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区人大代表吴秋北建议把《国家安全法》以附件方式纳入《基本法》,然后引入香港。这个建议引起广泛关注,包括建制重量级人士(如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泛民、学者等,各方人士评论此议大都认为不可。在本港,政治议题一贯说法纷纭,类如这个议题迅速形成广泛主流意见,并不多见。其实,只要稍为对照《基本法》,吴秋北的建议不符合规定显而易见,他犯此“简单错误”,是无心之失抑或反映更深层状况,值得思考。
《国安法》在港实施
不符《基本法》规定
按《基本法》第18条规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而所需程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对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吴秋北的建议是《国安法》3月份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后就适用于香港,即是中央替香港立法,显然抵触了香港的立法权,有违《基本法》相关规定。尤其甚者,第18条规定写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国安法》若用于香港内部治安,那就是香港自治范围,与国防外交无关,强要这么做也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
据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教育学院教授陈弘毅介绍,回归以来,只有两次启动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的程序:一次是关于海洋法的专属经济区法律,另一次涉及外国中央银行在香港享有司法豁免权。港人对这两次引入全国性法律并无异议,因为涉及国防外交,与《国安法》处理香港内部治安事宜,性质不一样。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中央政府在两个前提下,有权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另一是香港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区进入紧急状态。若发生这两种极端情况,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安全等根本状况,香港需与全国同一步调或需由中央协助平息动乱,则全国性法律在港实施并非选择题,而是应有之义和必然安排。证诸目前国家整体与本港现况,并未处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也没有迹象显示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香港发生失控动乱,因而不具备中央行使权力的客观条件。
因此,综合而言,吴秋北的建议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甚至有意见指为违宪。不过,或许有人认为,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变得合宪有据;若当局选择这样做,性质等同撕毁《基本法》、毁弃一国两制,势必引起激烈反弹,届时香港繁荣稳定首当其冲,对国家只有负面影响,看不到丝毫好处。
其实,就技术层面,《国安法》条文是否适用于香港也成疑问。《国安法》尚待人大通过,具体内容未知,其草桉内容涵盖国防、反恐、金融、网络、食物,甚至文化层面等领域,范围广泛。至于《基本法》第23条,本港要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另外是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从事政治活动,和禁止本港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可见,《国安法》的覆盖面远超《基本法》第23条的范围。其次,国家法律较着重原则性,本港法律强调清晰的条文和涉及范围,并且按普通法体系需严谨处理每项罪行的界定及细节;《国安法》的性质不同,其具体条文该如何符合香港的要求?
港人需休养生息
应避免强化对立
《基本法》第18条、第23条的文字并不艰涩,语意清晰易懂易明。显然的,吴秋北的建议不符合《基本法》规定,可行性成疑,因此引起各界批评。面对不同意见,吴秋北只回以“构思有待细化,对主张暂不作补充”。吴秋北作为香港区人大代表,不应该回避交代构思,除非他撤回提案之说,否则3月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之时,提案便有可能成为事实,甚至获得大会通过。鉴于引入《国安法》在港实施,兹事体大,港人有权利知道提桉的逻辑和具体细节,并参与讨论。
回顾政改争议历程,建制与泛民的鹰派在各自阵营主导整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和触发的占领行动,被认为是鹰派对撼的结果。“后占领”时期,香港情势是弛是紧,各方都在观察,相信大多数港人都期望休养生息,少些政治斗争,让社会逐渐愈合撕裂,回归良性互动。此际提出引入《国安法》,无助于纾缓绷紧,只会持续强化对立,情况若涉及一些政治力量操作,则究竟这些力量要把香港推向怎样的景况,值得关注和思考。其实,若担心香港内部治安状况影响国家安全,按《基本法》规定推动23条立法,若法案未能在立法会通过,届时又有国家安全需要,再想办法应对,才是正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