政府对真理和公义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根据Ernst Troeltsch 和S. Mark Heim等人的研究,我们可以将西方教会史上的“自由教会”划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类型,特指一切放弃或拒绝任何国家宗教或国家教会的信仰团体之原则。据此,真正的教会必须是“信徒们的教会”,即,明确蒙召决志,灵性生命明晰,发自内在属灵愿望的众弟兄姊妹们的团契而组成的教会。显然,这一重要的神学理念是源自宗教改革时期瑞士苏黎世的重洗礼教派,后来屡经迫害,以门诺会、弟兄会和浸信会等教派形式延传下来。若从基督信仰史的演化过程来看,宗教改革之前的威克里夫思想、胡斯运动和韦尔度教派(Waldensians)等皆可被视为这一教会理念的先导。被称为激进改教派的重洗礼教派坚称真正的教会应该是在世俗的政权内的志愿者的灵性团契,而非因着非灵性的欲求和需要组成的政治团体。这一传统对后世的最大影响与苏黎世的改教家慈温理之理性的人文主义的政教关系原则有直接的关联。慈温理受教于巴塞尔大学的神学背景中,伊拉斯姆的意志自由论理念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加尔文推动了慈温理之后的瑞士改教事业,他关于有效救赎论的教义等预定论系统,通过其学生和追随者而变成了后来的清教主义理念。于是,信徒的教会(Believers‘ Church)一下子就突破了早期重洗礼教派避世的圣洁小团契的圈子,而成为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之后,整个西方世界基督教的最新景观。
 
  尽管后来的体制型教会,如信义宗、归正宗(长老会)、圣公宗、卫理公会等依然与罗马公教会一样,实施婴儿洗礼,但是,在处理政教关系方面,信徒的角色和作用还是被极大地加以确认。这是加尔文主义对路德改教事业的继承和发展。这里面涉及一整套制度化的设计和安排,目的依然是防止教会进入两个极端,即或者完全受制于世俗的政权,或者完全由平信徒自行决定何为解释信仰的标准。
 
总之,在这一类型的“自由教会”里,美国历史的实践表明,清教主义将加尔文主义的基本教义以法律和制度的方式在北美特定的政治、社会和精神氛围中加以实施,从而形成了政教分离的历史格局,进而为民主、自治和宪政奠定了现实基础。可以说,美国所有的宗派,包括历史教会的主流宗派在这个意义上都是“自由教会”。
 
  第二种类型,特指在英国19世纪一切有别于英格兰和苏格兰国家教会的那些独立教派形态。主要是在政治和财政方面,完全由信徒自愿奉献和民主自治,不依赖政府的优惠保障和诸般特权。严格地说,法国大革命之后严格实施政教分离的法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89;1791)等反过来对英国的宪政和法治下的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原则,也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这样的大背景中,国家教会日趋机构化和衙门化,以悔改、重生和蒙召为灵性追求的清教主义精神再一次使得英国新教教会出现新的教会形态。需要我们注意的倒是,在英国和美国历史上,脱离国家政治上和财务上管控与扶持,而又如何在法律和公共事务赢得政府和公众的敬意与信任,将是一个巨大的教义神学、伦理神学和法哲学的研究议题。这一议题的研究直接有益于中国未来的非体制型教会的合法性存在和发展。
 
  第三种类型是在更广阔的范围里兼顾上述两种形态,同时又有别于欧洲的体制型教会。即,以公民社会的自治体存在于社会中,同时,以信徒的团契去承担起体制教会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加尔文主义传统对世俗世界的责任和使命。这就是说,以信徒为本的自治团契是这一类型自由教会的基本特征,而非在神学上排斥大公教会的信经、教义传承等。这一类教会最具特征的是以会众制的联席会议形态,即将长老制与公理制联系起来,使得以个人魅力为主体单纯的巨型教堂(Mega-church)独立教制变成全体信众的聚集式,在教义解释、圣职授受、圣礼和教纪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加尔文主义的议会民主议决式,而非俱乐部式、家族式或超凡的个人灵恩式为教会信仰的主导结构。
 
  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在过去的两千年里一直此起彼伏地相互依存,就是因为它们都同一个渊源,即自早期教父时期就被认定的教会的普世性本质。随着19世纪大规模的差传运动而蓬勃兴起的中国基督教新教,表面上各样圣工完全超越了教会教义学的种种界定,但其深层次依然存在着神学的、政治学的和伦理学的差异和独特性。而政治学的特殊性,往往最容易被海外神学家和教会史学家的研究和观察所注意到。
 
  体制型教会,就其基本教义规定而言,自381年第二次大公会义开始,经由基督教世界帝国的一千年,通过宗教改革,成功地获得范式转换。1517年至今,世界精神、政治和伦理秩序,完全以基督信仰为中轴,历经艰险和灾变而逐步重新建立。其中,人类精神的生命力也从未中断过顽强的探索和建造,各种以人本为核心的思潮、哲学和主张,以个人、政党和政府等不同的形态,力求实施对真理的解释权及其在主导秩序中的主导权。最具实证的就是源自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近代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过程中出现的共产主义理念和体系,变成了与宗教改革之后出现的新教教义界定下的西方国家秩序一道勇敢竞争的真理诠释者。因此,体制教会的圣礼性,如同其汉译奇妙地隐含之义一样,就其实存性(subsistantia)意义而言,承担起启示层面的规范和秩序的作用。这是欧洲背景中的“自由教会”所不具备的理念和力量。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体制教会极易陷入世俗的诱惑,这样,自由教会的圣洁化内倾型则起到制约和平衡作用。这里的神学诠释便是路德揭示的律法-福音范式和由巴特所强调的加尔文之福音-律法范式。我们若能够站在历史神学研究的学术高度,就能够更加客观地从作为这一历史进程大背景的宗教改革、反宗教改革及其中的体制型改教、激进改教和公教会改革(Catholic Reformation)等共同组成的波澜壮阔的历史潮流中寻找到理解人类精神和信仰变迁的轨迹和规则。
 
  若中国教会在演化的过程中,真正出现体制型教会,那么,就必须具有神学的基本要素。具体地看,首先,就必须确立律法和福音乃是全部圣经启示的奥秘,因此,国家的法律以公平、正义和权利保障为原则,理应成为教会信仰的重要组成。即教会成员在公民责任和道德操守上要成为非信徒的典范,而不是因着国宗局等行政部门的权力使然。一旦出现真正的体制教会,国宗局的作用将会出现根本性的转折,即一切体制教会的圣工、人事、经济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汇入国家的精神和行政秩序,无需宗教干部以其个人的觉悟、责任和操守去界定、恩准或决断。
 
  建立体制型教会的神学基础,必须将教会信仰规范严格纳入历史教会的教义传统,即以制度的形式,将前7次普世教会的大公会议所通过的教理、教义和教规界定为中国教会的信仰基础,将路德改教所奠定的新教教会的基本原则,变成中国教会的神学原则。这样的界定,会使得中国教会中的主流教会,或体制型教会最终成为国家政治、精神和伦理秩序中的重要支柱。那时,在一个公民社会与宪政法治的中国,体制教会自主地产生积极的作用,承担起维护中国社会高尚和纯洁的法统之重任。
 
  加尔文传统坚信,在上帝的创造和救赎的历史中,国家与教会都是上帝施予其恩典的有效工具。因此,国家的蒙福性以其独特的方式维护着人间基本的公平与正义。任何以宗教信仰的名义违背法律,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举,都不符合基督信仰的恩典论教义,而国家以政府的具体形式,必定要以法律手段去约束和制裁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从神学上看,体制教会将法律与福音的真理一同连接起来,从而开创了辉煌的西方文明,尽管在这漫长的过程中,时常出现惊涛骇浪,或暗礁浅滩,但终于成为今日人类最通行的价值系统和真理系统。
 
  如何研究未来的中国教会在体制型教会方面可能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最初的一步一定将是澄清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的概念。从神学视野来看,中国文化中的“法”自汉朝董仲舒以降,本质上是最高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整个庞大的儒家学说以伦理的力量维系着这一法统。而基督信仰中的“法”,自381年第二次大公会议,使得“福音的真理”与之完全连接。自圣安布罗修开始,自然法理念开始成为罗马法的基础。这就是说,道德领域里的自然法这一古典希腊的哲学理念通过永恒法而成为教会信仰教义中的核心教义。旧约启示中的十诫,先知传统中的警告、劝解和规条,进一步地成为犹太民族的行为举止规范。新约时期,初期教会将罪与法的关系通过恩典加以诠释,从而使得“法”的概念具有上帝的话语这样的内在性。
 
  但是,如何避免法利赛式的法律观呢?新约启示通过十字架上的救赎彰显出爱的力量,因此,使徒保罗的警言成为后世至今整个基督信仰世界理解法与恩典的基本诠释结构。
 
  简言之,中国教会就整体概念而言,必须系统地思考和研究如何将圣经启示中的道德的自然律,通过公义与恩典,在体制教会和一切形态的非体制教会的教义和教制界定上做出规定。这样,伦理学层面的诸般规章制度才能够真正具有约束性。否则,各种文案做得再美轮美奂,在实际操作层面,始终形同虚设而成为摆设而已。
 
  若我们可以从教义神学的层面做一个简单的透视,一个重要的教义其实可以被视为在历史教会的坚韧和具有生命活力的诸般模式背后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就是圣约(Divine Covenant)的理念。作为一个重要的教义,圣约是体制教会与自由教会的统一性基础和理念,它决定了蒙召的子民们以其独特的方式去承担神圣的使命,并以不同的形态去见证真理和启示。
 
  近代以来,欧洲体制教会在建立世俗秩序和法律权威的过程中,在两个极端中走出了一条合理性的路径,今日我们称之为宪政。其中的精神渊源就基督教神学思考来看,明显具有实在性的价值实现,即源自旧约,特别是五经的妥拉(Torah)和贯穿整个希伯来民信仰世界的弥赛亚盼望。这是今日世界秩序背后的永恒不变的道,或曰真理。围绕着这一真理的解释及其实践,构成了整个人类文明演化史。基督教神学便是以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术语,对这一启示性的真理做出持续不间断的解释和规定。从教会信仰的层面来看,我们将之称为信经、信纲和教义问答,或教义神学、伦理神学等等。
 
  未来的中国教会若能够在圣约这一信念中有所建造,最初的一步就是从路德和加尔文所奠定的律法-福音-律法之范式基础上,构筑符合中国教会的话语系统,最终影响和参与中国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章 体制教会与自由教会在中国

  3.1.观察与描述:关系形态和判断模式
 
  在目前的中国,各级行政部门以“属地管理”原则实质上进行宗教事务的管理。这样的管理在基督教方面,以建立二级行会模式,即“两会”机构,具体地涉及各级人事、财务、外事等行政事务,也同时涉及诸如教会的按牧、培训等教会事务。因着国家现行政体结构,每一级宗教管理部门仅需隶属同一级党政组织,无需垂直受制于上一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指导”的角色和功能也同样存在于每一级政府行政部门所管辖的各级“两会”之间。这就是说,各级“两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各级“两会”所有的行政职务皆产生于各级宗教管理部门。这样,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干部的素质、理念、胸襟和人格取向等皆决定于各级“两会”所有负责人的相应品位和素质。因此,从外观上看,国宗局严格管理五大宗教,并选择其中的人作为享有执政党和中央政府认可和礼遇的宗教领袖,这样的规范在现行政治体制内具有政治和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隐藏的问题和危机也处处可见,这就是,如何防范个别实权位置上的官员人以执政党和国家的名义,其实是按照其个人的标准和需要决定国家的合法性。一个值得注意的指标就是,宗教界所谓的代表人士是对信徒和国家负责,还是以潜规则只对官员个人负责?宗教界的大量问题,包括国际形象和联系,背后从现行管理体制上看,根本还在国宗局业务司负责人的素质、德行、理想和责任等的确定和诠释之标准。同样,管理国宗局业务司的机制,若能够有效地实施监督、制约和领导,至少可以减低潜规则主导日常工作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源自农耕文明时期的伦理,也因其有效于维系执政党的绝对权威而实质地作用于现行宗教事务管理格局中。这样的伦理核心是效忠和仆从式,而不是工业文明时期的持受法律、权利保障和有限责任。
 
  至少五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同时存在于现行的关系模式中:
 
  第一种类型: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型
 
  执政党坚信其形于西方近代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之基本理念的真理性,因其无神论的信仰以执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和宪法大纲而成为主导性的、绝对的体制支柱。围绕于此,党、政、军、公、检、法、科、教、文、卫等一切国家行政,形成了一整套国家结构性系统,彻底贯彻和保证执政党之绝对权威;在绝对的权威系统中,每一个子单元都绝对地形成对系统之内所辖事务的绝对权威,于是,绝对唯上和绝对执行上方政策、指令和精神,成为一种军事化绝对权力系统的政治学特征。而在宗教事务上,只表现为三层决策、授权、督查和执行功能系统,即执政党依据其生存论意义的理解,无论是历史性的,还是短期性的,一切都依赖于执政党最高权力团体的平均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决定路线和政策;政府以其庞大的官僚集团逐级布置,纳入日常行政事务来实施最高领导集团的最高意志和理念。涉及宗教事务,则通过代理人集团,即被纳入“人民团体”范畴内的“爱国宗教组织”。在基督教方面,就是“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业内简称“两会”。
 
  若从政治形态学来看,目前中国执政党主导意识形态与国家行政之间的形态关系,非常类似于公元381~1555年欧洲政教关系史上的“基督教世界帝国”体系。而中国五级行政体系中的宗教事务部门则以政府部门来执行民事权力和责任,并绝对服从于执政党确定的国家意识形态之权威。因此,关于现行中国政教关系的任何思考,都必须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确实的现实构成。
 
  整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慎而又慎,就在于这一巨大而严密的政治体制是西方启蒙运动、工业革命中力量重组中新兴的政治信仰体系,以无神论、科学理性、推翻和对抗既存法统的暴力革命去取代西方古老的价值传统的基督教世界秩序为现实信念和信仰。同时,因着近代内乱外患的民族危机而萌发强烈的民族主义,直接指向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等,而更加具有民族理想的悲壮性、崇高性和彼岸性。其中的合理性因具有subsistentia的作用而依然体现出相当的现实性。因此,必须思考和研究,为何这一政治体制在近代史中积累下来的诸多问题由无神论的西方思想者在中国的信奉者和追随者所完成,才能够帮助我们认清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并完成了沉重历史使命的政治体制模式萌芽、实验、成长和实现。
 
  究竟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政治、伦理及精神因素使得政治体制改革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紧迫使命?究竟如何界定在宗教事务管理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之本质、方向、目标、任务和基本问题?从近代史来看,立宪派和革命派之理念可谓两大块面,凸显出两大价值和理想系统的实验,其中立宪派由君主立宪到五权立宪,再到台、港、澳、新等现行华人主导的宪政政体,历经交错起伏的历史变迁和内外交困与国际大震荡。而革命派则由国民党的中华民国的三阶段体系和共产党的“解放全中国,建立人民政权”的无产阶级专政而形成两大历史性的政治试验,结果,后者以红色暴力一揽子结束了近百年的救亡图存的革命和改良、宪政和专政等注重主义、理想、价值体系和各类势力在中国大舞台上的存在和基础。
 
  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存在于一切青春时期的理念和理想系统之中。当这一平衡被打破后,种种危机和矛盾将逐步地出现和积累,上升为新的理念和力量。如国家财政和纳税人之税费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之定义,则显示出不同政治体制的基本执政理念的不同本质、方向、目的和使命,并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法律的、伦理的和意识形态的本质界定。就宗教事务管理而言,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即所谓的中国的法统中所包含的道统,决定了政府官员与宗教组织的实权人物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这个“关系”其实就是以传统的惯例、习俗和道德范畴所形成的有效的具有工具理性的默契,去取代成文法和执政党原初形成于西方希伯来-希腊文明、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时期的共产主义理论体系。
 
  以上是对第一种类型的政治体制所固有的价值体系在基督教教会信仰层面的界定、分析和解释。若对第一种类型的认知失去历史的、社会学的、经济的和伦理的等知识学视野的研究、思考和定义,任何关于中国的政教关系的理解都会失之偏颇。
 
  第一种类型表明,基督教,无论是政府体制内的教会组织,还是之外的团契、团体和教会,都应该思考,为什么无神论的马列主义者们,以信仰的方式和力量,在诠释着绝对真理和终极盼望,并为此制定全新的哲学、法学和伦理学等系统,以显示其具有宗教信仰的绝对性和真理性?
 
  第二种类型:来自中国知识界,特别是以海外留学生阶层为主的基督徒所形成的正在成长着的信仰群体
 
  其中在神学立场和持守上,正在出现“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的形态差异,而非就其与政府的政治立场和利益形成差异或关联与否而言。
 
  这就是说,原本“体制教会”特指公元381年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即第二次普世公会议所建立的国家与教会的信仰模式,包括信经作为教会信仰却具有帝国法律的神圣性和绝对性。因此“体制教会”也是信经教会 (Creedal Church),享有国家的司法最高权威,世俗的全部公义、伦理和美善的依据之本源,并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道德的和秩序的规范、准则和标准。因此,“体制教会”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指国家教会,因为世俗政权的全部精神、道义和法律的基础都是教会信仰在世俗各领域的显现和规定。即使是后来宗教观改革时期,欧洲各民族国家变成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教会信仰依然是其内在秩序和主导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大量的海归基督徒们,坚信教会信仰将有益于中华民族的兴盛、发展和强大。
 
  因此,我们分析中国大陆的“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时,需要注意到一个特殊的现象,即,“体制教会”似乎特指政府全权管理的“两会”(或“三自教会”),而“自由教会”则指体制外的,即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国家宗教事务局管辖之外的众多教会组织(或家庭教会、“非三自”教会、未登记教会等)。其实,这里有一个解释学意义上的特殊问题,即按照历史教会的定义,体制教会应该是国家法律体系、伦理规范和世俗秩序的基础和结构,并积极参与对国家世俗事务的承担和协助;而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教会则更多地脱离国家的政治秩序和责任分担,进入信徒内心的寂静和敬虔。
 
  然而,事实却呈现出一幅极其令人惊奇的景象,即大量的海归基督徒团契以外形的“自由教会”表现,而实质上矢志承传着历史教会的传统和宗派原则,进而已经出现了神学理念和教会传统中的主流型体制教会范式。在政治学层面来看,这些“三自”体制之外以知识人士、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信徒,正逐步取代农村广大信徒而成为非体制教会之代表或象征。就海外华人教会而言,1979年前的华人教会基本上以港台留学生为主;1980年代开始中国大陆第一、二、三波留学、移居、回归的大陆华人群体中出现的教会正在构成新的传教群体。200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高中毕业生留学群体,将预示着未来熟悉西方政教关系和西方文明秩序中基督信仰因素的华人群体的信仰取向。
 
  第三种类型:价值体系中的体制与非体制的关系形态
 
  以乡村非体制教会为主体,呈现出自治、自主和自养的非传统教会的信仰群体。严格地说,这一类以自由传道人为主的信仰团体,远非教义学定义的“自由教会”,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混合着许多民间信仰的因素。诚然,大量的乡村教会中,也有许多圣经启示型、灵恩主义、小团契等类型的教会组织和群体,但是,就其圣职阶层的纪律约束和教义规范来看,价值体系坐标含糊不清所造成的现象比比皆是。
 
  乡村政权,作为一个重要的中国农村课题,一直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现实课题。就基督教而言,体制教会在乡村若仅仅通过“两会”实施政权的管理机制,则基本上无法在牧养方面承担起体制教会的教义、伦理和政治学等源自圣而公之教会的基本责任。
 
  基本的问题由此出现:
 
  a.如何正确地界定和解释1949年前传教运动以教派为背景的本土福音群体?
 
  b.如何以符合教会传统和神学政治学基本原则的标准去鉴别和解释混杂着本土传统理念的民间信仰群体?
 
  总之,敬虔、神秘、群体的量的规模和力量,始终是两千多年来教会的基础和外在事实存在,由此,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麦稗相杂、异端和正统同时存在和竞争等等现象都普遍地在中国大陆广袤无际的乡村地区存在并发展着。
 
  第四种类型:非位格上帝信仰和非教会本质的信仰群体所包含的不同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大量的学术精英将源自近代改教实验和实践并构成现代人类文明内结构的基本价值和理念,视为其基督教信仰的合理性依据和原因而结成自由教会团契。这样的信仰群体正在以历史性的规模迅速成长起来,正逐步成为印象中的愚昧、迷信、底层为基督教信仰基础群体的强大替代阶层。
 
这一精神实体从analogiae entis 解释层面表现为激进改教传统中的“自由教会”。其理性的、人文主义的、政治学的和科技理性的立场,冲击着圣礼性的、信经型的体制教会及其固有的利益关联体。
 
  从目前中国大陆的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来看,这一类的现象两个方面都明显地存在着。就体制教会而言,位格上帝的绝对诫命早已被宗教事务局业务司的主管之个人意图、人格倾向、品格等次和私人好恶所实质上地取代。诚然我们在日常圣工方面,常常会遇到优秀的品格高尚的宗教干部,但是,不可否认一旦“两会组织”出现内讧、倾轧和谤言猖獗,其背后权力运作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各类主管行政官员,特别是宗教干部。
 
  第五种类型:Syncraticis(混合主义;诸教混杂说)和宗教学学者理论体系中内含的基督教基本价值和理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宗教研究所和宗教学系等出现一批特殊的宗教研究群体,大致可以被我们界定为:
 
  a.具有宗教情结的宗教学者,但不能被归类为教会成员或神学家;
 
  b.无宗教情结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或科学主义的伦理学型的宗教学者;
 
  c. 具有混合主义的宗教学者。
 
  这三种类型宗教学者的历史性在价值层面都分担着来自1949年以来政府既有的已被历史证实为失效的宗教管理理念和模式。从革命党执政之初全国大一统于列宁主义绝对理念,到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权利逐步得到法律保障和维护,巨大的历史转型过程中,政府的管理模式面临着艰难的调整。但是,既得利益阶层的权贵意识因着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而牢牢地把控任何些微的调整,因此,这三类价值系统的出现,从改良的层面增进了社会的紧张度,进而客观上有助于未来的宪政时期合理的政教关系模式的培育和建立。因为,政府确立其唯一合法性和代表性的基督教组织“两会”,无论就其权威构成,还是日常机构运作,基本上已经没有教会信仰和教会神学的生存土壤和空间了。同样,应该成为神学殿堂的各类神学院目前也基本上成为“两会”的行政附属部门,无法担当神学学术的历史责任和良心负担。
 
  3.2. 中国基督教“两会”:教会组织抑或政治团体?
 
  这里的基本问题自然就出现在我们的目前,即“两会”组织,作为被国家确认的唯一合法的中国基督教组织为什么没有成为神学界定和理解中的体制型教会?
 
  最近几年来,本人试图从以下方面来展开相应的思考。为了实事求是地思考和回答这样的发问,我们需要清理思路。首先,我们必须允许坦诚地思考和提出观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其次,尽可能地允许从理智层面就存在着的各种现象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和提问,同时,允许从理论或假设的层面对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方案。那么,应该成为体制型教会的中国基督教“两会”组织所面临的挑战如何以一系列值得探讨的课题来呈现?
 
  a.中国教会各级领导层的负责人与国家各阶层的负责人,在专业水平和受教育层次上,尚存在着极明显的差异。这使得各级教会组织无法自觉和主动地领导和引导信徒承担教会对民族、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b.“两会”系统之外,存在着许多通过国家正规的国民教育培养出来的基督徒专业人士,也有不少对圣经学、史学和神学等有极高造诣的人,但是,他们始终被政府合法管理和领导的“两会”所排斥,或即使极个别进入了“两会”系统也不断地遭到排斥和边缘化?
 
  c.极大多数情形下,泛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口号”和“极左”标准成为“两会”最高层的话语本质和衡定教会事务的标准,这样的倾向和事实使得“两会”越来越成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和世俗权力组织,而非代表广大爱国爱教的信徒和教牧同工的教会组织?从本体类比法原理来看,我们是否意识到,倘若国家经济界不是以经济学理论、方法和原则去处理日常的经济工作,而是处处以极“左”的或纯粹意识形态的口号,我们国家过去几十年巨大的经济、科学和文化等涉及整体国力的成就如何获得呢?
 
  d.神学教育,作为教会一项特殊的工作,关系到整个教会质量和发展前景问题。中国“两会”系统的神学院校目前依然尚处于非正规化状态。几乎所有的神学院校的负责人或实权人物都不是专职从事神学教育工作的。问题是,专业化的教育和研究是否有益于正常的政教关系和教会的发展?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为什么国民教育系统强调专家和科学管理为国家教育理念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基督教“两会”系统的神学院校却依然处于非规范化状态?
 
  e.基督教“两会”内部的腐败问题为什么总是用“宗教政策”和“党的合法管理的形象”不要被海外诽谤和歪曲这样的借口躲避依法管理的约束?执政党的问责制为什么无法出现在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方面?为什么广大信徒和教牧同工心知肚明的毫无德性和信仰品质或者只知道以“极左”口号表态的人可以出现在各级“两会”的实权负责人之中?显然,他们绝对不会去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也不在乎在国际上是否有损于中国的形象和国际威望。在目前广大有识之士眼里,不明白的问题是,为什么一旦成为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组织的负责人,就享有“政策层面”的“治外法权”而能够逍遥法外?悖论是:政府指定和扶持的人“代表”广大信教群众,反过来再以这个“代表”身份不接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于是,政府和信教群众两个方面都会对此感到蹊跷,政府方面以宗教领袖形象不得随意损害为由谨慎依法处理教会内部上层的违法事实和行为,这样给信徒们的“误会”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之实质上是“保护伞”关系,或利益相关者关系,如国家政法界披露的各种大案要案一样;而给政府方面的印象是,基督教缺乏人才啊!于是,一切严格的程序、规定和约束都要适当放宽。我们愿意思考的是,一个法治社会中,宗教团体和组织其实应该比普通的社会团体更加严格地遵守法纪,并受到严格的制约,才符合世界历史上既存的范例,否则,以这样的“治外法权”模式享有政策优惠的团体和组织,早就因无法拥有善良的信徒,无法获得民族精英们的敬意而湮灭于尘世之中了。这是我们应该冷静面对的挑战!
 
  f.“两会”究竟为什么越来越无法代表中国广大的信教阶层和群众?国家究竟是否愿意知道和了解真实的原因?或者说,国家是否愿意从公共管理层面界定信徒和会众之间的差别,以预备强化两种不同方式的管理模式和规定?因此,如何界定“两会”的本质和功能是关系到国家在基督教领域的执政党意志和国家理念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的大问题,也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现实问题。对这样的问题思考、研究和设计出解决方案越早,将越有益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也有益于中国的国际形象及教会自身的根本利益。
 
  g.在世界上许多法治国家,包括最发达国家, 对于政府扶持的宗教组织之外的宗教团体,几百年来摸索出一整套管理办法。历史和事实也证明了,他们的许多管理措施和理念非常合理和成功。不知我们国家宗教管理部门是否愿意克服狭隘民族主义心胸去借鉴和研究?简而言之,就是在西方国家,也存在着政府扶持的教会与完全拒绝政府扶持的小教派团体,那么,西方国家经过500多年形成的一整套管理模式,是否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3.3.私设聚会点问题:抑或合法的自由教会?未来的体制教会?自治型教会?
 
  “私设聚会点”,是政府对未经登记和批准存在的基督徒聚会崇拜场所的界定。而在教会层面,则以“家庭教会”来加以称谓。尽管海外媒体比较多地选择后者,但是,我们依然有必要思考这两种不同称谓所指向的实际存在所包含的同样的问题和危机。
 
  “教会”,具有一些特定的因素构成了在属世世界的特定团体,其神学的、政治学的和社会学的涵义界定了不同的受众和理解。因此,何谓“中国教会”?这样的思考显然使我们容易理解围绕着“家庭教会”(“私设聚会点”)和“三自教会”(各级政府宗教事务局和“两会”共同管理的教堂组织)所引起的各种不同的观点和解释。此外,从教制层面来看,关于“两会”缺乏教会性的判断主要是指其日常工作和判断准则基本上是政治的,而非教会的。而“家庭教会”以信仰和圣经为本,避开了类政府功能和体制的“两会”所带来的问题。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关键点。
 
  3.3.1. 从神学解释学的视野中,我认为,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五种判断的标准: 以“三自”体制为界;以“登记”是否为界;以信仰规范为界;以教义传统为界;以国家意志为界。
 
  1)以“三自”体制为界
 
  以“三自”为参照标准来界定非政制型教会和政制型教会组织,其中,对“三自”原则本身的诠释,按照提出“三自”的历史类型,共六种:Henry Venn, Anderson等1850年模式、余国祯模式、王明道模式、倪柝声模式、吴耀宗模式、1980年代模式。
 
  因此,对“三自”的解释必须具有事实和历史的眼光。但是,必须明确无论哪一种“三自”模式,都不是将“三自”作为信仰标准和办教原则。我们应该思考,若政府的宗教局干部和“基督教两会”的负责人们经常公开地高喊“三自”口号,将国家扶持和依法管理的教会组织的主要目的和使命简单地称之为“三自”,是否偏离了教会的内在规定和目标?是否会继续失去信徒认同,而最终失去教会之本质?
 
“三自”体制,究竟是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政治性,还是具有与中国国体、国情和国家利益完全绝对排他性的唯一体制?一个革命党初步获得政权合法性的阶段需要调动一切方式确认其紧迫的正统,因此,任何手段在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层面都是合理的。但是,一旦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过渡和转变完成后,法治国家应该有的规范和传统就自然地成为国家意志的首选。目前,我们认为,19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三自”体制已经完全不适合现今基督教发展现实和教会成长趋势等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了。
 
  “私设聚会点”(“两会体制”之外的“基督徒团体”)不愿意参加“三自组织”究竟是不是非法的?若这样关联着“两会”组织与否来界定国家法律层面的合法与否,是否暗含着一个巨大的不利于国家和教会的误区,即国家意志和教会使命纯然存在于“两会”之中吗?宪法学、神学和伦理学的论证是否充足和合逻辑性?这是我们从制度创新层面反省我们所在的政府管理和扶持的“两会”组织内应该思考,或者不应该含糊和回避的基本问题之一。
 
  2)以“登记”与否为界
 
  按照目前的《宗教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必须通过“爱国宗教团体”,在基督教方面,就是各级“两会”。这是观察“三自教会”和“家庭教会”的第二个层面,也是构成目前纠葛和冲突之所在。
 
  “登记”的主体是“两会”,究竟是否能够在法理和实际操作层面获得明确性?“两会”本身作为一个各级宗教事务局下属的非政府机构,是否具有国家的行政权?是否受到严格的国家行政法规的约束、监管和制衡?“两会”在拥有和实施国家行政权威的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实际上已经出现的既得利益独占者和僭越国家法权之结果和现象?“登记”主体为各级“基督教两会”实际上已经成为许多“家庭教会”或团契拒绝被“登记”的重要理由之一。因此,简单地以是否接受目前标准设计的“登记”为界,来确认合法与否,不利于我们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基督教现状及其发展趋向,同时,也不利于我们研究“两会”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和弊端。
 
  3)以信仰规范界定
 
  自古教父开始,特别是圣奥古斯丁精神体系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信仰去向的传统和模式。
 
  第一种是修道主义传统:以圣洁的内在生命去向,关注内省、沉思和默想中神秘的体验,不愿花太多的时间和心思于社会的、伦理的和经济的等等因素和关联。从文本的层面来看,沙漠教父、灵修传统、隐修院僧侣阶层、圣洁团契等,可以从圣奥古斯丁的《忏悔录》、肯培的《效法基督》等等,一直到目前中国教会的广大信众喜爱的《荒漠甘泉》、《黑门甘露》等等中找到;若从教会组织形态来看,则自宗教改革之初出现在苏黎世慈温理改革体系中的激进改革派,代表着基督教新教传统中的“自由教会”体系。如再洗礼派、门诺宗、敬虔主义、兄弟会、贵格会、行道会及大觉醒运动和十九世纪以美国英国为主体的全球宣教运动等等。中国的宋尚节、倪柝声、王明道、贾玉铭等灵修和个人蒙恩及其责任等,皆可归入这一大传统。
 
  第二种是公会议传统:以教义、教理和教秩为主体,承担起国家和属世世界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教义和教秩界定和明确上帝的恩典之工具的教会使命和理念。这一传统从公元325年尼西亚公会议始,开始教会形态,如整个东正教、罗马公教的教区制体系,宗教改革传统中的三大新教教制体系等等。在政治学层面设计而在神学上毫无成效地悬置着的中国基督教“两会”系统的教会组织,也可以勉强地纳入这一系统,但目前的趋势正在变得渐行渐远于这一设想。
 
  以此为界,我们发现,“两会”组织理应成为遵循国家法统的大教会,并拥有绝对多数的信徒,而内省型的小教派或小团体因其神学的和信仰的取向依然保持特定的规模,虽然游离于“两会组织”之外,依然在信徒中形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挑战是,理应成为大教会的“两会组织”正逐步(若不愿意承认急速)失去拥有绝大多数信徒的名号。内在的问题正在侵蚀著作为大教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如果大教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神学和教义传统不存在于政府管理的“两会”组织机制内,非“两会组织”的教会却牢牢视之为教会性之所在,国家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危机。
 
  4)以教义传统为界
 
  若我们对目前中国基督教在“两会”系统内外的信徒团契从教会的立场来做出判断或区分,就必须借助教会教义系统或曰教会信仰系统,或曰教会传统。这就是说,政府从依法管理层面对“两会”系统的宗教场所和聚会点进行合法管理,而信徒或神学家们则更愿意从宗教教义出发去认识、领会和理解基督教在俗世的存在和功能。
 
  从教会教义学系统来看,两千多年来主流教会以教制、教理、教义等为教会教义系统的内结构,对外承担起道义的责任,可谓教会伦理学和教会政治学所描述的神学系统;而同时又在主流教会内外都存在和发展着内向的灵修系统。无论是在1054年大公教会因“和子句”(Filioque)之争被分裂为罗马公教会和东方正教会,还是1517年路德发起的针对罗马公教会的积弊的改教运动所造成的天主教和新教诸系,这两种传统或表象都存在、发展和演化着。
 
  以今日中国教会的存在事实来看,新教教会的主流宗派所遵循的教义传统经过1950年代的“三自爱国运动”基本淡出了教会结构和机制组成。以《圣经》启示为本的信仰形态,借助美国福音派的宣教方式和组织形态,逐步地开始影响着中国“两会”系统的教堂组织。因此,从教会教义传统的立场来看,建立中国教会的教制系统,其实是强化“两会”体系的教会性唯一的途径;而同时,必须承认和正视在教义、教理和教制为结构的大教会在外依然存在的许多小团契、小教派和小属灵组织,或曰另一层面的“教会”,也是一件刻不容缓的挑战。从16世纪源自激进改教派阵营的重洗礼教派开始,一直到今天全世界范围都始终存在着人数占据少数派的非主流基督教教派。在中国主流教会之外的属灵团契就体现为倪柝声等为代表的聚会处(所)(或曰“小群”“地方教会”“召会”)等本土教派。
 
  关于私设聚会点(或曰“家庭教会”)的教义学分析,一定要借助两千年的教会教义系统去界定其内在的结构和职分。其中,信经(Credo)可以作为教义神学的一个切入点,去观察、分析和研究所有类型的教会,无论是三自系统的,还是非三自系统的团契、教会或属灵组织的信仰传承。
 
  5)以国家意志为界
 
  自基督教信仰从新约时期以教会信仰体系出现以来,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始终就是一个核心问题。教会信仰的主导教义一直确认属世政权也是上帝神圣性之所在,承担着公义秩序的维护者之功能,而教会则通过信仰来介入属世的道义和伦理责任。大公教会的四大教父,圣格里高利、圣哲若姆、圣安布罗修、圣奥古斯丁奠定了大公教会的政教关系或教会政治学基础,而英诺森三世则将千年中世纪的神治政体(Theocracy或曰政教合一政体)发展到了极致。国家意志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以路德的“两种统治权说”和加尔文在日内瓦的教制创设为本,完全出现在新教教会主流传统之中,以至于国家意志成为界定教会与政府在世俗秩序上的基本关系准则的一大衡定标准。
 
  对于美国而言,源自欧洲的各大主流教派,其实是伴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崛起和扩展而来的,如信义宗之于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归正宗之于瑞士联邦、荷兰、比利时、苏格兰等,圣公宗之于英格兰和大不列颠王室等,而美国的国家利益必须也主导着特定的教会系统。这样,二次大战前后,随着美国作为世界列强的崛起,福音派(或曰福音运动)终于继清教主义、大觉醒运动和圣洁运动之后,成为真正的美国国家意志的载体而取代了源自欧洲的宗派教会。至今,19世纪美国大规模地在华传教的诸种属灵的传统和美德依然是中国新教教会信徒层面的主要结构性因素,特别是被称之为中国福音派的各大传统和属灵伟人。今天,我们必须明白,所谓的主流教会,其实也包含着国家意志这一参照系统,而非仅仅是指路德和加尔文之新教教会传统。
 
  就中国目前的教会系统而言,基督教“两会”组织从法理层面可谓国家意志主导型的基督教组织,或者说,在正式场合和历史文献中,可以被称之为“中国教会(基督教新教)”。而要成为“两会”系统的成员(信徒、教牧、教堂、组织)就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因此,一个全国性的组织体系基本上涵盖着地域层面的全国基督教新教的信教群众和崇拜聚会场所。这就是说,国家意志在目前的中国基督教新教方面唯一的体现就在于各级“两会”组织系统。
 
  以此为界,众多的非登记的聚会、团契和信仰社团,因着在“两会”体系外而被界定为“非国家意志型”教会组织,有时,甚至连“教会”都不许获得其定义或称谓。这表明,当我们意识到“国家意志型”作为一个界定标准的时候,我们可以分析出一个特定的教会团体或团契是否具有法律层面和伦理层面的公民责任和公民意识。
 
3.3.2. 宗教社会学和教会神学视野中的分析与界定
 
  以上五种标准作为界定使得我们可以直面“两会”组织和“非两会”组织的教会。同时,围绕着这些界定我们也可以寻找到相应的历史性和教理学依据。我们必须要从历史的层面去认识、思考和探索“私设聚会点”现象背后所包含的问题。
 
  必须始终明确,基督教两千年来的历史表明,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基于不同的信仰结构始终存在着和发展着。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应该认识到,国家需要扶持前者的手段必须是使其更加吸引广大信徒以保持人数和理念上的绝对多数性,而同时,也给予后者合法性。
 
  一旦本该成为绝对多数的政制型教会开始成为“衙门”,其信徒和成员越来越处于游离状态,这就应该意识到一种迫切性和危险性。或者历史上一直处于人数不占比例的众多小教派突然变得人数不明,似乎代表主流意志,而又游离于政制之外,那么,潜在的危险就开始逐步显露。
 
  从宗教社会学视野来看,必须借助一定的科学的分类,我们才能够分清楚不同类型的本质特征。目前,在中国的许多大学的宗教学系,以国家社科基金或大学本身的科研基金立项所做的研究,基本上可以被分成两大类:一是田野调查,到某一特定的地域,做普查或抽样式研究,统计该特定地域的基督教信仰状况,如人口比例,年龄比例,受教育程度比例,经济地位等等。另一种是研究传教士在华历史文献,研究他们在职业教育、医疗、乡村建设、扶贫救助、高等教育和出版媒体等等方面的历史作为和贡献。这两大类的研究对于我们建立客观的认识具有知识学意义上的益处,但是,不足的是,缺乏神学的或教义学的分析,就无法厘清众多信徒聚集的教会或团契为什么存在着实质上的千差万别。
 
  因此,我这里从神学解释学层面,通过对各种未登记教会信众祈祷、牧师证道和团契存在模式的分析,初步将中国目前所有的非两会系统的团契、团体和教会划分为五大类型:
 
  第一种:贫困愚昧型
 
  绝大多数农村边远地区的未登记教会成员其实都是中国社会最底层的民众。他们无法从其所在的村落和乡镇获得权利保障和尊严,也无法享有城市居民的户口福利和现代化物质与精神安慰,但是,他们被乡村基督徒团契、社团和教会传播的爱、忍耐、等待、盼望、神的公义和怜悯等等信息所吸引,更重要的是在信徒的团契中,找到了关爱、温暖和互济。他们在贫病交加的现实处境中,圣经启示和团契慈爱给了全部人生的希望。这一类信徒也普遍地存在于所有的已登记的教会中,因为中国各地两会合法给予宗教场所登记许可证的教堂里,信徒是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这就是说,进城务工、就医、流浪等等社会最底层的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进入任何一个教堂做礼拜、祈祷、默想和请牧师按手祷告。这一类信徒中有相当一部分往往是因为自己或家人身患绝症无处医治而进入教堂,也有是因为愚昧造成的贫困和走投无路而去教堂。可以说,绝大部分非登记的教会里的信众属于中国社会最底层、最善良和最需要救助和安慰的民众。
 
  如果说,“两会”牧养2350万信徒,那在两会的教堂之外至少4000万之多的信徒中,绝大部分属于这一类。他们甚至都无法明白基督信仰的基本教义,因为牧养他们的传道人绝大部分也没有受过正规的神学教育和训练。但是,这一群体的存在从另一个方面证明,基督信仰的积极力量是有助于中国社会的平安和秩序的。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将圣经启示中的真善美圣视为生命的希望和安慰,从而增强了基督信仰的社会基础和民意结构。两千多年来,历代教会信徒中始终有一批人,以神秘的直观和体验,而非理智和学术,去追随基督的脚踪,坚信上主的存在,进而在贫困的现实中乐观地、忍声吞气地或顽强坚韧地度过人生漫长的岁月。
 
  这一类型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传道人组成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并在许多地方出现异端邪教。非常遗憾的是,不少明显不符合基督信仰德行和操守的小团体,因其以基督徒或传道人的名义,与当地行政部门发生冲突,或因违法而被拘留,海外一些人权和宗教自由组织就夸大为中国政府迫害基督教徒。这样做的实际结果将有害于基督教在中国社会,尤其在精英阶层的形象。守法和公民责任,与公民权利同样在法治时期作为基督徒的基本操守和德行。加尔文在日内瓦改教之初,就处处注意教会成员与政府官员必须在法律秩序和公共道德等方面都承担起业务和责任。文献证明,加尔文第一次应好友Farel牧师强留在日内瓦主持改教的两年里,因其创制性地注重法律和教纪的约束性和强制性而一时无法说服当局和信众,最后以被要求离开而告终,但其后4年里,日内瓦的改教局势越来越陷入混乱和无序,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平安。这样,当日内瓦政府和教会当局正式隆重地再邀请已经在斯特拉斯堡牧会的加尔文重返日内瓦时,政府和教会都做好了法律权威必须严加遵守,责任和义务必须得以承担和持守的心理准备,于是,加尔文及其学生们才真正开始其历史性的改教事业。这也与路德的律法-福音说和两种统治权说教义完全一致。 用路德的原文是:Lex docet quid debeas et quo careas, Christus dat quid facias et habeas。中文可译为:“律法教给你必须知道的和你不该有的,而基督给你的却是你应该做的和一定要得到的。”对此,Gustaf Aulén追溯到路德神学的古老传承:“福音和法律是密切相互关连而统一。事实上,我们可以就此注意其神学理念之源于迦克敦信经关于基督的两性之教义规定,即’不相混淆,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
 
  第二种:知识和财富精英型
 
  这是最近20年间在以大学校园、跨国公司、民营企业和金融、医院、演艺等国家精英阶层出现的基督徒群体,或者称之为城市新兴教会,或“家庭教会”,或写字间教会等等。这一类型最大的特点是作为国家现代化的精英,在许多领域承担起创造财富税收和促进国家发展和进步的重任。他们懂得遵守法律,但其信仰的特征,使之远离国家政治上和财政扶持的“两会”组织(通称“三自”教会)。
 
  这一类型的教会往往有正规的牧师和教会结构,按照历史教会的不同宗派传统,进行教会的治理。他们的高等教育和海外深造等背景和知识结构,使得他们不认可“三自教会”具有信仰和神学上的代表性和正统性,而“三自”教会日趋官僚化和衙门化,为了在各级政协和人大获得位置从而终生享有特权待遇而出现权钱交易尔虞我诈等现象,也使得“三自”最高领导层同心协力地以政治理由(如防止海外渗透和西方神学观等)集体抵制这一类型人士。这样所引起的结果使得各地这一类型的教会形成自治、自传和自养的格局,反而处处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三自”各级组织却在实际生活中无法遵循“三自原则”。
 
  因此,从学理的层面来看,“两会”领导层越是排斥这一类型的教会,从长远的方面来看,国家的负担和麻烦就越多,尽管从短期效应来看,国宗局和全国两会通过坚决维护自身利益,否认一切未登记的教会之自治权和合法性,从而获得了更多的拨款和权力。这就是中国目前艰难的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难题之一,即自身既存的体制制约和滞后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执政党的总体威望与信誉,因为部门利益和特权机构始终坚持60年前的革命党理念,实质上消极对待或抵制国家最高层的改革和创新。就基督教而言,“两会”组织越来越与教会组织渐行渐远,信徒、牧师与实权负责人(无论是以牧师还是长老为其头衔)之间的鸿沟也逐步凸显,最后将无法掩饰背后的现行宗教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和重症。愿意正视这一问题,并率先从理论上加以求证,越早越有利于执政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
 
  此外,虽然目前这一类型的教会尚处在信仰形态的初级阶段,即以海外华人教会的主体结构即会众制为主导,以同声祈祷、敬拜赞美、查经分享等为日常崇拜形式。但是,建立教会教义系统,并以神学的思维去审视信仰见证、历史趋势和人文价值,即教会信仰系统正在逐步出现。越来越多的受过正规神学教育的海归基督徒学者,正在加入这一类型的教会,并承担起牧养、培训和研究的事工。这样,“福音的真理”这一使徒保罗首次提出的见证,历经两千年的演变,很快就会通过中国的神学家们以中文诠释出来。因此,这一类型的教会,纵然目前还存在着富裕的信徒以老板自居,常常有意无意地干扰着教会的健康成长,但是,或迟或早地,在法治和公民社会得以真正实现的未来,他们中间将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教会之神学家和教会领袖。
 
  第三种:民粹主义型
 
  这一类型的教会,严格地看,其存在和演变形式,往往属于民族主义加基要主义,同时,混杂着本土民俗和民间宗教等特征。从神学上看,教主权威主导着团契的膜拜和事奉生活。在圣经和其教主个人属灵权威之间所有的历史教会的传统、教义教规都被民族主义的激情和极端主张所否认。对圣经启示的解释完全从属于教主个人的权威需要。鉴于近代中国的民族危机和对西方殖民侵略的集体无意识依然是整个国家近代史观的主导脉络,民粹主义型的团契,往往存在于人数较少的群体中。这对于整个中国基督教的图景影响不大。
 
  令人担忧的倒是在“两会”组织的领导层,始终存在着同质的理念和势力,即否认西方的神学传统;否认历史教会的教义教理和教规;进而否认基督信仰的普世性和真理性。这一类言语和政策表述不排除为个别“两会”实权负责人的投机行为和误判行为,即源自政治运动时期的宁左勿右的形态在起作用,或者,是心理极端排斥西方文化和精神、价值及伦理等在起作用。
 
从神学取向上看,民粹主义型,在最底层的表现,隐含着脱离历史教会传统的危险趋势,而演变成异端或极端膜拜团体和组织;在最高层面,则误导国家,走向封闭的臆想中的所谓爱国主义宗教组织或神学观。这样的取向无论是就中国传统精神系统中的“天下为公”之宽广博大的宇宙观和世界观而言,还是就基督信仰的普世性和真理性而言,都是一种潜在的危害,同时,也不利于正在重新崛起的中国顺应历史大趋势的国家和民族形象。
 
  海外华人教会中,以兴奋布道和基要主义为特征的堂会制教会,也存在着这样的神学取向。这是在罗马公教会系统之外,只能在广义的新教教会系统中才能存在的现象。就教会教义学而言,他们一般地都是存在于体制教会传统之外。若就历史神学,特别是护教学史来审视目前海外华人教会在神学上强大的基要主义倾向,就必须研究一下为什么在19世纪美国出现了极端的反自由主义神学的思潮,为什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欧洲,以卡尔·巴特为主导的新正统神学能够应时而生取代德国神学界的自由主义神学主流。大的历史背景显示,18世纪的启蒙运动,使得欧洲的公民社会全面形成,教会传统和由一个个的牧师神父所宣教的信息是否包含着普世价值和真理,就成为知识学上的挑战。工业革命完成后的欧洲,科学技术所造成的人类认知方面的范式转换,要求教会必须能够以理性的方式回答一些基本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偏激的非教会信徒一方,与保守的教会信徒一方,关于一些涉及到生存层面的基本问题的论战。以理性的诉诸哲学、伦理学、人类学的思想和逻辑的方式,而非劝谕、认罪、悔改的传统布道方式,去探求基督信仰的绝对性,构成了19世纪德国自由主义神学的基本结构,其时代背景和真实的意图还是护教和卫道。
 
  第四种:海外宣教型
 
  这一类型的教会在中国往往是以韩国各种宣教组织、海外华人福音派组织为主。他们的特点是以商业、贸易、教育、咨询、出版、书店、茶社等各种合法的方式进驻中国,然后,在相关的行业中,建立查经小组、团契聚会和敬拜赞美;同时,也有进行跨地区和跨省区的组织化趋势。这一类型的特点是传道人普遍在海外受到过良好的高等神学教育,信仰素质非常高,也特别具有宣教的热忱和志向。他们不在乎是否获得各地“两会”组织的承认,也从未争取获得承认。相反,他们还经常主动接触“两会”组织在各地的神学院校,并积极主动提供各种帮助,如图书、讲座、培训等等。他们的宣教理念中,明晰地将“两会”组织视为中国特定的政治体制中的基督教事务管理部门,而非中国教会;而“两会组织”系统内的各地神学院校和以教堂为中心的崇拜宣道在他们的判断和理解中,恰恰是属于信仰和神学界定中的中国教会,于是,广大神学生、平信徒、绝大多数基层教会的牧师,都被他们认可和敬重为主内弟兄姊妹和同工同道。应该看到,这一类型的非登记教会,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影响,也是所有“家庭教会”类型中,对“两会组织”最友善和理解的。
 
  他们的弱点是,因为无法突破在“三自”体制内登记注册,所以无法在中国各地,特别是乡村边远地区建立自己固定的合法的教堂和教区体系。信徒的组成也无法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道德与善良的力量或阶层。
 
  这是值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不仅仅是国宗局,还涉及到国家的其他部门)思考的事实,即宣教型的教会组织依据其固有的特点将世界各地的圣洁、美善、和谐的见证和建造视为来自信仰的使命,对于中国社会毫无损害和危险,为什么不考虑在现行两会体制之外,给予合法的接纳和保障?历史地看,美国、德国、英国、瑞士及北欧诸国的在华宣教机构及其人士,主体上是热爱中国人民,不少还参与苦难深重的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抗争和革命。从感情上看,这些宣教机构和人士至今依然成为联系西方世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纽带,他们依然保持前辈的传统,无条件地关心、帮助和爱护属地留学的中国学生和华人华侨。客观地、历史地界定、尊重和爱护一切善良的传教士,既符合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传统,也有益于当今中国良好的国际关系和政府的国际形象。
 
  目前海外致力于在中国大陆宣教的各类组织团体中,以归正宗传统的长老制和公理宗传统的会众制(或堂会制)为主体,迅速成为“两会组织”之外的众多城市新兴教会的发展模式。就其所依据的加尔文主义神学理念和传统而言,若政府政策部门和行政部门采取敌视、怀疑和管控等立场,欲强行维护“全国两会”为中国大陆唯一合法的基督教组织和团体,则麻烦和烦恼永无止境,且在信仰和理性两个方面都会举步维艰;若能够超越国宗局部门利益和业务司负责人的脸面与个人既得利益,从教理和法理等方面做历史的社会学和伦理学的研究,就会发现,以加尔文主义传统来建立未来的政教关系和教会规范,将有益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和发展,更有益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加尔文主义传统所影响的教会秩序特别注重守法、爱教和参与。若目前中国大都市的新兴教会在承传归正宗传统的时候,能够注重合法性的获得,那将是具有远大未来的预备。
 
  因此,如何解决海外宣教型教会在中国的合法存在,需要改变源自悲惨的丧权辱国时期的恐惧和防范思维,即在坚持近代以来的独立自主爱国爱教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公平合法地鼓励遵守中国法律、热爱中国人民的海外教会机构,在教育、慈善、学术、医疗等领域,在中国建立正常的组织机构,开展正常的服务社会和世人的事工。基督教信仰中的法律原则具有神圣性,因此,守法绝对是所有教会组织和机构的守则和原则。
 
  作为尝试,也可先考虑在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相对开明和良好的地区,建立海外宣教机构的合法组织,或者先可以与当地教会合作,建立类似于爱德基金会这样的组织,在中国建立圣经学校、神学院、研究中心等等,为中国基督教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传道人。这样,既帮助改善了“两会”组织效率低下的行政体系,也为中国各地,特别是城乡各处的教堂、教区提供补充力量。这一步能否迈出,需要国家宗教管理部门采取更加开明、智慧和合理的部署和举措。总之,一旦朝这一方向迈出,围绕着中国的宗教自由和人权的许多误读、曲解和偏见,一定会获得极快的消解和冰释。
 
  第五种:意识形态型
 
  纵观人类历史,关于真理的探求贯穿着不同时期的文化和文明之中。自基督信仰成为罗马帝国的国家精神和价值系统以降,围绕着圣经启示所做的关于真理的诠释,就成为西方文明的主导结构。真理的唯一性和排它性,决定了世间必定存在着一种又一种持续的坚韧的力量,即不断地出现关于唯一真理的种种具有存在论意义的解释,并付诸法律和伦理层面的实践和弘扬。无论是以集体的形态,如全氏族部落的信仰(旧约时期的希伯来民族)、近代主权国家(以国家法律维护的国家意识形态和公民宗教)、历史教会传统,还是以个人的形态,如哲学家、思想家、诗人、艺术家等等,可以说,人类在如何时期都存在着种种近乎本能的对绝对真理之求索、实践和守护。
 
  这就是在中国数量巨大的非登记教会形态中,信徒成员人数不多,但孜孜以求地将圣经启示中的真理性加以揭示、践行和守护的一类教会团契。他们所诠释出来的真理,无论外在的环境是否认可和接纳,都不会影响他们的意向和行为。在这一类型中,从意识形态层面解读圣经启示,超越了历史教会从位格上帝层面的敬拜、赞美、祈祷、默想。
 
  在特殊的情况下,这一类型的教会组织甚至会否认现存政治机制所包含的真理性和救赎性。
 
  同样,意识形态型的教会组织和团体,其外在特征和本质要素也存在于“两会”组织的个别实权负责人的日常思维和权威话语之中,即圣经启示和教会教义不再成为其判断俗世是非的伦理原则和信仰标准,或者是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或者是某种功利主义式的潜规则,才是决定性的价值原则和处世信念。
 
  对于中国的国家、执政党和教会而言,任何取向的意识形态型教会团体或组织的存在,都是一个极其严峻的问题,因为在宪政和法治秩序内,这一类型的信仰团体往往不是以教会的形态,而是以政党的形态出现、发展和演化。中国目前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尚未完全进入开放党禁的时期,因为国内和国际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暂时还未消除整体中国国家和民族的集体担忧和隐患,“训政阶段”依然是描述目前中国政治现实的有效界定。这样,教会如何面对这一类型人数不多,但具有强烈政治取向的教会组织,将是一个非常值得论证和探求的议题。
 
  总而言之,意识形态型教会,就未登记的范畴而言,是以特定的政治诉求来将圣经启示和教会传统变成其实践工具,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合理性;或者,就其另一个方面的存在空间(即在中国政府领导和扶持的“两会”组织里)而言,以特定的政治口号和规范去支配基督教信仰的教理、教义和教规,从而实现在政治地位、生活待遇和权力运作等方面的支配权,都是远离现代世界文明中的政教分离原则的。从维护中国社会的法律权威来看,两种极端的倾向都应该进行合理的调整、规避和消除。
 
  若我们可以从教会信仰和信仰规范的神学视野对非登记教会系统(或俗称的“家庭教会”系统)做一个总结式的概述,至少我们可以从中看到积极的地方,也可以看到消极的地方。值得肯定的地方是,诉诸灵性和德行的牧养和关爱使得社会最普通的人们感受到了基督信仰给他们内心带来的平安,使得慈爱、公平、正义、怜恤等基督信仰的美好见证成为广大信徒们的盼望,从而更长远地为国家操作法治和宪政所做的政治体制改革孕育公民社会的基础;令人担忧的现实依然是教会性(ekklesia)的欠缺。尽管代表中国基督教唯一合法的“两会”组织越来越失去教会性,因为它在政治上、财政上和人事任命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上越来越依赖和仰仗国宗局业务司的个别负责人之人格、心胸、趣味和理想,但是,毕竟越来越多的牧师和传道人,通过数十所正规神学院校的培训,特别是有信仰使命的老师的影响,坚韧地牧养体制内的信众。神学的水平逐步提高,客观上也弥补了“两会”和神学院校实权负责人的低素质所带来的欠缺和损失。而众多的未登记教会在神学上的既存问题,特别是连接伟大的圣而公传统方面,远远落后于“两会”组织体系内的许多教会。
 
3.3.3. 问题与思考
 
  作为一个“两会”组织系统的牧师和神学教授,我时常扪心自问,如何从自身所在的立场和组织,依照基督信仰和教会传统去做一些反省和沉思?这就是说,我们所在的“两会”组织既然具有国家和执政党支持和保护的唯一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否该意识到自身的问题?我们是否以特定的方式成为国家在基督教事物上与广大信徒建立“骨肉关系”的障碍?“两会”组织是否已经成为执政党联系信徒之间的“断桥”?
 
  这一系列问题一定会使得“两会”组织的实权负责人们感到不快和愤怒,也会使得主管部门的业务司官员们感到震惊和光火。在政绩联系着晋升的时代,任何类型的真话都必定要给既得利益者带来身份和财富的损失,但是,一个伟大的民族恰恰就体现在能否容忍、善待和倾听基督信仰传统的先知及其警示之言。
 
  通过对这五种类型的未登记教会的分析,我们非常谨慎地发现,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立法造成部门利益和特权垄断局面,在现行宗教管理体制方面亦日趋显著和沉重;“两会”作为历史教会意义上的“体制教会”却并未承传大公教会的信经传统和教理教规,这样,政教关系由历史教会传统中的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演变成中国的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因而,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之一,各大宗教,特别是基督教的各级“两会”从职能到素质,基本上成为政府的派驻办事处。历史上各大宗教与朝廷关系密切的景观中的高僧大德,逐步被剥离出这个“办事处”机构各级部门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办事处”无法承担的责任、使命和义务,就形同虚设地缺位与疏忽了;随着大量的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皈依十字架真理,基督信仰内在的奥秘处处在催生著作为主的身体的教会的出现、成长和福音的传播,于是,大量的“办事处”之外的教会,无论是按照历史教会既有的三大教制,还是以“自由教会”传统的圣洁团契,正不可阻挡地出现在中国所有的阶层。因此,在“两会”(“三自”组织)之外的各大教会组织中,真正的“体制教会”一旦形成,势必突破现行“国家宗教事务局”既定政治体制模式,以高于国宗局的理念和信念,使得所建立的“非三自”的教会成为中华民族的祝福。也就是说,一旦“非三自”的教会成为神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三个层面的“体制教会”,终将有一天,会显现出目前既定的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模式的局限和待调整性事实。
 
  这里,需要澄清和再次明确的是,“自由教会”在“体制教会”主导的欧洲,表现为圣洁的小团契,沉默的少数群体;而到了北美大陆,则推动宪政和政教分离原则等的产生和全球化大宣教的开始。危机和问题则表现为,神学的教义学的规范远远无法有效于圣经主义的小团契,于是,历史教会概念中的“自由教会”无法真正作用于中国目前的“自由教会”。目前必须看到在世界各地法治国家里,大量的与政府的政治、财政和组织系统毫无关系的内向型的教会组织和宗派团体依照民事法律一直存在和演化着。它们在宪法、税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严格自律,依照其教义教规独立存在。根据学术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0年,全世界各地共有18.88亿多的基督徒分别从属于六大类主要的教会-文化复合体(ecclesiastico-cultural megablocs),大约有300多种不同的教会传统,大约有33820种基督教不同的宗派。
 
  第四章 可能的解决方案
 
  中国的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一旦成为国家的栋梁和领袖,即所谓的政治精英,一定或迟或早地会汲取基督信仰和大公教会的一切合理因素,来维护公平正义和道德秩序。现代西方文明所有的法律、伦理和经济秩序,早已成为近代以来中国民族栋梁阶层进行民族现代化的楷模和方向,因此,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国现代化的三阶段说,依然有效于我们今天对未来中国发展的设计和预备。
 
  神学设计上的共识绝对高于现实中的愤青式呐喊和抗争。如何确立未来中国基督教的走向,需要摆脱一切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无原则的多元主义;律法与福音乃是全部基督信仰的神学奥秘(Martin Luther)。因此,从范式转移的思维出发,我们应该探讨一切能够使得现存的“两会”组织,真正实现其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初衷,使得源自西方传教士的美好异象的“三自原则”真正成为中国基督教的行政原则,而非流于简单的宣传口号,亦构成了我们解决诸种教会问题的关键。
 
  必须从兼顾到中国的国家主义忧虑和民族主义负担的前提下,设计和构思普世教会与中国教会的合理关系模式,使得“自由教会”尽早获得在自己国家里的合法性,并建立一种符合宪政体制的宗教管理体制,去鼓励所有类型的“自由教会”,如同在欧洲和美洲、澳洲,或者中国的香港、台湾那样,成为公民社会的一类特殊的信仰团体。
 
  加尔文主义近代所成就的政治体制,最具中国未来政教关系合理模式之设计和建立所参照。从历史神学和加尔文研究的层面看,日内瓦改教的成功和归正宗传统的建立离不开当时改教家们对政府官员的尊重和国家法律的谨守。无论是慈温理、布林格,还是加尔文、伯撒,他们在当时严峻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时时注意与所在地的政府保持良好和正常的关系,同时,从理性和教义层面成功地使政府信服他们所建立的新型的有别于罗马公教会的归正宗不是分裂基督教,而是避免教会的腐败和失序,归正到伟大的教会信仰的正统和根源。这样的教会只会使得信徒更加遵守国家的法律,更加热爱自己的国家。至今,瑞士、德国、荷兰、英国、美国,凡是受到加尔文主义影响的国家,公民责任和义务在信徒的信仰认信和伦理上被视为其生命的组成,绝对不会出现在主导格局上或者反律法主义,或者法利赛主义。这是值得中国愿意追随归正宗传统的众城市新兴教会的神学家和领袖们注意的地方。
 
  在《基督教要义》中,加尔文就详细地确认世俗的(特别是古代的和异教的)知识和智慧的重要性,因为这些尚未皈依的时期许多哲人的智慧和思想都包含着法律和公民秩序,尽管没有包含有神性的和教会的方面。若从历史神学和系统神学来解读加尔文的立场,我们可以说,加尔文完全是从神学解释学的原则出发,去接受非基督教文明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智慧和文明遗产,这也是其创造神学使然,其中最基本的教义原则就是Providentia, 即神恩眷顾论。对于中国教会的各系神学家来说,值得感恩的一个现象,乃是其对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和文明遗产的尊重,主导性地替代和消减了虚无论和极端基要主义的影响。目前,关于儒耶对话的议题,正不断地激发起中国教会用儒学的概念和原理去诠释和宣讲十字架的启示。这是道成肉身的启示。石衡潭博士以基督徒的身份呼吁和发起“中国基督教徒读论语”运动,将具有时代性,值得关注和支持。因此,从最基础的教理和教义着手,去寻找历史教会的启迪,去探索未来适合法治德治型的中国公民社会可能的模式,很快就应该成为未来中国教会神学家们的重要课题之一。
 
  必须鼓励目前在一切“三自组织”和未登记的教会或团契中具有历史教会责任和远想的领袖、神学家和牧者,开始预备“体制教会”的神学传承和创制,以神学的特征区分出“自由教会”,并对之加以教义上宽容和理解,法律上给予承认和保障,从而担当起真正的“主流教会”的责任和使命。
 
  若兼顾国家利益和教会信仰原则,从神学、政治学和伦理学层面应该确认,解决中国基督教在未来公民社会获得宪政和法治保障的大环境里,唯一有效的模式,应该是重建历史教会的各大宗派传统和教义教制,那将是最有效的途径。
 
  论证一,各大宗派之所以能够自成一体,并拥有众多的信徒,主要是其特定的教义、教规和教纪。因此,若能够依法规定各大宗派在建立全国性、地区性和现实社区或乡村中的堂会所应提交备案的条款、数据和规则,则可建立起国家法律、公共舆论和公民权利保障等等方面的维护、监督和制衡机制。作为一个特殊的NGO,各种宗派组织,也必须自律于其特定的伦理规范之中,不得出现任何危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可以免除每年巨额财政投入,也可将最优秀的宗教干部转入国家其他部门履行其公务员的职责,同时,也根本上消除目前从上到下处处隐现的潜规则横行之事实。
 
  论证二,信徒层面来看,宗派的社团性决定了信徒组成的稳定性,因为宗派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一批志同道合的信徒们的自愿组合和聚集,既保证一定的教义传统的延续,也保障了自愿奉献而建立的较为稳定的财政基础。这样,各大宗派的行政运作就必须需要稳固的民意基础,才能形成宗派组织的结构和发展前景。这就是一切依靠信徒的教会能够成为信仰纯正性之所在的奥秘。
 
  论证三,一旦国家允许并依法保障公民社会以自治的规则出现和存在,宗派组织在中国大力地发展,势必引起民众、社会和政府多方面的关注,这就自然形成公开的监督机制。公开、透明、守法将成为每一个宗派组织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其中媒体会因着民众利益和权利保障之神圣责任而加大对各大类宗派组织和团体的关注和监督,由此,使得各宗派必须按照公众皆遵守的公德、国法和伦理规范等在公众面前建立信用和形象。这样,非宗教的世俗社会里的民众,就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取向而选择某一适合自己的宗派或教会并作为成员而参与其中。
 
  总之,要重新在中国建立宗派,并不是要恢复1949年前的格局,而是在法治国家的正常环境中,逐步允许非“两会”组织的教会,严格按照教义、教规建立自己的宗派组织。宗派(Denominations)是新教教会本身教义和教理所决定的事实结果,不能等同于中国语境中的“宗派主义”。前者是教会论范畴的组织机制,后者是以邻为壑、唯我独尊等世俗派系和帮会。在新教教会传统中,秉承改教理念的所有新教思想家和改教家都坚信“唯靠圣经”(Sola Scriptura)使得承受恩典的众圣徒团契有权和使命按照各自的蒙召去见证和彰显神的荣耀,因此,无论是路德传统中的信义宗采取主教制(亲王诸侯为首一直到1918年)属地教会(Landeskirche),还是慈温理-布林格所创建的归正宗传统苏黎世模式(国家教会),或加尔文主义影响下的清教主义传统中的两大教制(长老制和公理制),都坚持一种基于“约法”(Berit, Covenant)的神学理念(Federal Theology)。这样,新教教会宗派就形成了之后500多年的竞争和互助局面,构成了今日世界上最为壮观的基督教景观。
 
中国政府越早认识到宗派对国家和社会的积极性和有益性,就会越早摆脱通过“全国两会”这样非教会性的世俗团体和组织去全权承担和承包中国基督教事业所带来的麻烦和负担,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财务上的,或者外交上的。在宪法的框架内,严格管理各类宗派组织,管理的模式也需要科学的论证和设计。显然,目前以国宗局统领党、政、军、公、检、法,再承包给中介机构“全国两会”而取消和禁止各大宗派传统建立各自的合法的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这一1950年代初革命党创建新政权时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应迅速崛起为世界大国的今日中国现实了。为了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对执政党领导下的中央政府而言,就必要的宗教管理模式的制度创新,历史地看,越来越显得迫切和必要。这种制度创新,需要政治学、神学和法学等多领域专家和学者的协同探讨和论证。
 
  像聚会处、真耶稣会、安息日会、五旬节教派等等一直以其独特的崇拜和教义方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教派,也应该允许他们成立在各地的组织,并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成立全国性的协进会或联盟(Council或Federation)之类的非政府组织或团体。至于历史教会的五大类宗派(信义宗、归正宗、圣公宗、长老会、卫理公会)等和几十种非体制宗派,如浸信会、门诺会、各类弟兄会等,一样应该被允许合法地建立自己的宗派和教派组织,一切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这里,需要再次重复的是,宗派与宗派主义之间存在着严格的教会教义学和宣教学意义上的差别。宗派是源自宗教改革时期的特定制度教会的产物,并成功地塑造了近代民主和法治的现代文明。而宗派主义则是特指西方19世纪开始大规模地向世界传教过程中,以各自特定的政教关系理解模式和世俗利益为本位,划定地盘和疆域的派系和门户模式,因着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等社会达尔文主义等近代政治思潮而深深地损害了基督信仰的整全性,并偏离了普世真理的教义规范。历史已经证明,近代传教运动中的宗派主义对福音所做的真理性见证已造成极大的危害,其消极因素至今依然存在于海外华人教会之中。
 
  赵紫宸言:“基督教的宗派主义是西方传来的。我们虽不能说宗派主义是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产物,却可以说是基督教革命之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所酿成的紊乱。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分不开的,与帝国主义是有历史上实际上的联系的……我们要消除宗派主义,须先知道宗派各有偏重的优点,而宗派主义是使各宗派彼此隔膜、彼此排斥的原因。我们可以暂时保留宗派,却绝不可以暂时容忍宗派主义。宗派有合一的可能,宗派主义却阻碍着彼此的了解,互相的辅助。宗派有合一的可能,宗派主义却不许有合作的可能。”
 
  而政教关系方面,则转变国宗局的工作职能,严格遵循政教分离(特指政府与教会组织之分离,而非政治与宗教之分离)原则,即国宗局不再从教会组织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组织机制等做出支配性的管理,也不再承担财政上的拨款和争取宗教类优惠政策,而是真正成为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即从管控支配型转移为备案监督型。这样,国宗局就不必大事小事事事介入,而是超然地监督各大宗教团体,基督教各类宗派组织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和维护公众利益,是否逃税漏税,是否违背该团体任信持受的伦理规范等等。
 
  显而易见,若要倡导在中国以重建宗派教会为化解目前处于复杂和危机中的政教关系,特别是众多的城市新兴教会(即以北京为主的“非三自”教会,或“家庭教会”)所形成的问题,肯定需要一整套制度化的理论论证,甚至需要宪法学家、教会法学家、政治学家和神学家等的协力合作。同时,这样的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损害国家宗教局和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的既有权威和利益。如同如何制度创新的想法、设计和改制,都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舍弃、否决和消解一些既有的过时或失效的范式,但是,只要从根本性的原则和历史的长远效果上,符合国家、民族和教会的共同利益,这样的倡导和制度设计,就一定具有值得瞩目和尝试的价值。一个开明的时代最具特征的一点,就是宽容不同见解和立场的价值判断和解释,用中国古代的方式就是春秋战国和诸子百家。
 
  第五章 结语
 
  关于“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的思考,至少可以让我们看见,历史教会源自古公会议的传统,具有普世性和大公性。这些特征其实非常符合远古以来形成的“天下为公”的中华民族之传统。而自由教会则从325年第一次大公会议制定教会信仰准则时代,就存在于国家体制之外的基督信仰形态,并经过宗教观改革而延续生存下来。新教教会传统中,大量的自由教会参与主流教会一同构成了巍峨庄严的世界文明图景。宗教宽容、公民社会、良心自由、法治德政等等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秩序的内在基本理念,从本质上都有自由教会所做出的贡献。因此,建立“体制教会”,宽容和保护“自由教会”,并以大公教会的信仰理解去建立未来中国的道统,由此,连接起主流教会的法统,即现代世界法治民主之主导秩序,这才是未来的中国宗教自由的根本。
 
  今天,我们开始思考还未完全符合教会教义学定义中“自由教会”的在中国各地普遍存在和兴旺发达的“私设聚会点”问题时,我们应该秉承的原则是神学解释学的、法律的和宗教社会学的。如果“私设聚会点”的解决关键疑难之处就是“爱国宗教组织”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定位和权柄,即基督教方面惟有“两会”才被赋予这样的特权和唯一合法性,那么,我们就应该就“两会”的法律地位、功能和本质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因为“私设聚会点”是信徒聚集的基督教类团体,因此,基督教教义学的分析和诠释就成为第二步。而第三步就是允许和鼓励各类信徒聚集的信仰团体以宗派的教义规范正式合法存在,并主动接受国家、社会和信众的监督。这里,必须注意的两个因素,即国家和教会。只有在两个层面才能理清“私设聚会点”问题存在的理由、发展的动机和未来的方向。
 
  至于“家庭教会”“未登记教会”等称谓的出现,其实都是在凸显出一个严峻的问题,即“两会”系统的教会性缺乏之问题已经应该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来思考了。目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基督教在中国的角色和作为,使得我们必须尽早地寻找历史上既有的思路和方案,同时,创新地就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我个人的方案,若用最简单的方式表述就是,将“体制型教会”尽快地设计和建造起来,借助现存的“两会”体制和国家主导型格局,尽早地策划和构建。同时,适当地在法律层面放宽对“自主型教会”的约束和限制。前者需要一整套教义教规等方案;后者需要法律的界定和保障,以及伦理的约束以防止因着信仰解释的主权性而出现目前的随意性和山头主义。发生在海内外华人非体制教会群体中的各种争端确实令人遗憾。有的已经偏离的基督徒基本的操守和信德,如随意猜测主观意图,诋毁不同观点者的人格和尊严,因圣经观和教会观甚至政教关系模式的理解出现的差异和多样而极端化否认对方的信仰和蒙召。汉语世界的网络上的景观是,天主教方面以祈祷、祝福、代求为主导,尽管也有因着对中梵关系的现状造成的主教任命权问题上的异见和争执;新教教会方面,却太多的随意审判、指责甚至放榜,太少的理解与和好。这都证明了20世纪新教世界版图上因着传统的宗派被新兴的美国为主导的自由教会体制所超越而出现的空前的主体性现象所带来的世界宣教范围的影响力。从神学的层面来看,在世俗世界里,这些争端背后其实都显示出新的护教学范式,尽管就现实景象来看,在教会信仰的框架内,令人时时感到哀伤和遗憾。
 
  国家现代化进程随着经济改革的持续、深入和深化也获得了极大的进展,主要体现在执政党越来越通过法律和仁德有效地建立起政府的威信和信用。如广泛地取信于民的舆论开明、各个利益阶层的参与监督权和知情权、最大程度地追求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制度创新和设计、对执政党和政府部门各级权力拥有者的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和限定、对国家意志严格通过程序正义的法律、法规和伦理等方式的确定等等,都显示出中国基督教所处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良好和历史性的优越。作为一个我们思考教会所面临的问题之大背景,我们应该公开认同基督教和一切宗教系统之外的民族精英和国家栋梁们对国家现代化的贡献。
 
  这里,我非常愿意引入德国历史哲学家斯宾格勒的言说作为我们思考的参照:
 
  “无数形态出现,尔后又消失;累计,尔后又消融,有如数以千计令人眼花缭乱的、完全出于意识的可能性在那里汇聚——这就是世界历史第一次展示在我们的内在之眼面前时的图像。但是,在这表面上无政府的状态里,只有那敏锐的眼睛能探测到支撑所有人类生成的那些纯粹的形式,能深入到这些形式的云层中,使它们不情愿地显示出来。”(《西方的没落》,吴琼译,第101页)
 
  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中的国家利益与教会信仰不是互相冲突、排斥或防范的,而是在宪法和民众福祉基础上的共同利益体,因此,改变目前中国依靠强力部门和宗教局去执行法律法规,并通过中介组织,即各级“两会”代理的模式,将有助于中国的发展和宗教自由保障的国际形象。基督信仰中的罪与法的关系教义早就揭示,任何权力一旦失去法律的约束都必将导致腐败。因此,如何使得中介组织的实权负责人不会因监督疏忽或潜规则之下的同流合污而使得国家信用和权威受损,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议题。
 
从社会-政治学层面来看,基督徒和信教群众经过60多年的发展,早就不再有什么西方帝国主义传教士的情结和情感了,目前,对国家现代化的认同和从中得到益处,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改变我们对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组织的既定看法,将有益于获得新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我们从引导广大信徒群众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层面理解国家和执政党的“和谐社会”之理念去思考中国教会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之所思。因此,国家鼓励教会界人士积极地思考如何面对中国基督教所面临的挑战具有极大的历史性。
 
  本人坚信,目前既存的中国宗教管理体制具有历史性,同时,也会在中国走向宪政的过程中,不断地面临着随着执政党使命和责任的更新而被调整和更新,最终,现存政教关系模式将完成其历史任务。教会,无论以何种宗派、体制,或形态,都会继续存在下去,并依然按照过去两千多年的传统演化和生存下去,即,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用著名的神学家Oscar Cullmann分析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的精神时,用一个特定的范式表明大教会和小教派的关系时,Unity by Diversity, Diversity in Unity。而保障和维护这一格局的政教关系形态,一定是宪政的、民主的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即宪政民主政体(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在这一主导秩序里,才可以将民族性和文化因素等加以思考。也就是说,无论是美国的宪政联邦制(Constitutional Federalism),英国的君主立宪制(Royal Constitutionalism),还是瑞士和德国的贵族联邦制(Aristocratic Federalism),其核心都是圣奥古斯丁-圣托马斯-路德-加尔文系统所传承下来的古公教会信经所包含的基本理念,即,由三一论,原罪,创造与救赎,恩典三工具论,重生-圣化-称义范式,福音-律法论,拣选-承担-参与论,终极论等等,这些具有实在论思维结构的历史教会的神学体系已经成为现代人类文明秩序的内结构和普世性价值基础。中国教会如何将儒释道在中国古代文明中的贡献和见证合理地加以理解和汲取,将是未来的中国教会神学的基本使命,也是在普世教会的神学景观上凸显出中国教会神学的关键。
 
  最后,我愿意以加尔文的名言来结束我关于中国基督教“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现状和未来的思考:
 
  “无论如何,当福音被传扬和听从,以及圣礼被施行,教会的真面貌就在那里毫无矫饰、毫不模糊地显现,且无人能弃绝她的权柄、不理会她的劝勉、抵挡她的决定、或藐视她的惩戒而不受处罚、更何况离弃她或分裂她的合一。”(《基督教要义》下册,第1040页,孙毅、游冠辉校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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