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台北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日(四月八日)开庭审理,去年一对女同性恋伴侣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遭拒的诉讼案。法官再度拒绝这项同性婚姻登记,但鼓励两人递交释宪理由书,再由法院声请释宪。
去年的七夕情人节前夕(八月一日),主张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号召三十对同性伴侣,一起到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结果全遭拒绝,其中陈凌与吕欣洁等三对同志情侣向北市府提起诉愿都被驳回,因此分别提出行政诉讼。
辅仁圣博敏神学院人文伦理中心研究员齐明对天亚社说,行政法院法官主动申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大法官应该会接受呈请。原因有二:一是这个议题已经在国内外喧闹多年,也牵涉人权的问题;二是由行政法庭法官呈请释宪案,通常会被接受。
他认为,大法官不会改变现时的婚姻制度,但对于是否增加保障同性伴侣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制定同性伴侣法律,就需要等大法官会议决定了。
她们向法官毕乃俊表示,除了家人,对方是自己最重要的人,也最了解自己的人。她们的生活和一般情侣及夫妻无异,既然没人质疑异性恋,剥夺异性恋权利,同志也该享同样待遇。
代表户政事务所出庭的人员指出,现行法定婚姻制度仍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公务员只能依法行政。
法务部长罗莹雪三月十二日在立法院答复婚姻平权草案目前进度时表示,法务部倾向参照德国提出“同性伴侣制度”,而非同性婚姻,但同时表示草案具体时程,在本届立委任期结束前“很难完成”。
她解释,法务部针对同性伴侣的法律权益以两部分处理,医疗权等不必修法的部分,现在会同相关单位处理;至于修法部分,法务部将参照德国的制度,建立本地同性伴侣相关法律。
坚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台湾守护家庭”联盟在三月底提出《同运不敢告诉你的真相:现行法律不但允许同性伴侣成家且视为法律上的家属》的声明里表示,民法已允许同性伴侣成家:民法1123条规定:“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当同性伴侣依法取得家属地位后,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长与家属的扶养权利与义务;同性伴侣如能举证其为有“共同生活之客观事实”的家属,依法可成为税法上认列扶养的免税额。
声明强调,户籍法第三条规定:“在一家,或同一处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经营共同事业者为一户,以家长或主管人为户长;单独生活者,得为一户并为户长。”此规定已允许同性情侣以登记为一户的方式成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