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竟然听到有人说:“你们神父不合作,我们就把你们神父调走,把你们的场所封闭!”我这牛脾气就上来了,老子就是不合作,你来啊!讲法律、道理讲不过我,开始跟我耍流氓了!我们的场所是已经登记的合法场所,我是遵照正当程序赴任此地的神父,你赶神父封场所的权力在哪里?谁给的?
国家大讲法治时,本人激动莫名,认为人民的美好时代不远了,于是把有关我们的法律、政策、条例都细细看了一遍,我们不是执法者,但自己不能违法犯法,虽然自认一向遵纪守法,但谁知道会不会有新的条例是我所不知道的,万一一不小心触犯了,受罚倒在其次,最大的问题是怕把教友们带沟里,那就罪大恶极了。
庆幸的是,宪法虽有修订,但原则一致,条例虽是新颁,但精神不变,稍候,我会把几句条例附录于后,供参考,说到底,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需要时,拿来保护自己。
关于开头的几句话,起因如下:首先政府要求信教群众登记基本信息,对此我并无异义,但问题《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讲:公民有今天信明天不信的权利,也有今天不信明天信的权利,万一教友不愿意,直接“以后我不来了”,我该怎么登记呢?但我还是做了工作,跟教友解释了此事,教友有人问:
“会不会像某些地方一样,信教的就不给低保、补助等等之类的?”
我说:“不会的,没有法律或者文件规定不给信教群众办理任何事务,或者歧视信教群众。”
但教友说:“那为什么有的地方就发生了呢?”
我无言以对,毕竟我没权没能力担保。所以请有关干部向信教群众解释一下此事,毕竟是当事人,有负责任的义务,他们也同意了。但主日当天,他们首先来做的是
——禁止未成年人进教堂!
当我正在听告解时,他们把小孩子都带出教堂,先带到了神父房间。还准备了糖果,哄较小的孩子,但孩子还是被吓哭了,以为自己犯了什么错误。直到我听完告解,准备做弥撒时,来见到他们,听到有较大的孩子在争辩:为什么不能进教堂,是未成年人没有自由么?
我问他们:你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说是领导安排的。我问哪个领导,他们不说。于是我说:
“你们如果有法可依,我极力配合,但如果空口白话,尽可以向领导汇报,神父不配合,该处理或者惩治请便。”然后孩子们都走了。
第二周,他们又来了,街道,派出所,还好并未进教堂打扰弥撒,弥撒结束后,在堂门口向教友讲不许未成年人进教堂的事,并在堂门口贴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一张通知,被教友当面撕了下来,然后就争吵起来。随后对我说:我们也是执行领导命令,一定要做工作,通知到等等……
在我赴省社院参加学习时,听到有人对我传述了本文开头的那些话。学习时我就此问题询问了省统战部政法处某处长:
“宪法和条例所述,原则是自由,任何人无权强迫他人,所以当人说禁止时,岂不正是强迫么?”
处长说:“不可否认,你说的有道理。”
随后我又问:“仿佛大家都说有法律明文:禁止宗教团体针对未成年人举办学习班、主日学、夏令营等培训活动,我想问一下:这方面的明文在哪里?”
处长回答:“法律条文非常多,你能保证都看到么?”
我说:“正因为不知道,所以我才问。”
处长没有回答。
对此,我很失望。
有关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我读了原文,所以问题应该是出在对原文的解读上,因为原文只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即使是对此条文的解释,也没有任何一句规定:不得举办学习班、主日学、夏令营等等。
关于党和国家对意识形态的把控,个人见解,宣传自己的思想是正当的,但不是以禁止他人为前提。
既然国家在努力构建法治社会,那么法治就不仅是针对平民,更应该是对公权力的约束。
我也知道有很多忠实的无神论者,对于各种宗教信仰受控一事喜大普奔,但个人的权利自由不可侵犯,我们必须维护,如果哪天你的权利自由被侵犯,你大可尽情赞美侵犯你的人,但别想让我和你一样。
附:
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