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香港讯】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开征求关于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意见稿,有专门研究中国宗教法规的学者指,当局制订新管理办法,目的旨在进一步强化控制已登记的宗教团体。
国宗局透过其公众号「微言宗教」于八月廿八日发出《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表示旨为规范宗教团体管理及促进其健康发展,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要求公众在九月廿七日前反馈。
有关文件共有六章四十一条,该六章包括总则、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神学院院长邢福增教授对天亚社说,过去有关宗教团体的管理,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1,1998,2016修订)及一九九一年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他说,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以及中共宗教工作的发展,还有二零一六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当局有需要制订新的管理办法。
邢教授表示,宗教场所的管理跟宗教团体不同,与各省条例关系也不大,指出单独针对宗教团体的管理办法,只有一九九一年的《办法》。
他又表示,有关规定对地下的空间完全没有影响,因为该些团体一直以来不获合法地位,故此这些规定,不代表要打压地下,反而是加强对登记的宗教团体的管控。
文件反映习近平牢牢掌握公民社会
邢教授指出,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要切合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宗教工作重点。
他续说,意见稿内容依然维持业务主管单位及民政部门的「双重登记」,是「完全没有放松对成立宗教团体的门槛,反而在内容上进一步强化控制」。
他解释,宗教事务部门是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但他反问甚么是「业务指导」,以及会否成为对宗教团体自主的干预。
然而,他又提到第四章的「监督管理」,详细列明甚么事要获「审查同意」,甚么事要「书面报告」。他强调,连财务会计要作出规定,这是对宗教团体的日常运作出全面的管控。
邢教授说,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显示当局强化了宗教团体的政治角色,及削弱其民间角色,官方(官办)形象进一步加强;而第三十二条,所写的「学习制度」,也即是政治学习。
第十四条明确界定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地域分支机构,邢教授指出,这其实一直是过去的传统,现在明文写下,即是虽然有全国两会、省两会、市两会,但省不是全国的分支,市不是省的分支。
他解释:「这是中共的『属地管理』,即是各级宗教团体由当级别的党来领导。目的是要防止宗教团体成为由上而下,距地域的民间组织。一切由党领导及控制。」
他又强调,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提及工作上的「指导」,再说明宗教团体根本没有实权,只能「指导」宗教院校、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真正掌权的当然是党」。
邢教授反指,宗教团体较重要的职能,是二十三条的「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但他认为,此又要再报宗教部门「备案」。「以前,国宗局也出了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规定。这也是党的管控,宗教团体只是名义赋予认定的权职而已。」
他又认为,虽然现在没有一九九一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一条,但类似的规定仍然在二零一六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十二条二)出现,「故仍然是禁止爱国宗教团体以外的宗教团体成立」。
他不讳言,正如上述所言,这是全面加强对爱国宗教团体的控制,反映习近平对公民社会及宗教团体的全面管控,即使是地上的,也要接受党牢牢的管控。
【完】天亚社英文新闻:
Chinese state intensifies control over ‘offcial’ relig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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