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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事实来说服我──再思中共宗教政策的六招辩解套路

时间:2018-07-20  来源:立场新闻  作者:邢福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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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发生强化管控及打击基督教的个案时,常常听到不少香港及国外基督教人士以不同说法来官方政策辩护,笔者将之归纳为「六招套路」:

(一)转移视线:这不是中央的政策,并没有在全国发生,仅仅是个别地方的问题;
 
(二)推卸责任:针对地方问题,又会将负责推卸为基层及下级干部自把自为的失误;
 
(三)回避问题:政府是依法办事,并非针对宗教,谁叫教会自己违规不守法;
 
(四)前后对冲:与从前(一定是最差的「文革」)比,已有很大进步。现在是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最好的时间,放眼未来,一定会愈来愈开放;
 
(五)倒果为因:政府的针对行为,有时是因为教会跟政府对抗的结果。教会领袖应该温和地表达意见,中国的事情,公开对抗是解决不了的;
 
(六)别有用心:西方反共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小心被其利用,政府针对的是敌对势力而非宗教,与宗教自由无关。
 
为了帮助关心中国宗教自由及基督教发展者理清问题,特撰文响应。本文只针对论点,以事论事,无意推论持有关论述者背后的动机为何。笔者关心的问题是,这些论点是否符合事实,能否帮助我们正确认识中国宗教自由的情况。
 
一、中央主导,地方实践的宗教试点
 
1.试点
 
套路(一)及(二)的重点,是要为「中央」或「全国」辩护,指出中央并没有针对基督教的「全国」政策,故发生的一切都只是「个别」例子。论者会列举一些并没有出现类似情况的个案(例如拆十只在浙江、禁止未成年人到教会只在河南等等),总之问题既不具「全国」普遍性,便属「个别」「地方」现象。同时,每当触及针对基督教的案例时,论者又会将这些「个别」问题归咎于地方下级及基层干部。
 
对此,笔者刚撰写了〈试点: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作风〉一文,[1]借用了德国学者韩博天(Sebastian Heilmann)的分析框架,指出中国宗教工作中,也会有「政策试验」,即在各地设立「试点」或「试验区」,再将其中成功经验总结为「典型经验」,然后在更广泛地区继续尝试(「由点到面」或「以点带面」),以此检验新政策是否需再作调整,最后才上升为国家政策。政策试验最核心之处是地方与中央的互动,有的阶段主要由地方推动,有的阶段主要靠中央推动。总的来说,大的政策目标是由中央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则先由地方摸索,再才推广到全国。2015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讲话中,论及关于加强对宗教的依法管理时,便指出「一些地方探索创造了有益的经验,要总结推广」,[2]在在说明中共宗教工作的「试点」模式。对此问题,可参阅〈试点〉一文,笔者在此不赘。
 
众所周之,中国政策有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在宗教领域也不例外;特别是基层干部在执行政策时,确可因应地方独特处境而有所差异。韩氏以「游击式政策风格」来形容中共的「政策风格」(policy style),其中涉及的灵活性与不稳定性,在宗教工作中也能见到,呈现因「时」「地」「人」的差异。不过,这种差异,到底该被视为「个别」还是「试点」?其衡量标准,必须作全面评检,涉及:(一)中央整体政策的分析;(二)所谓「个别个案」的「个别性」与「普遍性」。
  
2.中央宏观的指导性政策
 
笔者在〈试点〉一文中指出,习近平上台后,明确在宗教工作上作出根本调整,特别是将宗教问题联系国家安全,并强化对宗教事务的管控。事实上,这种强化控制的情况,并非仅针对宗教范围,而是习时代中国进入「中央再集(习)权化」的结果。在习重申「讲政治」的大前提下,宗教工作只是全局的反映。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2017年7月《求是》发表的〈做好宗教工作必须讲政治〉,便从政治意识、政治规矩、政治方向及政治担当四方面,联系到宗教工作,清楚说明问题的核心。
 
所谓政治意识,是要求干部「从政治上认识、把握和处理」宗教问题,认识到宗教并不是「私人的事情」,其「群众性」对社会有广泛的影响,特别是注意「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日益加剧,宗教极端主义在一些地方蔓延,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网络非法宗教活动对现行宗教政策法规形成挑战」等问题。至于「宗教规矩」,即要求干部全面执行「中央宗教工作大政方针」,「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能「以当地情况特殊为由不执行中央决策,另搞一套」。同时,又提出要「高度警惕」党员信教问题,指出此乃「党员不能触碰的一条红线」。抑有进者,王氏指出,党员「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在「政治方向」方面,王氏突显习近平的宗教政策方向,即各宗教在「中国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方向下来调节社会主义社会,并要「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而所谓的「政治担当」,即要求干部敢于「把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3]王的立场完全符合习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及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讲话的精神。[4]立足于对新时代中共宗教政策的全面分析,相信比仰赖个别官员的「统战式」响应,更能帮助我们掌握问题。
 
3.地方与中央的政策互动
 
关于「个别个案」问题,首先,到底何谓「国家政策」?其实,中国幅员广大,涉及三十一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中央政策在执行上,确有不同程度差异。因此,地方差异与全国政策之间,有着微妙关系,不应简化地以地方差异来否定「国家」或「中央」的政策。其次,针对近年较显著的宗教问题,如果有关政策已经在全省广泛范围以政治动员运动的方式执行,如例浙江省的拆十、河南省的禁止未成人参与宗教活动[5],那么,单纯以其他省区未有出现有关情况,便得出这非中央政策的结论,即忽视了上文提及的「试点」问题,或是无视了中央与地方间复杂及微妙的互动关系。
 
笔者承认,要全面掌握中央与地方有关政策互动的数据并不容易(不少涉及宗教的政策文件及领导内部讲话均列为密级),因此,我们更需要客观而严谨地分析现有数据,特别是上文指出在该省出现的情况是否与中央领导的政策指导性原则及精神符合来作判断。再者,如果该政策在省内的执行确实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布局,由省委至地级、县级、乡级以至村级层层传达,指令完成,全面动员,那么这种倾全省党政之力的决策,将之视为与中央间有着某种互动,便更具决策合理性。将问题简化为基层执行干部的素质问题,或是省级领导独断莽为,难免在客观上有政治辩解之嫌。
 
就以香港六七暴动为例,迄今暴动期间中央的决策过程及其与香港左派间的关系仍是个「黑箱」。但就着现时掌握的数据,确可见到存在着中央与地方(香港土共)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六七暴动受到中共中央文革极「左」斗争路线影响,继而获得中央支持(如《人民日报》社论),但后期又因中央下令而停止,后来更有中共官员(如周南)公开批评六七。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相信也适用于研究浙江拆十运动。
 
记得笔者在数年前听到有人指出拆十乃个别事件,曾有感而发写下:
……从空间的角度来对比,一处发生的问题,不代表全局的问题……这几乎可以用来回答所有针对中国问题的答案,坦白说,只是回避问题而没有直面问题。「中国」到底是甚么?如果每处真真实实发生的问题,都推说这只是局部,整体「中国」仍在进步,这就代表没有问题发生吗?难道所谓局部的问题就不是问题?请不要忘记,浙江省不错只是三十一个省区之一,但过去在省内发生的,却是省领导从上至下强势推行,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推行的强拆十字架运动,掌握公权者以「执法」为名,粗暴地践踏宗教自由,二千多所教堂十架被强拆,各地粗暴地违拆,甚至不合理地拘禁反拆人士,这难道只是下级行政官员不小心执法之举动吗?二千多所教堂的十架被拆下,二百多万基督徒的信仰尊严及宗教感情遭到践踏,这不是真真实实的主体吗?「中国」如果只被约化成一个宏观及抽象的概念,并将其中真实的个体压下,片面地宣传「整体」的所谓「进步」,这是真正的「进步」吗?每一起真实的被压迫个案,岂不正是无情地控诉这个「描象」的「整体」的虚伪吗?[6]
 
今天,笔者仍愿以此来作回应。
 
二、依法、依法,多少恶行假汝之名而行
 
针对套路(三),这压根儿是利用「法律」来回避及掩饰问题。
 
1.法治乎?还是以法治国
 
首先,这种高举「法治」的论述,其实正是近年党国在宗教工作上的重点,套用习近平的说法,即是「加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不过,中共的「法治化」,只是一种「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法」,而非严格意义的「法治」(rule of law)。事实上,中国的法律主要用来强化对公民的管控,相反,党及国家等行使公权者,却不一定受法律约束。有学者指出:「当党与国家当局选择不让法律约束他们时,法律就不约束它们。」[7]孔杰荣(Jerome A.Cohen)便形容中国的情况为「法律的列宁主义」(Legalist Leninism)。[8]
 
因此,中国近年在宗教立法上的进程,与其说是以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倒不如说是在「法治」的名义下,强化对宗教事务的管控。2018年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内容,便清楚反映出问题所在。而行政部门(国家宗教局)对《条例》的解释,既呈现《条例》背后党国的意图,也将这种借「释义」来僭建法律的中国特色充分表露。[9]诚如习近平讲话指出,「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10]法律成为党国管控宗教的工具,而非体现对宗教自由的基本保障。(顺带一提,关于「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的论述,正好在浙江拆十时,成为官方媒体的重要论述。[11])
 
2.隐藏着的「宗教」议程
 
其次,与加强「法治」同步推进的,是以非宗教名义进行的各项社会项目改革,包括国家安全与维稳项目、社会治理创新、城乡发展规划等。有关措施并非单纯针对宗教问题,但却可在宗教领域推广,将宗教工作纳入非宗教性质的项目内,并配合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贯彻执行。其中,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近年针对家庭教会的专项,便常以噪音扰民、消防安全、人流管理、建筑安全的名义进行,借此向教会施压。[12]又如,浙江省拆十,便是借「三改一拆」运动来推进。按官方的论述,一切在清拆「违建」的名义下进行,并非针对宗教场所。但在省委颁布的文件中,却明确指出「善于运用社会治理的通用法则,用非宗教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13]因此,不论教会的是否涉及「违建」,十字架却成为明确要拆除的目标。[14]地方政府高举执法(拆违)之名,却未完全遵守法律程序来拆十(违拆),然后反过来指控反对拆十者为「违法」,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甚至全面打压以法律维护权益的律师,以经济罪名将反对抗十的宗教领袖作政治清算。[15]遗憾的是,这种愈益强化的所谓「法治」手段,却成为某些人为官方辩护的理由(声称拆十是因为教会有违建),完全无视了政府堂而皇之以法治名义所施行的违法及威权暴力。
 
三、进步……是独裁者的进步
 
笔者尝试综合响应套路(四)至(六)的问题。查这三道招式的核心是中国在进步之中,现在是宗教自由最好的时间,并且会持续进步(套路四)。因此,面对其中的问题,需要以耐性进行沟通,对抗方式不足以解决问题(套路五),反倒会被反华敌对势力利用(套路六)。
 
1.一切都归功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首先,为中共宗教政策辩护者会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宗教发展来证明中国宗教自由的进展。诚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共的宗教政策改弦易辙,扬弃了文革期间定下消灭宗教的目标,这确是中共宗教工作的重要路线调整。不过,取而代之的,是中共将宗教重新置于其一元式的宗教管理体制内,即恢复五十年代起建立的计划宗教市场,并且将其制度重设点,订於大跃进时代的1958年(而非相对较宽松的1954年)。就基督教而言,即在联合礼拜的基础上,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取消宗派组织,将教会置于三自组织控制下。这种一元式的宗教管理体制,赋予党国认可的爱国宗教团体的寡头垄断地位,借此控制及调节宗教市场。[16]不过,八十年代以来,党国恢复的计划式的宗教市场,并不能完成党国交附的任务。大量拒绝参加爱国教会的家庭教会,尽管不获官方认可,不具法律地位,却如雨后春荀般发展,对计划宗教市场构成严重威胁。[17]
 
改革开放以来,官方统计的基督徒人数,从1982年的300万,至2018年增加至3800万。值得留意的是,1982年的300万,比1949年的100万,增加了三倍。[18]自中共建国后,即全面执行改造及控制宗教政策,随着极「左」路线主导,最后在1966年走上全面消灭宗教之路。因此,中共建国后,中共的宗教政策是改造与控制宗教,并在1958年起渐步调整为消灭宗教。这样看来,1982年的300万基督徒,不可能是1979年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下才发展出来的。相反,在中共改造、控制甚至消灭宗教的政策下,基督教仍能在极艰难的处境生存,甚至文革期间的非体制地下形态,不仅没有被政权消灭,反而取得增长与复兴。改革开放后中国基督教的生存与发展基础,是党国原来宗教政策失效的结果,而非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功劳。
 
诚然,八十年代中共重回控制宗教的路线,宗教得以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发展,加上中国社会急剧变迁,构成中国社会宗教热及基督热的宏观背景。不过,中国基督教的复兴因素,必须从全面角度来检视,而非单一将之归功于宗教政策的落实。我们更须公允地指出,中国各地的家庭教会,在不具官方认可(甚至限制)的情况下,仍取得长足发展。为何不具合法地位的家庭教会(官方称之为「私设聚会处」)仍能发展?这与其说是官方宗教政策的成果,毋宁视之为中央宗策未能全面贯彻的后果,反映出党国无法根本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困局。
 
质言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督教的增长,中国官方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非单一原因。教会历史清楚说明,国家政策与教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化的因果逻辑。吊诡的是,因着政治权利的介入,更导致爱国宗教团体的寡头体制的官僚化及腐败。官方宗教体制及领袖被吸纳为权力建制所衍生的问题,岂不在今天官方教会中清楚浮现出来吗?
 
2.促退与利用并行的管控宗教政策
 
抑有进者,习近平上台后,已清楚表明对宗教热的不满,并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间存在「意识形态的较量」。[19]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明确指出「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怡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他又说:必须要「慎重对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数量上增长很快」的问题,要「警惕宗教渗透的危险,警惕带有政治意图的宗教诉求」。[20]宗教热的原因涉及问题众多,但党的宗教工作未能全面贯彻,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1]习曾批评:「有的同志认为民族、宗教问题很敏感,能不管就不管,出了事不是依据法律和政策去解决,而是能捂就捂,捂不住就『花钱买平安』」。[22]
 
查中共建国以来的宗教政策,除了消灭以外,更长时间其实是「利用」与「促退」并存,至于两者之间比重,往往视乎政治形势而有所不同。中共作为无神论政权,对宗教的思想性、群众性及组织性一直严加防范,并因党员及青少年信教问题,产生强烈危机感。习近平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业已清楚说明:「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又说:「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3]如何在政策上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杜绝党员及青少年(包括儿童)信教,遏止宗教快速发展,已成为习核心的政策重点。
 
不过,中共在文革后又不得不承认宗教无法「被消灭」,因而一方面希望能强化控制,长远地遏止宗教热的增长,另方面则积极引导宗教为党所用。这是中共宗教政策的根本理念。不少人以为中共肯定宗教的社会作用,如鼓励宗教团体兴办慈善及社会服务,乃宗教政策的重大突破;却未有注意到,这种有限度的肯定,存在着许多制肘。[24]只要了解中共近年对NGO的严密管控与打压,便更清楚党国的政策考察。当然,笔者不会否认NGO及宗教慈善事业在各种限制下的作用,但却不应无视了背后的政治干预及管控,并据此来美化中共的宗教自由。
 
3.独裁者的进化
 
毋庸置疑,中国变得愈来愈强大。不过,中国在强大崛起的同时,却企图以雄厚资本来强化其专制本质。中国研究专家沈大伟(David Shambaugh)在《中国的未来》(China’s Future)一书中,指出未来中国发展的四种可能:(一)硬威权主义(Hard Authoritarianism);(二)新极权主义(Neo-Totalitarianism);(三)软威权主义(Soft Authoritarianism)及(四)半民主主义(Semi-Democracy)。沈氏在2016年出版原著时,预计中国最大的可能,是维持2009年以来奉行的「硬威权主义」方向。[25]不过,考虑到近年的发展,笔者相信,中国从「硬威权主义」转向「新极权主义」的倾向,也愈来愈大。诚如《完美独裁》(The Perfect Dictatorship)一书的作者斯坦.林根(Stein Ringen)形容,中国不仅仅是威权国家,而是建立了一套全面的控制模式的独裁体制,他称之为「管控专制」(Controlocracy)。[26]中国已发展为成熟的警察国家,从全天候的视频监控[27]到社会信用制度,还有各项国安及维稳专项,以及党无所不在的全面领导;可以说,「欧威尔式」(Orwellian)的「帝国」业已在中国建立。那些对中国的「进步」赞美不绝,甚至美化中国的专制为稳定及成功秘诀者,成为毫不批判地拥抱中国,片面地歌颂正面及进步的中国梦之队;却无视中国存在各样矛盾与问题,更不会承认他们所歌颂的进步,只不过是借强权高压维稳,并牺牲公义来支撑的「伪装盛世」。[28]
 
4.党主教从专权2.0版
 
从习近平的讲话可见,他要在这个「欧威尔式」国度中建立宗教新秩序。这个秩序涵括了意识形态(以「中国梦」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指导的宗教中国化工程)、法律管控(宗教工作法治化)、人事(裁培「政治上靠得住……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人士)、宗教功能(宗教为党国服务)等四个范畴,并以党的领「导」及政府的主「导」(习说:「『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为核心,再贯彻至地方基层组织,形成党「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的管控格局。[29]一直以来,中共均以「政主教从」为政教关系的中心,如今习近平的宗教新秩序,无疑将之全面升级为「党主教从」的专权2.0版。[30]
 
在「党主教从」的格局下,宗教界人士必须自觉融入建制,接受党的政治领导及依法管理,扮演好党国与宗教组织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在中国境外,则成为「中国因素」下的「在地协力者」或政治代理人。[31]习近平说:「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这样,有关人士便可「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32]习又说:统战工作就是「要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帮助党外人士排忧解难」,[33]「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特别是「引导信教群众」,因为「信教群众往往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34]
 
作为被党国吸纳及重视的「同盟者」,宗教桥梁人士及在地协力者一旦面对宗教事故发生,便须积极发挥其影响力,多作沟通及反映意见。如何避免让信徒走上抗争,演变成重大群众事件,甚至诉诸境外媒体介入事故,免得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进行渗透,成为其「作用」所在。他们更须为官方政策作辩护及宣传,在舆论上发挥积极作用,借此抗衡各种批评宗教自由的声音。问题是,为了捍卫教会及信仰权利而跟政府当局据理力争的权益,为何不受保障,反倒要背上破坏大局,激化矛盾之罪名?掌握公权者未有受到法律的制约,反过来恃法仗权,干预宗教自由,但桥梁者(同盟者)与协力者只着眼于为官方政策辩解,而非深究问题根源,完全无视有关事件对宗教自由的犯侵。这种「党主教从」的政教关系,以「维稳」压倒「维权」,只图合理化甚至神圣化自身与党国的同盟联系,却否定了教会对自身公民权利的表达,无疑进一步巩固了中国特色的政教分离(即宗教团体不能干涉国家及政府事务,却不代表其可免受政治权利的干预)。
 
有趣的是,境外敌力势力的宗教渗透,往往在中共宗教工作的论述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合理化党主教从的意识形态。其实,只要回顾中共党史,即可发现打从1921年中共成立以来,基督宗教一直成为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斗争对象,呈现了从文化侵略到宗教渗透的演变。
 
早期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文化侵略论述已成为非基运动中的政治斗争口号,到五十年代中共建国后,进一步发展成控诉基督教与帝国主义关系的重要武器。文革结束后,中共逐渐扬弃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论述,并以宗教渗透取而代之。但不论是文化侵略或宗教渗透,实际上仍是指向以美国为首的「敌对势力」,加上其他国家(如韩国)或地区(香港),利用基督教来进行对华的侵略或渗透(和平演变、颜色革命)。中共一直介怀基督宗教的西方背景,并高度关注宗教传播与政治扩张(涉透)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后帝国主义或后殖民时代,中共标榜的抵御宗教渗透,主要的关注是巩固威权体制对既有的一元式宗教管理制度,及其对宗教团体的管控,担心宗教自由的开放会促成来社会的民主化转型,进而威胁中共的执政地位。质言之,中共的宗教政策与工作,是宏观政治及外交斗争工作的重要环节。高举反共反华势力的宗教渗透论,既反映出党国为保住权力而衍生的不安全感,也是为了在国家安全下建构爱国主义论述(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而必须树立的敌人。
 
四、小结──兼答梁燕城
 
先交代本文的写作源起。2018年3月18日,笔者正在美国普度大学访问,曾在个人FB贴文,指出文首提出的六招套路。没想到贴文引起不少回响,不少人追问该如何响应?由于安息年间忙于其他写作,一直未及续写。期间又收到好些查询,于是笔者在6月底决定提笔。为了疏理其中关于中央与地方的政策的「试点」问题,笔者撰写〈试点: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作风〉一文,于7月2日上传FB网志,并分别立场新闻、时代论坛、信仰百川、独立媒体等网上平台发表。经过数天努力,笔者完成本文,最后名命为〈请用事实来说服我──再思中共宗教政策的六招辩解套路〉,本篇也可视为〈试点〉一文的续篇,有兴趣者请同时参阅。
 
不巧在台北埋首撰写本文期间,笔者在数天内先后收到数人(包括外国不认识者)传来梁燕城博士的〈我只向上帝,圣经及理性屈服──回复邢福增〉,并查问本人会否响应。本人略感诧异,一则梁文引述了〈试点〉一文末段,认为是笔者对其〈中国教会处境的了解〉(6月25日)的响应。查〈试点〉全文并没有提及梁燕城博士。正如前述,〈试点〉的意念,早于本年3月萌生。与其说〈试点〉一文(也包括本文)是针对某某个人,倒不如说这些论述已长期流传,成为香港教会内某种关于中国宗教自由问题的「论述」。既然梁博士认为他也属于其中,并撰文响应,笔者也乐于交流。另一教笔者诧异者,是梁文一直未见公开,按道理,要响应别人观点,最惯常的处理是直接交流,或投予原文发表平台,如此才能收理性交思辩之果效。不过,笔者在梁博士的FB专页及其他网上平台,均不见梁文。后来始确认该文确出于梁博士之手(因从他所属的群组发出)。教笔者纳闷的是,为何以内部方式(却又半公开地流传)来回应一篇公开的文章?笔者作为被批评者,却要迂回转辗,甚至以「出口转内销」的方式,才能收到梁文?
 
梁文一方面是从不同角度对笔者作个人抨击,另方面又提出当下该如何评价中共宗教政策及宗教自由的问题。关于后者,笔者的观点及论证既已在本文有清楚论述,故决定以此兼作公开回答。至于前者,考虑到文章篇幅问题,将留待另文再作处理。
 
笔者重申,关于中国宗教自由问题的讨论,必须基于客观事实,本文针对的不同辩解,或囿于主观意愿,或与客观事实不符。笔者的信念是:宗教自由并非孤立,乃涉及结社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公民基本权益,跟整体中国社会现实息息相关。关心中国教会者,不应将问题抽离于宏观处境。中共对宗教的强化管控,只不过是其打压公民社会的侧写而已。
 
草笔至此,文章真的写得有点冗长。笔者决定再引用〈试点〉一文结语作结:
笔者期望,关心中国宗教自由及教会发展者,首先,当对党国体制及宗教政策有更全面的认识,并提醒自己要跟权力建制保持距离,免得被吸纳成为党国的政治代理或在地协作者。此外,须避免陷入权威迷思,奉个别官员的回应为圭臬,一厢情愿地为其所言与现实间的矛盾作和谐化的政治化装工夫。再者,要对不自觉底迷信政教合作的意识倾向有所警惕,出于良好意愿而对政策作片面理解,无视其中存在的问题,或对自身能对改变政策的角色及影响力作过大或浪漫的期望,均为政教互动中的盲区所在。最后,面对不平衡及扭曲的政教关系,特别是在党国权力「高墙」与宗教群体的「鸡蛋」之间,更需要鞠身自省,该与谁同行。
 
(关于此段文字引起梁博士的批评,及引伸的其他问题,将留待另文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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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邢福增:〈试点:中共宗教工作的政策作风〉,立场新闻,2018年7月2日。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2017),页164。
 
[3]王作安:〈做好宗教工作必须讲政治〉,《求是》2017年14年(7月15日)。求是网。
 
[4]有关笔者对有关会议的评析,参〈近十年来中国宗教工作的评检──从「四个必须」到「四化」〉,《鼎》,期178(2015年秋),页6至13。另〈2016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评〉,本文原分期刊于《时代论坛》网上版,2016年4月24日、30日、5月1日。
 
[5]邢福增:〈下一代灵魂之争──在中国,未成年人可否参加宗教活动和信教?〉,端传媒,2018年2月23日。
 
[6]邢福增:〈我进入了中联办〉,氏着:《中国乎?本土兮!身份认同的十字架》(香港:印象文字,2016),页180至181。
 
[7]斯坦.林根(Stein Ringen)着,薛青诗译:《完美独裁: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新北:左岸文化,2017),页171。
 
[8] Jerome A. Cohen,“The Insecurity Underpinning Xi Jinping’s Repression,”Washington Post,23 Sept. 2015.
 
[9]邢福增:〈创新宗教管理?还是强化宗教控制?──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宗教与法治》,期10(2016年冬),页13至27;〈从「释义」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家庭教会的影响〉,《鼎》,期188(2018年春);〈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看党国对家庭教会的管控〉,立场新闻,2018年6月2日。
 
[10]《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页164。
 
[11]如〈坚决处置非法,更好保护合法:二论自始至终抓好「三改一拆」〉,《浙江日报》,2014年8月19日。
 
[12]有温州针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文件指出,要「找准问题切实口……从活动点噪音扰民、房屋结构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用电安全隐患、大型聚会活动安全等入手要求停止宗教活动」。
 
[13]〈「三改一拆」涉及宗教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纽约时报中文网曾转载文件的部分内容。
 
[14]邢福增:〈拆十字架的政治:浙江省「三改一拆」运动的宗教-政治分析〉,《道风:基督教文化评论》,期44(2016年春),页25至61。
 
[15]邢福增:〈强拆十字架与当前中国的合法性危机〉,《中国乎?本土兮!身份认同的十字架》,页191至198。另〈拆十风暴中的顾约瑟牧师〉,端传媒,2016年2月3日。
 
[16]邢福增:〈民间组织政策与中国基督教〉,《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期114(2009年8月),页26至37;另邢福增:〈政教关系〉,罗金义、郑宇硕主编:《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变与常》(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9),页313至328。
 
[17]邢福增:〈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合法化〉,《香港中文大学基督教研究中心通讯》,期6(2009年5月),页1至4。
 
[18]关于中国基督徒的人数问题,参邢福增:〈中国基督教的区域发展──1918、1949、2004〉。《汉语基督教学术论评》。第3期(2007年6月),页153至197。2008年的基督徒人数,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2018年4月。
 
[19]这是习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的,转引自龚云:〈宗教热对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严重挑战〉,《科学与无神论》,2017年4期,页3。
 
[20]《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页165、163。
 
[21]有评论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方针政策理解不到位,对宗教问题复杂性估计不充分,认识模糊。部分领导认为,宗教工作只要不出事,不添乱就行,『不愿管』的思想比较严重,一些宗教管理工作还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具体落实不够,直接导致地方宗教工作被忽视,职能被弱化。个别干部对宗教问题认识不统一,存在『不敢管』的现象,将宗教神秘化、敏感化,不坚持依法办事,个别党员干部带头参与宗教活动成为宗教徒,有的甚至直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不会管』的情况,缺乏宗教知识,不能正确把握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要么管得过死、侵犯了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柱利,要么放任自流,助长了宗教的无序发展……」周湘智:《地方统战前沿问题与案例分析》(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第7章。
 
[22]习近平:〈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共中央文献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页560。
 
[23]《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页171至172。
 
[24]邢福增:〈中国民间组织管理改革下基督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参与〉,国家宗教局中国宗教研究中心、基督教文化学会合办,「基督教的慈善公益事业与关爱社会的实施研讨会」,2014年10月28至29日,香港。惟文章收入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编:《基督教慈善事业与实施》(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8)论文结集时,被删去大部分内容。
 
[25]沈大伟(David Shambaugh)着,侯英豪译:《中国的未来》(台北:好优文化,2018)。
 
[26]斯坦.林根(Stein Ringen):《完美独裁: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页266。
 
[27]邢福增:〈「老大哥在看着你」──关于加强宗教领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争议〉,立场新闻,2017年3月30日。
 
[28]「伪装盛世」一过词,见许知远:《伪装的盛世》(新北:八旗文化,2012)。
 
[29]《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页168。国家宗教局研究中心加润国对「导」的说明是:「『导』的基本内涵是领导(加强党的领导)、主导(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相适应)、疏导(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基础规范宗教活动)、核心是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和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以及社会各界协同管理。」加润国:〈深入学习「7.26」重要讲话,深刻理解「导」的科学内涵〉,《科学与无神论》,2017年6期,页14。
 
[30]关于习近平的宗教新秩序,参邢福增:〈「中国加利利」与习近平新时代基督教秩序的实践〉,时代论坛,2018年4月28日。
 
[31]参吴介民编:《吊灯里的巨蟒──中国因素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新北:左岸,2017)。
 
[32]《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页170至171。吴氏指出,在地协力机制的作用,就是使中国的影响力进入当地(如台湾、香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活各领域,让中国因素引发效应。吴介民:〈中国因素的在地协力机制:一个分析构架〉,《台湾社会学会通讯》,期83(2015年11月),页5。
 
[33]习近平:〈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大意义〉,页561。
 
[34]《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页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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