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莱德总主教斐理伯.威尔逊(Philip Wilson)被判监十二个月,获准在家服刑。他很可能会就判罪和刑罚提出上诉。
上诉也许会成功,但不代表事件就此画上句号。这宗官司历时六年,涉及四十多年前发生的事。引用的法律条文相当复杂,而人们的情绪也很高涨。
威尔逊出任伍伦贡主教,及后来成为阿德莱德总主教,都曾就教会人员性侵犯儿童的罪行做了很多工夫,以改变天主教会对这类罪行的回应。
但当前的判罪与刑罚,是跟他年青时,在梅特兰-纽卡斯尔教区担任司铎时发生的事有关,那可追溯到一九七六年。
而到他成为阿德莱德总主教后,一些他早年的作为回过头来困扰着他。
梅特兰-纽卡斯尔当地有居民,儿时曾遭麦卡林登(McAlinden)神父或弗莱彻(Fletcher)神父性侵犯过。不管威尔逊当上主教后,如何致力在全国各地收拾残局,这些受害人大力批评他。
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在一九九零年修改《犯罪法》,就隐瞒严重可遭起诉的罪行增订了一项的新条文。第三一六(一)条规定:
「若有人犯了严重可遭起诉的罪行,而另一人知道或相信该罪行经已发生,并且他或她掌握的资料可能对确保被逮捕或起诉或定罪该罪犯有所帮助时,若这人士无合理辩解理由,而未能将该资料提交给警察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即该人士一经定罪即属违法,可被判监两年。」
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改革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审议这项条文,认为有其不足之处。而大多数委员建议把条文完全废除。
他们的理由是,「委员会不赞成以刑事处罚强加的法律责任来取代道德责任,除非这样做会给社会带来整体实际效益。然而,第三一六(一)条并没能获证实有类似的整体效益。」
即使少数委员认为某些条文或许有论据,但他们也说:「必须承认,现有条文存在严重的缺陷;可以更不留情面地说,它在关键的几方面都是近乎毫无意义。」
「在我们看来,重点不在于部分条文隐含的理念是错误,而是违反刑事法要求具有明确的基本原则。」
基本上,该法例规定任何人在「没合理辩解理由」下,若可能知道有关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犯罪行为,而对警方知情不报,均属违法。
可是没有人知道甚么构成「合理辩解」,尤其连受害人自己或其信任的一方也选择不去报警。
无论出于甚么理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当新南威尔士州警察调查针对麦卡林登的投诉时,威尔逊选择拒绝合作。威尔逊仍是一位年轻神父及崭露头角的教会法律师时,他曾在麦卡林登的教会审讯中当过公证人。
打击行动部队主管兼探长格雷姆.柏克(Graeme Parker)告诉《悉尼先驱晨报》说:「这很遗憾,因为有些问题实在要向威尔逊总主教查问。」
「我们作出多次尝试,以传召他来警署接受盘问,但他行使其保持缄默权。」我猜想,如果威尔逊当时愿意跟警方合作,或许事件已经结束。从那时起,性侵受害者认为威尔逊在隐瞒有些事情。
然后,著名检察官玛加利大.库内恩(Margaret Cunneen QC)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在梅特兰-纽卡斯尔地区,领导儿童性侵案调查委员会。她在其撰写的报告中指出,多名神父和马龙(Malone)主教都已得知指控麦卡林登和弗莱彻性侵犯案的资料。
她认为在第三一六条条文下,没足够材料对马龙及其他在她报告中被公开身份的神父,提出起诉,即使他们可能已掌握了一些有关麦卡林登和弗莱彻的犯罪资料。
她调查过教会如何处理三名受害儿童(假名AL、AK和AC)被性侵犯的投诉,他们成年后决定不想让警察介入。
在决定根据第三一六条条文不对马龙提出任何指控,库内恩发现「以乎以手头上的资料来看,若马龙充分地提出合理辩解,鉴于有证供指AL和AK不想让警方介入,故控方不大可能在合理怀疑以外证明缺乏合理辩解」。而且,「若马龙是基于AC不打算向警方举报麦卡林登而提出合理辩解理由,控方可以在合理怀疑以外证明缺乏合理辩解的机会也不大。」
库内恩在其撰写的报告中有一卷没被公开。现在我们知道,该部分内容大都跟威尔逊有关的。
库内恩在报告中指出,「有足够证据证明可起诉一名教会高层人员,因他犯了对弗莱彻的潜在罪行知情的相关罪行。」
「这一点在报告的保密部分中处理,以免影响日后可能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在问题得到解决前,威尔逊应暂停其主教职。
威尔逊花了另外的六年时间,才被法官斯通(Stone)判罪。判罪指出,他于一九七六年已得知弗莱彻在七一年对一名十岁男童伯多禄.克赖(Peter Creigh)进行连串侵犯,并在二零零四年(当时弗莱彻被控对另一名儿童犯上相同的罪行)至零六年(当年弗莱彻离世)间,未向警察提供案情资料。
法官也考虑到,威尔逊可能认识遭弗莱彻侵犯的另外两名受害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受害者说,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他还男孩时,曾经去找威尔逊办告解,并告诉他被弗莱彻侵犯的事。
另一名受害者于二零零四年向警察举报。威尔逊曾往纽卡斯尔探访其家人并得知事件。
法官斯通撰写了一份长达五十九页的判词,但他没有真正考虑威尔逊是否有合理辩解理由,致使他在二零零四年没向警方说出,在一九七六年从十五岁的克赖口中得知的案情。
法官认为克赖是位非常可信的证人,「他是真诚而诚实的证人,他尽力准确地叙述他告知被告的内容。」
斯通确信克赖是在没有任何动机或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站出来,作供指控威尔逊的。「最初是警方接触他的,而不是出于他个人理由去报警。」
毫无疑问,上诉法院若被问及,将需要密切关注像威尔逊这样的人是否有合理的辩解理由,解释他为何四十年后不向警方报告他对刑事犯罪的所知。而当时的受害者成年后,自己也决定不去报警。
第三一六条条文的问题就变得很明显,尤其当想到在技术层面上警方也可以起诉克赖犯同样的罪行,因为他相对于威尔逊对弗莱彻的罪行有更直接的认知。
在警觉「对性侵儿童事件回应皇家调查委员会」上,威尔逊的检控具重大意义。澳洲的皇家委员会都是些奇怪的野兽。
只要看看现时银行业的调查委员会,在公众和媒体要求严处时,有高层迅速引咎辞职。
公平地说,公众和媒体都期望,在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儿童性侵案的过程中,有主教级人马下台。
鉴于逾六成与宗教团体相关的投诉是涉及天主教会,有人期望我们的一些主教会被撤职。
委员会进行调查期间,白里安.芬尼根(Brian Finnigan)是唯一迅速而出乎意料地辞职的主教。在罗纳德.马尔卡恩斯(Ronald Mulkearns)担任巴拉腊特教区主教那关键的八年间,他是该教区的副主教。
他后来出任澳洲主教团的执行秘书,同时是布里斯班的辅理主教。他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及十四日向皇家调查委员会作出令人非常难以置信的证供。
就这一次,梵蒂冈和教会内的其他人员匆匆作出回应。教廷大使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发表声明,指芬尼根已届七十五岁的退休年龄,符合教会法第四零一点一条,教宗方济各接受他的呈辞。
这是在皇家调查委员会发表有关芬尼根的调查报告的两年前。他们从未如此严厉地作出谴责:「芬尼根主教的证供令人深感失望。」
「他给人一个明确的印象,他正设法保护自己及教会或主教,而没尽力提供明确和诚实的证供。」
「结果是我们没接纳芬尼根主教的证供,除了那些获其他证供支持的,或者本身是可能而又不跟别的证供相矛盾的。」
可理解的是,受害者都希望看到,在如此一个在文化、问责和个人责任上经常被认为不足的机构内,至少有一位在任主教受到惩罚。
威尔逊已经花了六年时间及大量资源于上诉一事上,以图避过这次判罪。他给阿德莱德总教区的民众写了一系列的信函,详述自己的病情,包括老人痴呆症早期症状及对治疗的积极反应。
身为澳洲公民,他当然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
然而,即使上诉庭最终同意新南威尔斯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说法:第三一六条条文是行不通;或者,没法院被说服威尔逊超出合理怀疑作不合理的举动,但也难以摆脱法官认为威尔逊的证供非常不可靠这事实。
威尔逊一九七六年从一名儿童口中直接听到有关他被神父恐怖虐待的证据。他向孩子保证会跟堂区神父处理。可是他没作出任何跟进。过去六年对阿德莱德总教区造成的伤害已相当大。
现在是总主教提出辞职,而教宗方济各立即接受呈辞的时候了。威尔逊也许会花时间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如果上诉直到高等法院的话,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希望克赖和其他受害者可能已有理由认为,教会领导层「听到了」,又或至少,被召唤问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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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弗兰克.布伦南(Frank Brennan)神父,耶稣会士,澳洲天主教社会服务部行政总裁。
【完】来源:《十字架报国际版》,天亚社编译。
The sentencing of an Austalian archbi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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