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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圆桌会议,畅谈同性婚姻公投

时间:2018-11-22  来源:天亚社中文网  作者: 点击:

多日雨后一个天清气爽、风轻云淡的下午,天主教台北总教区洪山川总主教、教廷驻台代办高德隆(Sladan Cosic)蒙席、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友达尼尔和我四人齐聚一堂,共同交换意见,相谈有关同性婚姻议题的教会立场以及分析爱家公投案。

 

德莲:近期教会内外讨论同婚议题的公投,热闹滚滚,请问长上,天主教对同性婚姻的看法如何?

代办:教会的教导是很简单、很清楚的,有两方面:一是教会对婚姻的法律就是一男一女组成的,这是正规的法律,教会一定遵守这教义。同性婚姻与天主教教义不合。二是教会也要求教友们不歧视同性恋者,要学习尊重和善意的对待他们。

主教:教宗曾说:「天主教的教义中指同性恋者不应该受到歧视和敌对,必须受到尊重。」教宗的意思是要我们尊重同性恋者,他们也是我们的弟兄姐妹,但天主对于婚姻的教导是一男一女组成,教会不改变这个立场。我们不歧视同性恋者,也很愿意保障同志的某些权益,但不能赞成同性婚姻和同性结合。

 

德莲:尊重同性恋者,他们的人权我们也须要尊重。

代办:当然人权我们是要尊重,可是个人私利的要求不是一定都要合法的。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组成,我刚刚说过了。此外,我们大家要注意这个敏感的问题,就是现在如果同意立这些同性结合或同性婚姻的法,将来一定会牵涉到性行为、家庭、医药保险、孩子、教育等等问题,这些会一步一步来临的。

主教:我们接纳同性恋者,但不表示要赞同他们所有的行为;就像母亲接纳孩子,不表示一定要赞同孩子的所有行为或配合他所有的要求一样。

达尼尔:台湾对同性恋者权益已经有一些保障。依目前的法令,如果同性伴侣符合民法第1123条规定的家属,可以行使家属的权利。例如:有亲自照顾同性伴侣的需求时,可以请家庭照顾假;可以在侦查或诉讼程序中行使家属的权利;可以为病人签署手术同意书等等。此外,关于财产继承问题,依民法继承篇规定,若有受生前继续扶养的情形,应由亲属会议依所扶养的程度,及其他关系,酌给遗产。当然,同性伴侣彼此也可以赠与或立遗嘱的方式处理他的财产或遗产。

 

德莲:这样看来,同性恋者共同生活的权益已经获得了保障。最近一个世界风潮也吹到台湾了,就是他们希望像异性恋者一样成立婚姻家庭,欧美一些国家也承认他们的伴侣或婚姻关系。这是对现行一夫一妻制度的挑战。

达尼尔:依国外立法例,有些国家允许同性婚姻,有些国家订立同性伴侣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采取的立法方式:(1)有直接修改民法,使婚姻的当事人不限于一男一女。(2)或者订立专法,也就是另订同性婚姻法保障同性婚姻。至于同性伴侣法,保障的方式与婚姻法相近,有些是在收养子女方面做限制。而我国订立特别法律规范的方式,有制订一个完整的专法,有在普通法中另外订立一个专章,或订立一个准用条款,各种情形都有。

应不应该跟进立法保障同性婚姻?除了要考虑人民能不能接受,还要检视现行婚姻制度原来设计的目的是什么。每一个制度,都一定有它要发挥的功能和想要达到的目的。

 

德莲: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同性恋者强调他们相爱。

达尼尔:婚姻是社会制度,国家设置婚姻制度,是为了国家的未来,基于繁衍下一代,使他们在稳定家庭中成长,并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生养下一代,世界其实不需要婚姻。繁衍后代既然是目的,男女两性也就成为必须的条件。我们不怀疑同性恋者的彼此相爱,但这不是婚姻制度要保障的。

主教:在立法院审查修改民法第972条期间,我已经很明确的表示了天主教的态度:同性婚姻和同性结合合法化,不符合我们的教义。2016年和2017年两次台湾主教团的声明都清楚表明反对的立场。

 

德莲:第10、第12公投案似乎是为了抵挡同婚又同时保障同性恋者。

达尼尔:刚才已经提过,同性恋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123条规定受到家属的保障。而第10、第12公投案,如果是为了阻挡同性婚姻,从题目和所附的理由来看,恐怕无法达到期待的效果,因为:

  1. 第10案公投题目设定讨论的范围只是民法婚姻,不及于其他的法律规范,因此,即使通过了,还是没有限制订立同性婚姻专法。
  2. 第12案公投是讨论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来保障同性共同生活,但由于没有指明保障到什么程度,可以是家属,也可以是伴侣、婚姻。如果通过了,政府有义务给予保障,保障的方式也没有限制不能订立同性婚姻专法。

第10案的理由书指出「本公投案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规定行使释字第748号所称之『婚姻自由』,亦即『同性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第12案的理由书指出「本公投意旨系保障相同性别二人成立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本公投案即为创制『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之原则,期能保障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权益,以符合释字第748号解释意旨」,依此看来,此二提案是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所宣示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护」提出的。

也就是,它不排除同性婚姻的自由,只是将立法形式交由人民选择,二选一:或是在「民法」中,或是在「专法」中加以保护。

 

德莲:大法官第748号解释已宣告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为违宪,政府应于二年内立法保障,若二年内未达成,可以直接登记同性婚姻。想必下福盟是以不违反此解释的前提下提起公投案的。

达尼尔:我前面已经谈到,同性结合与现行一夫一妻制度是不相容的。不能否认,同性恋自古存在,但从未有过同性婚姻,即使同性伴侣也不被认可。我国宪法是在民国35年制定,民国36年公布施行,当时的人民和立宪者都没有同性可以结婚的观念,怎么能够说宪法原本赋与人民同性婚姻的权利呢?

同性婚姻不是人民固有的权利,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当然没有违宪问题。有人说自由权应该随时代进展,要符合时代的需求,这就涉及是不是应该增加新自由权的问题,这是立法事项,只能由人民决定。大法官是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不能创造法律。

释字第748号解释宣告人民有同性结婚的权利,是创造人民一项新的权利,建立国家一个新的婚姻制度,逾越了司法权限。而且它宣告「若有关机未于2年内依该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时,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永久结合关系,得迳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侵害了行政权。这个解释,违反民主国家权力分立的原则,有以释宪之名僭行修宪之实的疑虑,混乱了宪政,宣告后引起了高度的争议。

因此,以同性别之二人有结婚自由的权利作为公投的前提,我个人认为并不妥当。

 

德莲:以专法保障同性婚姻将不会影响一般人民适用的民法婚姻,这是一般民众颇能接受的。

达尼尔:同性恋者很在意「平等」,不同的法律规范,常会被认为「歧视」,可以理解他们可能会要求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即使另立专法、在民法中另设专章、立准用条款,最终也不是不可能为了配合同性婚姻而修改相关民法婚姻的规定。例如:夫妻、父母的称谓。也可能允许同性婚姻家庭收养子女。而不论民法同婚或专法同婚,都是使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婚姻的一种方式,异性婚姻则是另一种方式,人民也就不能拒绝学校进行同志性教育。是不是接受,就由人民自己决定了。

 

德莲:男女修会会长联合会多次吁请教友关心公投,积极参与公投,长上的看法如何?对于怎么投,有没有特别的指示?

主教:我也鼓励信友履行他的公民权利与责任。至于怎么投,不会勉强,也无法勉强信友如何投票,只能希望信友了解教会立场,本于信仰与良心自由选择。

代办:教会的教义里面已经给了我们规范,教会也期待教友们回应。或者说,教会尊重每个人的良知,也期待教友们尊重教会的教义并展现对教会法律的忠诚,忠诚地遵守这法律。

 

后记:难得的晴朗天气,难得弟兄姊妹的相聚。在满室茶香中,大家倾囊分享。看似严肃的议题,全然以天主为核心,也转为甘甜。天主!当天空出现祢创造的七色彩虹时,请祢想起祢与我们所立的永久盟约,也请纪念这次因祢名相聚的午后。

 

全文要点整理: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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