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东北案十三位社运参与者由已完成的社会服务令被加重改判八至十三个月,双学案三位学生领袖被加刑改判六至八个月监禁,社会的反应两极。政府继续态度强硬,否认对原判上诉有政治目的,只不断强调这十六位年轻人确是犯法,上诉庭三位法官的判词亦态度强硬,甚至政治语言甚浓,以「弥漫歪风」来形容近年的游行集会,更以暴力来形容。反观十六位被改判的年轻人的态度,他们没有表现出有任何怨怼,而是关注在监外的香港人是否能继续坚持争取他们一直努力争取要解决的议题;他们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面对。
政府要求改判,目的明显是想有杀鸡儆猴的效果,然而政府此举和上诉庭的判决看来并没有达到此效果,数以万计的市民在判决后的星期日,在烈日当空下仍出来参与游行,支持被改判的十六位年轻人。这表现的是参与游行的市民支持违反法律?非也,大家都很清晰地指出问题所在:没有人想参与违法行为,但当有些法律和政府的做法有违公义的时候,大家不得不想可以怎样反抗威权的做法,除了有些人认为要认命,什么都不做而甘愿做顺民之外,不少人希望活在尊严中而挺身反对恶法和一些霸道的行政手段,因此,有所谓「公民抗命」的做法。
我们教会对「公民抗命」有什么看法?教会对「公民抗命」持审慎但不反对的态度。二○一三年七月廿四日,香港教区发表题为「有诚意的交谈有承担的行动:天主教香港教区有关普选及公民抗命的紧急呼吁」一文中清楚表达了教会的立场,就是当公民在透过立法机构和法院等法律机制表达了不满或对改革的诉求,「假如公民对改善严重的不公义的再三诉求,得不到任何充份的回应,又或法制上的投诉渠道欠奉,或不民主的政治构架做成公民无法采用任何有效的正常途径来矫正或改善不良情况,这样,便会出现一些在有限度范围内,可视为合理的『公民抗命』的例外情况。」教会当然也说明「公民抗命」的前提是非暴力并要看个别情况而定是否合理。教区在文中表明立场:「公民抗命」如要成为合理的行动,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行动不仅要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进行,而且这行动本身必须是个人按照良心来抉择,并要以避免消除严重的不公义及╱或对基本公民权行的侵犯为目的。」
我们再看看现在的判决对这些年轻人当时的行为是否合乎比例?改判了对这些年轻人因为关心社会而要坐监,但政府不公义的政策继续,如《公安条例》这样钳制集会自由的恶法继续存在,我们若是对这些充耳不闻甚至姑息,但对这些年轻人关心社会的行为却以恶法相待,这绝非公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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